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0章-电气照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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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电气照明,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1删除了原版本中照度计算一节。2增加了建筑景观照明一节。,二、本章主要内容,1照明质量2照明方式与种类3照明光源与灯具4照度水平5照明节能6照明供电7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8建筑景观照明,10.1 一般规定,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
2、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注释】,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把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进行大幅提高,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因此,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项目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将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合并予以修订,并增加建筑照明节能方面的章节,形成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以下简称新国标)。鉴于新国标的全面修订和实施,我们认为在民用建筑照明数量和照明质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因
3、此在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对原有照明指标继续进行修订的方式,直接规定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全面执行新国标中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使用方便,在本规范附录中增加了部分新国标中未包括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10.2 照明质量,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3。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
4、选取:,表10.2.3 光源的颜色分类,10.2 照明质量,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表10.2.6 眩光程度与UGR指数对照表,10.2 照明质量,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
5、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10.2.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5 可采用混合照明;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10.2 照明质量,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的规定。10.
6、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10.2.11 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0.25 Ev/Eh 0.5 10.2.12 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表10.2.9 不同亮度灯具的最小遮光角,【注释】,1照度均匀度是
7、视觉工作面上的照度分布。对于工作区域较密集而仅采用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应将整个场所示为同一区域,因而要求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2为了避免造成视觉不适应而产生视觉疲劳或事故,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比较合适的。3 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在设计中切实执行。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4本规范参照CIE文件将眩光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了日本照明标准。5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
8、眼睛直接反射。6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的比值参照CIE建议而定。,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
9、明种类:1 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 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6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安全照明宜根据
10、需要确定装设部位。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10.3.4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公里、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10.3.5 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2 障碍标志灯的水
11、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3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5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6 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注:表中时间 段对应的背景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 cd/m2;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昼对应的背景 亮度小于500cd/m2。,表10.3.5 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注释】,1照明方式是照明设备按其安装部位或使用功能构成的基本制式。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同一场所中由于使用功能不同而分别采用不同照度标
12、准的一般照明。混合照明:同一场所中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同时作用,对局部区域提供较高的作业照度以满足视觉需求。局部照明:对于特定的视觉工作使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2按不同的使用要求,照明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10.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10.4.2 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10.4.3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
13、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10.4.4 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l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10.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10.4.6 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的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温宜为450060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10.4.
14、7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10.4.8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10.4.9 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10.4.10 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10.4.11 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10.4.12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10.4.13 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10.4.14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
15、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注释】,1出于节约能源的目的,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新国标和本规范中都对低光效的热辐射光源(以普通白炽灯光源最为典型)的使用作出了限制。2光源的选择应从光色和显色性、光源寿命等诸方面权衡。3在选择灯具时除了常规指标外,灯具尺度与使用场所需协调,还应重视要有建筑装修整体概念,要有“美”的意识。4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5 灯具制造商提供的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10.5 照度水平,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5、1、3、5、1
16、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10.5.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选取。表10.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10.5 照度水平,10.5.3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当设计文件中未明确时,可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10.5.4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外,其它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
17、附录B的规定。10.5.5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10.5.6 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10.5.7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所规定的维护系数。10.5.8 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表10.5.7 照度维护系数表,【注释】,1 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2 平均照度作为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同时照明标准中的平均照度值也是维护照度值,所以在计算时尚应计及维护系数。3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
18、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在满足照度标准前提下,LPD值越小越好。,10.6 照明节能,10.6.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并应考虑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10.6.2 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10.6.3 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10.6.4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应低于60%,室外用灯具
19、效率不宜低于50%。10.6.5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10.6.6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 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GB17896的规定。10.6.7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10.6.8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10.6.9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10.6.10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
20、并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10.6.11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10.6.12 对于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10.6.13 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3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10.6.14 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10.6.1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
21、表计量。10.6.16 景观照明宜采取下列节能措施:1 景观照明应采用长寿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宜采取点燃后适当降低电压以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2 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注释】,1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建筑功能、视觉功效、舒适感和经济节能等因素。照度值应根据规定值选取,提高照度水平对视觉功效只能改善到一定程度,并非照度越高越好。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种照明场所的功率密度值作为考察照明节能效益的方法,应严格执行。2对于提高照明系统的效率来说,采用合理的照明方式是最便捷有效的手段,其次是提高照明灯具的效率。相对而言,提高光源效率所需要的投入就要大得多。因此在设计工作
22、中,不仅要选用高效光源,更要注重照明方式和灯具效率。3由于气体放电灯配套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4当有天然采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以节约人工照明电能,这就要求在照明控制上应很好配合。5作为节电措施,条文中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几种办法,当建筑物设有中央监控中心时可将照明纳入自动化管理系统。,10.7 照明供电,10.7.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选择供电方案。10.7.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
23、供电。10.7.3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10.7.4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10.7.5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10.7.6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10.7.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24、。10.7.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LED光源时除外)。10.7.9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10.7.10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和手动控制的功能。10.7.11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10.7.12 对于使用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规格相同。10.7.13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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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 规范 10 电气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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