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全课件保险法.ppt
《安阳全课件保险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阳全课件保险法.ppt(2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保 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1日实施)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共八章,187条),三、新国保险业的发展1.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2.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了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重获新生;3.19
2、80年底,出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4.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5.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91年,为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政策,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6.1988年,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7.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跨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8.1994、1995年,两
3、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在上海成立;9.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我国保险业走上了法制化发展道路;,10、200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营业许可证;11、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保险法颁布后的首批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即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管
4、理体制日渐成熟。,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定义(法第10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义:1.性质:特种合同 2.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 3.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10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3.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是
5、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10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条)4.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12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第
6、18条)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3.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法第39、41条)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40条)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现实中的错误认识:遗产 抚恤金,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
7、投保金额 保险价值 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二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保险金额超 三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财产的
8、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所谓重要事实是指任何影响保险人判断保险标的危险大小、决定是否承保、费率高低以及合同条件的各种情况。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信息不对称)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投保方,
9、保险方,诚实告知,保证,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故意:不退且不赔过失:不赔可退费,告知的违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关于投保人的告知(第十六条),告知的形式(有限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10、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投保人的告知(第十六条),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
11、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12、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说明的主体 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说明的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规定的事项说明的方式 引人注意的提示 明确说明说明的违反 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明确说明(司法解释),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第16条第3款、第6款)弃权的含义: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在保险中主要指解除合同权或抗辩权 禁止反言的含义: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在保险公司的询问中,在投保人的告知中、在签发保险单中、在合同履行中,在索赔和理赔中,都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弃权和禁止反言的
13、情况。,(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及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一些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漏报。投保人一方对某些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或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
14、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的。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的重。比,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及法律后果,破坏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与告知不同的是,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均属于重要事实,因而投保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投保方一旦违背或破坏保证内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
15、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
16、保险公司应该拒付。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没有填写告知,保险公司在核保后没有异议且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要求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第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存在利害关系。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认可的利益,一般表现为经济利害关系。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属
17、于保险对象,不同的保险对象是不同。,(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的利益期待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 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现实
18、利益才属索赔范围,因为保险赔付是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1、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四)财产险保险利益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种类未明确规定 1积极保险利益:财产权利(如物权、债权、占有等)2消极保险利益:赔偿责任(如
19、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五)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种类列举式规定1人身上之经济利益2法定关系3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三、保险利益的移转随着保险标的的继承或转让
20、而随之转移1继承未明确规定 财产保险中,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转移问题2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或以批单作为生效要件,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未经通知的,保险人只是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免责,而非对整个保险事故免责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能够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 有保险利益 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损失标
21、的 损失原因 遭受的损失必须能有环比来衡量。,(二)损失补偿方法 1.现金赔付(主要方法)2.修理 更换更换和重置(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证既可以是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又不会因为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四)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 1.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价值 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法55条)2.施救防损费用 保险金额(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法第57条)3.其他费用,如勘损费用(查明确定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程度)、诉讼(责任保险)等(必要合理)(法第64、66条),损
22、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 给付型合同 定值保险 由于保险标的价值不好确定,双方商定保险标的价值,以此确定保险金额,是为足额投保,如名人字画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四、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及适用标准近因: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意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如:雷击折断大树压坏房屋电器损毁,雷击是电器损毁的近因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
23、就是近因。被两车相撞致死相撞原因是其中司机酒后酒后开车时撞死的近因,1999年4月23日,侯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份,保险金额为18 000元,保险费为50元,保险期限为1年,受益人为侯某自己。保险合同第6条除外责任第12款明确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殴斗、酒醉造成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999年9月7日早晨,侯某遇见刘某,意外地遭刘某殴打。侯某在反抗过程中,被刘某击中胸部,于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侯某的继承人侯某某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此种情况是因侯某与刘某殴斗而致冠心病发作死亡,不属意外伤害
24、为由拒付保险金。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判令给付保险金18 000元及经济损失1 000元。保险公司辩称,侯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不属于意外伤害,其死亡诱因是与人殴斗,属于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侯某是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但其冠心病发作是与被人殴打有直接关系的,其意外地被人殴打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至今未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侯某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
25、济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第(1)项、第30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侯某某给付保险金18 000元,并驳回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侯某死亡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从侯某遭刘某殴打,侯某在反抗过程中,被刘某击中胸部,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的过程看,其死亡并非是突发的,且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该种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情形。上诉人上诉请求正确,原审法院判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阳 课件 保险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414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