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补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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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贸 易 实 务,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Contents,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3,4,第二节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第三节其他七种贸易术语简介,5,6,本章重要概念,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章首引导案例,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章首引导案例,本案例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双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按上述情况,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
2、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在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章首引导案例,遇到这种
3、贸易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风险,由谁负这个责任呢?又由谁赔偿这笔损失呢?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业务中,我们常常涉及到诸如此类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如果每次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反复洽商双方风险、责任、费用,不仅费时费事,还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种不同的为买卖双方所熟悉的国际贸易术语便产生了。而合同中对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般通过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作用,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3,2000年通则的特点,2023/10
4、/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8,一、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如下图:在较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显得更为复杂,概括一下,至少涉及以下方面,见下图。,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9,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0,(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
5、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二)贸易术语的作用,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2,(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
6、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习惯做法,如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就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
7、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主。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3,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4,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华沙一牛津规则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19
8、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共21条。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5,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随后即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了1941年
9、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6,1.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2.FOB(Free 0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0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aid to(named point
10、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的运费”。(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
11、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FAS是指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则表示“船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2023/10/28,国际贸易
12、实务-第三章,17,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自1921年就开始了对国际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1999年对INCOTERMS作了6次修订和补充
13、。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作为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I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8,三、2000年通则的特点第一,2000通则共包含13种价格术语,为了便于记忆,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F、C、D四组,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EXW。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第二,2000通则将买方义务和卖方义
14、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并在10项义务前注明“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9,2000年通则延续了1990年通则中的做法,将全部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型分E、F、C、D四个组。见下表,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0,进口国,目的港船上交货,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1,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2,四、2000年通则术语的分类,待运合同:EXW 按术语的性质
15、分 装运合同:FCA、FAS、FOB、CFR、CIF、CPT、CIP 到货合同:DAF、DES、DEQ、DDU、DDP 实际交货:EXW、FAS、DAF、DES、DEQ、DDU、DDP按术语的交货方式分 象征性交货:FOB、CFR、CIF、FCA、CPT、CIP 现场交货:EXW 出口地交货 向承运人交货:FCA、CPT、CIP 装运港交货:FAS、FOB、CFR、CIF按术语的交货地点分 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进口地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买方指定地点交货:DDU、DDP 边境交货:DAF 适用于各式运输,包括多式联运:EXW FCA CPT CIP DAF DDU DDP按术语适用
16、的运输方式分 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FAS FOB CFR CIF DES DEQ,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3,五、Incoterms 2010,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1.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有: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2.仅适合水上运输的有:FAS FOB CFR CIF,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
17、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4,(二)与2000通则比较,1.术语变化: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2.装运港交货术语不再使用“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换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CIF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 on board)。3.Incoterms 2010也适用国内贸易。4.与反恐有关的单证谁要求谁付费。5.与货物交接过程中任何细小责任的分担都要明确。6.交货的指定地点越详细越好(FCA 133
18、the East Aimin Rd.,Langfang,Hebei,China Incoterms 2010),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5,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2,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6,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OB装运港船上交货,1,CFR成本加运费,2,3,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7,(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named po
19、rt of shipment)。FOB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与买方之间承担风险是以“船舷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8,FOB术语 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9,1,“装船”的概念与风险划分的界限,船货衔接问题按FOB术语成交的
20、合同,买方应在安排好船只后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关于装货费用的负担(FOB贸易术语变形)FOB 班轮条件FOB 吊钩下交货FOB 包括理舱费FOB 包括平舱费FOB包括理舱、平舱费,美国对FOB贸易术语的特殊解释,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3,4,按FOB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0,1.风险划分的问题,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FR、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后,包括在
21、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严格地讲,以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并不是指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确立的习惯做法,负责把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的已装船提单。,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1,2.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到港日期通知卖方,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1)如果买方迟于装运期派船到港
22、,则由此增加的卖方仓储费用,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应由买方负责。(2)如果买方未能在装运期届满前到港接货,只要货物已经按合同要求备妥待装,则风险在交货期届满之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时风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转移。(3)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派船到港,而卖方货未备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装船,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因此,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申明确规定有关船货衔接的事项,避免日后纠纷。,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2,3.装船费用问题,按FOB术语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
23、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均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由买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运输,按照船运惯例,船方一般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避免日后因此发生争议。在实际业务中,可以选用FOB术语变形,以明确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FOB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3,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4,4.不同惯例对FOB术语的解释不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有6种解释,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与2000年通则的解释比较接
24、近,但两者仍有差别。(1)FOB Vessel条件下,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出口税捐和其他相关费用。而按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此项责任和相关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因此,在与美国商人按FOB术语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须就此项责任予以明确。(2)FOB Vessel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地点在船舱而不是船舷。因此,在与美商按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时,亦应特别予以明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2023/10/28,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5,1.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2.FOB(Free 0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1)FOB(nam
25、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0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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