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班主任与德高望重老班长之间的较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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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课件,第五章 合同法,要点提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其他规定,第一堂课,任务知识技能与应用,任务一,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
2、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请问:(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
3、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任务二,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
4、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刘某与商某就同一宗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相互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相互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商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作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
5、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平等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
6、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情势变更制度 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善
7、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许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体现。,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
8、分类。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义务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有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可分为: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为参加合同的签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三人可独立行使
9、该权利,又称为收益人。合同须经第三人同意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案情介绍:1、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米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请问:(l)请分析张某、该花店和米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米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米小姐能否拒收鲜花?(3)如果米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我国尚未明文规定。不能将预约简单的理解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向书、意想协议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必要
10、条款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运输合同实践中大部分是非格式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于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一、合同成立的主体资格(一)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其他经济组织,合同
11、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二)代订合同的主体要符合代理的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称为代订合同。1.有委托证明2.在授权范围内进行3.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二、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方式,合同形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书面形式 合同书 合同确认书 车船票、保险单 数据电文形式 格式合同 示范文本特殊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
12、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成立的过程(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1)口头要约的生效(2)书面要约的生效,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1、法
13、律规定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5、其他因素,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 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2)撤销 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1)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14、(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2.承诺的方式(1)通知的方式(2)例外的情况 一是根据交易习惯;二是根据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生效时间(1)采用通知的情况下 到达(2)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 习惯要求(3)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情况下 签章 4.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承诺人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
15、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合同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用与技能,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拍卖行关于拍卖房产的公告B标明“仅供参考”的商场告示C某上市公司的新股招股说明书D招投标中的投标行为,应用与技能,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C要约是种法律行为D要约必须送达
16、受要约人,应用与技能,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第二堂课,任务知识技能与应用,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
17、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
18、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任务一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
19、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任务二,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1头闲置不用,遂出租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合同规定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李某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逃亡,因被告寻找一天后未果,于是原告和被告李某双方协商,如果被告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将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成以后,被告李某又继续寻找耕牛,几天以后,找到耕牛。被告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被告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1500元。不
20、巧几天以后,原告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原告要求带回其耕牛,遭到张某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耕牛,赔偿损失。请问:应如何审理此案?,应用二答案,答:从本案来看,关于双方达成的寻找耕牛协议的性质,一方面该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一份合同,在其生效后并未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该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从本案来看,被告李某在协议订立后,找到了耕牛,表明双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因此,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被告李某擅自将其租用的耕牛卖给他人,显然已构成对双方协议的违反。同时,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对价,因此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所以在本
21、案中,原告请求返还耕牛的主张不能支持,但有权基于被告李某的违约或侵权要求其承担损失,或者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值得指出的是,在这里发生了所谓的“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原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请求权来提出请求及提起诉讼。,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受合同法所保护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需要批准、登记的
2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5.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时生效,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2.行为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效力待定,(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无权代理人,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人、超越权限的代理人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原代理人。2.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效果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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