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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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教育科学研究所 刘 铁,主要内容:,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三、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制的几点思考,一、从法的渊源看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就,根据法理学的通说,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法的表现形式,也称为法律形式。据此,可将教育法的渊源理解为教育法的表现形式,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在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又称“形式渊源”。,由于教育法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组成的,因此,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比较集中地规定在专门(单一、独立)的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
2、;,二是教育法律规范分散地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例如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活动中有关行政管理和处罚的规定等,就分别存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根据宪法、立法法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为教育法提供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如宪法第1、2、3、4、5、19、23、24条等;二是为教育活动确定基本法律规范,如宪法第36、42、45、46、
3、47、49、89、107、119、122条等。它们是我国教育法的最根本的渊源。,(二)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低于宪法。,我国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法律共有7部。其中,教育基本法律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其他教育法律6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4、育促进法它们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问题。从立法机关的性质和立法权限看,好像应归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但它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从调整对象及其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应该属于非基本法律。这是该法的特殊之处。,(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教育法律、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是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二者具有相同的效力。在名称上,行政法规常见的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据国家教育部统计,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亦称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6、。部门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程、规定、办法、细则、大纲、纲要、计划、标准、定额、意见、要求等。我国教育部门规章调整范围较广,数量较多,据统计,仅1997年至2004年,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就有333项。,例如,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管理教育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教育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名称上一般有:规定
7、、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地方性规章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其数量也很大,据统计,从1997年12月到2004年12月,我国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已达145项。例如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等。它们是我国教育法渊源的一部分。,(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
8、域自制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综合性或专项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教育的规范也属于教育法渊源的一部分。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等。,(六)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有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联合声明等。据中国法律资源网公布的数据,仅1997年1月至2003年3月,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教育方面的国际条约就有71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
9、、学位证书的协定等。这些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对有关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属于我国教育法渊源的一部分。,此外,军事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有关教育的规范,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以上表明,我国在教育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制度等教育基本制度,确认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并明确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
10、责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二 我国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国内一位资深学者曾经说过:“再好的制度也有漏洞”,这话是很有道理的。从我国教育法制的总体来看,虽然已经涵盖了教育活动的主要方面,能够基本适应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但在其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还有下列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一)教育立法的步伐亟待加快(二)教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三)教育司法中的问题(四)教育守法中的问题,(一)教育立法的步伐亟待加快,(1)教育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教育法律法规所覆盖的状况来看,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总体规划和设计,
11、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在很多领域还是空白。在教育投资、成人教育、学校保护、社会教育等方面,至今还缺乏教育法律的条文规定,难以找到可以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以致教育改革与发展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考试法?,“考试”作为各行各业选拔、录用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据统计,在现实生活中,每年由国家各部门和机构举办的考试,已经多达20余种,涵盖了包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国家学历证书、专业证书考试,高等、自学考试,全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职称外语水平考
12、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药剂师、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内容。,在考试管理工作中,相当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考试法规明显欠缺,给执法带来很多困难,造成处理纠纷时无法可依,并导致很多不合理的结果和遗留问题。加快国家考试立法,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规范各种考试,就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考试法,应该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对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质量进行测评时所产生社会关系的单行性法律规范。,国家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育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考试标准、
13、考试内容、考试原则及考试程序等,对考试对象的知识和能力所进行的测评。考试内容的专业性、严肃性,又对主考单位、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代社会的考试需要有法律的刚性制约。,所以,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还在于它可以为广大考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机制,为规范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及解决考试纠纷等提供法律的保证。,教育经费法?,各种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与监督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单行性法律规范。,在我国,由于教育事业规模宏大,教育经费的开支在国家预算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教育经费一般包括教育基本建设费、教师工资和其他费用
14、几个部分。我国的教育经费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因而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一直偏低,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相对比较单一,社会力量尚未得到充分调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不严,资金使用效率低,甚至发生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及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因此,现行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造成经费筹措、分配与使用的严重脱节,不利于统筹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而所谓的“教育产业化”,似乎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过高地估计了我国普通公民家庭的储蓄量。,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对教育经费进行统一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等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筹措、分配与使用、
15、监督体制。,(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较少,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教育法规。时至今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寥寥数部。在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中所依据的准则和规范绝大多数是由国务院及其教育部和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其效力极为有限。,(3)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仅注重对教育内部的规范,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多系对教育内部的要求,缺乏教育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因此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教育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和社会制度不仅制约着教育的目的、教育的领导权、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还
16、制约着教育内容、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任何变化,都会程度不同地影响到教育。教育法制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脱节,不利于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另外,教育法律实施细则严重滞后。每一部教育法律的实施,一般都要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可以说,没有实施细则的法律,是很难真正得到实施的。遗憾的是,对教育立法工作的这一认识,并没有引起各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例如,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及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等规定,自颁行至今分别已达13年和10年之久,而相应的“实行教育职员制度”的实施
17、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不知由谁执行,怎样执行,这是很不正常的。对此,教育界不少有识之士尖锐地指出:这些教育法律规定如无相应的实施细则来支撑,就会形同虚设,造成有法难依的局面。,(二)教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第一、教育行政执法不严。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它是实现教育立法宗旨,发挥教育法作用的关键。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教育行政措施的不当与迟延、教育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不作为等。,对此,一位法学专家指出:相对于执法不严,当今教育法规的不完备已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因
18、为哪怕只把现行法规中可以操作的部分,都能按部就班地做到位,教育状况也会得到明显的改观。而当前执法不严的症结,就在于对违法者处理过轻,一般司空见惯的做法是:从“严肃”的批评教育开始,到“下不为例”告终。如此处理违法者,效尤其者何其不多?,(1)没有真正领会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教育法律法规颁布以后,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及时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和真正掌握其精神实质,这是正确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前提。但实际情况却往往与此相反,执法者在很多情况下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并不了解,以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代替教育法律法规的现象比较普遍,教育法律法规难以得到顺利、有效的贯彻执行。,
19、(2)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教育法律法规颁布以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其意义、内容和作用,以使社会各界成员对它都有所了解,这是教育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必要条件。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因而,辍学现象、童工现象等一系列违法现象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第二、教育执法监督不力。教育执法监督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是实施教育法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目前,教育执法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主体不到位,二是制度不完善,三是措施不得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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