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法律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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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中的几个法律风险,二O一一年九月,一、共同饮酒的法律风险,案情2010年5月12日,吴凤齐与韩东志联系,约定由韩东志作为季节工为其驾驶收割机收麦,工资总额为5000元。当天下午3点左右,韩东志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吴凤齐家。当晚,韩东志在吴凤齐家与吴凤齐、吴凤军、吴国平、吴兴旺饮用了啤酒。饭后,韩东志驾驶摩托车回家。第二天上午,村民发现了韩东志的死亡现场,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和路边的树木发生了碰撞。经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东志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29mg/100ml。韩东志的妻子吴梅香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韩东志共同饮酒的吴凤齐等4人
2、赔偿因韩东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一、共同饮酒的法律风险,裁判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东志虽然是吴凤齐在收麦期间所找的季节工,但其死亡不是因为从事劳务活动所致,因此,韩东志死亡和其履行职务无关。吴凤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韩东志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韩东志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韩东志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韩东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
3、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2011年5月13日,法院判决:吴凤齐等4人共同赔偿吴梅香等经济损失25729.42元。,一、共同饮酒的法律风险,提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还向其劝酒,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对醉酒人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是明知的,但大多数共同饮酒人的心态是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如果饮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
4、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私家车越来越普遍,同事、朋友之间偶尔搭乘的行为也经常出现,无论是拼车还是搭车,一定程度都体现着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可是,我们却并不能忽视其中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员、车主及同乘者又分别享有什么权利,该承担什么责任呢?通过几个事例,给大家提个醒儿。,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1、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案情:一名居住在北京通州区的于女士,希望能搭上本小区和自己上班方向基本相同的居民的车,为此每月支付500元油费,并且可与车主签定免责协议。可是,对于收费的拼车,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出明
5、确答复是:哪怕是只收了包香烟,都是违法的。2006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就发生一起搭车人支付6元油费,司机被城管部门罚款2万元的事情。,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分析:目前拼车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无偿拼车(搭车),第二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第三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第三种违法,这是众所周知的,争议比较大的是第二种,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有的城市执法人员认为,如果是私家车,收费载客就有非法营运的嫌疑,因为“收费拼车是一种有偿服务,由于拼车无经营许可证,因此拼车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客管执法人员打击的对象”。,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6、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一般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不是规定中应当禁止的行为,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然不违法。何况,从情理上讲,收取少量的油料费,更有利于私家车主同意拼车,也有利于节省资源和方便回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不认定为违法,对社会是有利的。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对于利用私家车进行收费拼车的,都会按照黑车处理。提示:拼车(搭车)不要收费,包括成本费,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2、民事赔偿
7、的法律风险案情一:驾驶员有过错 免费搭乘也担责 2007年6月的一天,下班时雷雨交加,李先生在单位门口碰到了正在避雨的张女士,于是主动提出可以开车将其送到地铁口。途中李先生超速行驶,因下雨路滑,避让其他车辆不及时致使车辆失控,撞到护栏后,侧翻入高速路旁的沟内,二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张女士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五万余元,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应当对事故负全责。,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李先生认为自己看张女士没带雨具无法回家,好心邀她免费搭车,张女士欣然接受,况且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有可能发生的后果,所以李先生拒绝承担张女士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张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不顾同乘人的人身安全而超速行使
8、,造成了事故,所以应当承担责任,二人协商不成,最终张女士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无偿搭乘(拼车)而引发的赔偿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引发事故的责任在谁,就此案分析,李先生主动邀请张女士搭车,就要承担起安全运送的义务,“无偿”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本案中,李先生违章超速行驶造成翻车,他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提示:驾驶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
9、况,无论有偿与无偿,驾驶员或车主都要承担责任。,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案情二:搭乘人有过错 可适当减轻驾驶员责任 2006年,宁波的郑女士搭柳先生的车,一起到丽水参加老师追悼会。当车子开到航甬高速萧山段时,忽然一辆大卡车飞快的从左侧超上来,斜插到他们前面,柳先生向右猛打一把方向,结果撞上了大卡车。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伤了一点儿皮,但郑女士没有系安全带,被甩出了车外,重重地撞在了路边的书上。醒来后,郑女士发现自己躺在病床上,下半身完全没有知觉,医院诊断:高位截瘫,一级伤残。面对终生瘫痪的结果和巨额的医药费,郑女士将柳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240万元。,二、拼车、搭车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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