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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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 日常管理案例分析(1),请看案例一,请问:你如何看待物业公司在这个案例中所承担的责任?小区养狗伤女童法院判赔三千元2000年8月11日上午,潘先生5岁的女儿在自家私家车旁玩耍时,被同一小区业主黄某的2只宠物狗抓咬致伤。经宝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可发现双大腿被狗抓伤痕迹”,并为其注射了5支狂犬疫苗,但由于受到惊吓,女童为此常在噩梦中惊醒,寝食不安。,潘先生得知,黄某所养宠物狗不但未领取养犬许可证,而且也未打过防疫针,没有犬类免疫证,加上听医生说狂犬病潜伏期可长达10年之久,因而非常担心也非常气愤。由于黄某不愿给予任何赔偿,物业公司也不愿承担责任,潘先生在为期1年的多次索赔未果后,于去年8月1
2、0日把黄某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女儿精神损失费3万元,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7353元,并要求黄某停止养狗,赔礼道歉。,案例讲解,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相关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请看案例二,小男孩在小区内触电 孙某(男,10岁)在家里玩耍时发现阳台旁边的树上有小鸟,用身边的铁条去打小鸟,结果被挂在树上的折断的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孙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在距离孙家阳台的垂直距离大约5米处,有1
3、0潜伏的高压线,事发前天晚上有7级大风,大风将高压线刮断,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问题:请分析孙某父母的要求是否合理?学生讨论5分钟,案例讲解,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合同是两个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的功能在于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的管理范围应当限制在建筑物及与建筑物密不可分的附属配套设施。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受到的所有伤害都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责任的界线是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事项进行管理,而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义务,那么物业管理企业自然无从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公司具有维修养护高
4、压电线的责任,应当严格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在大风过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检修刮断的电力设施,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看案例三,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
5、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一是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二是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请同学们思考5分钟发表看法
6、,案例讲解,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
7、费。,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如,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中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相关规定及参考解决办法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2、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
8、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对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3、由于多数项目属于期房预售,开发商在销售时,对于许多物业服务的设施、设备还无法确定,因此“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签订,还是要放在交房时,至少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提供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那么这些协议就构成了买卖合同的附件,则要认真地阅读一下,一旦签了字,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了。,4、如果像汪先生遇到的那样,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甚至在入住时,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并以此作为房产交付的条件,您则可以按前述的
9、内容,据理力争。不过,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如何做,您都应该将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议。,日常管理案例分析(2),请看案例一,用小区外墙赚租金所得收益应归业主吗?案例早在去年6月,韦先生等业主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了增加自身收益,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将临街一面的外墙租给了当地一家超市用于发布巨幅经营广告,为此预收了一半租金。到今年6月租期届满时,超市方又依约付给了物业公司另一半租金5000元。对此韦先生等业主认为,该租金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被物业公司拒绝,理由为外墙是其所单独开发利用,租金属额外收入,因此应
10、归其所有。同学们讨论5分钟,提出你自己的看法,案例讲解,租金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业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外墙的共有权,决定了只有业主才能对外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因外墙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具体如何处分或分割。,请看案例二,物业有权收装修押金吗?张某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住房一套,在装修之前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通
11、知,要求交纳装修押金5000元和装修管理费1500元,并被告知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坏破坏物业设备设施,给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形时,将从这笔押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项,该笔款项未花销的部分将予以退还,但管理费不在退还之列张某某认为物业无权收取押金和管理费,遂拒绝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次日,张某某购买的装修材料和聘请的装修工人均被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拒之门外。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排除妨碍问题:案例中提到的这个现象在我们实际的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思考5分钟,案例讲解,本案主要涉及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的问题。业主对房屋的专有部位享
12、有所有权,业主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处分,包括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行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对业主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阻挠、干涉。同时,对业主的权利法律又给与了必要的限制,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装修行为是有权进行监督的,因此,物业管理条例在第五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发现了业主在装
13、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本案中,业主张某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业主交纳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张某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阻挠张某某的装修工人和装修材料进入小区,造成了对张某某所有权的妨碍,张某某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排除妨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对于装修押金,业主公约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如果有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是可以收取装修押金的。小区的黄先生周末家中失盗,家里的笔记本电脑、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和现金全被偷了,但家里的房门和窗户都是关
14、好的。黄先生报了警,警察说盗贼手法娴熟,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指纹等线索。黄先生表示,小区大门是需要门禁卡才能通行的,可经常有外面的人混在人群里溜进来,小区的保安也就两三个,而且流动性特别大。,我家被盗啦!找物业公司赔!,案例讲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业主若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失窃行为存在物业公司的监管过错,例如访客盘查失职,存在出入监管盲区等,都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实训5-1,案
15、例1.第74家被告,环节1,布置任务:假如你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你如何看待在这个案例中的责任?作为物业公司我们的正确做法是什么?,环节2,观看案例:第74家被告深圳一栋普通住宅楼上飞落一块玻璃,砸死了一个10岁的小男孩,为此楼上的73名住户和物业公司却成了被告,他们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出事的地点就在好来居这栋住宅楼前面这条并不太繁忙的马路上,那个出事的小男孩叫小宇,这条马路也是小宇每天上学、放学的必经之路,这条路距离小宇的家仅有200米远。,2006年5月31日下午17:40左右,小宇像往常一样和同学们一起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重重地砸在了他的头上,事发后经过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
16、的调查确定玻璃就是从好来居的某一户窗户里坠落下来的,但因为证据有限公安机关没能确定这个凶手究竟是谁。为此,在2006年的7月27日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临街的一面总共73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为小宇的死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小宇的遭遇,大多数业主都表示非常同情,按照小宇父母提出的76万多元的诉讼请求,除了物业公司之外73户业主每户大约要承担1万元左右的赔偿,大家觉得钱的多少并不是主要的问题,但是如果让无辜他们的代人受过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则表示不能接受。有的业主说自己也是做母亲的人,募捐的方式愿意接受,如果叫她们来赔偿的话,她觉得接受不了。,小宇的父亲说对于大家的质疑他
17、也能理解,但是自从出事以后他们的生活完全变了,上下班他都不敢走那条小宇曾经出事的马路,现在他走上法庭也是为了给小宇讨一个公道。小宇的父亲说,从他内心来说其实这70多户(业主)99%是冤枉的,但是凶手是一定在里面的,但是自己没有退路也只能往前走。作为父亲,发生这事打击确实太大了。2007年12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73户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总计74名被告,被告之多创下了全国此类案件之最,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方争议的最主要焦点就是该不该让所有临街的业主都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说好来居这儿人很多,尤其上下班高峰期包括孩子上下学的时候,发生这样的行为,它所侵害
18、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它影响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它损害的是一种公众的利益。一方说,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这个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这些无辜的业主来承担这样一个公共安全的责任。,在法庭上,73户业主中有38位业主纷纷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嫌疑人,也不可能与小宇的死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被告业主分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说他们把房子出租出去了自己可以排除嫌疑,另一些当时是上班的时间,很多家里面是没有人的。而对于被告方所举出的这些证据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虽然有证据证明业主本人不在场,不等于他家里没有人,他把家里的物品管理好了。,在本案中和73户业主一同出现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好来居
19、物业管理公司,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也提出了异议。物业公司称超出他们红线范围的地区他们就没有权利管理了,它属于市政道路,尤其事发地点在这个市政道路的人行道上。对于此案,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日子里,小宇的父亲告诉我们,他们现在已经搬到别的地方居住了。,因为怕睹物思人,原来小宇的房间里除了床和桌子再也没有留下什么别的东西了,在这个曾经充满小宇的笑声、哭声、吵闹声的房间里,只有墙上这一组特殊的刻度标记似乎还记录着小宇那短暂的生命轨迹。小宇最初测量刻度的时间是在2001年10月6日,2006年5月5日 早上7:00 1.45米,这是这组刻度线的一个永远的结点。但在小宇父亲的心里这组刻度线还远
20、远没有截止,因为他要继续为小宇的生命讨回一个公道,讨回一个最公平的记录。,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73户被告业主的心里也同样不平静。2008年3月20日,小宇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要求73户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被告73户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对于物业公司法院判其承担30%的责任,即要赔偿小宇的父母22.9万多元,在判决书中法官写到,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的事件,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地履行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环节3,小组讨论发言,环节4,总结,实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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