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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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国际货运保险法,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承保范围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第四节 保险损失的赔偿,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六、保险单证 七、当事人的义务,一、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中国:海商法、保险法,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负责赔偿,而
2、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2.法律性质(1)补偿性合同;(2)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4)诺成合同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5)格式合同非要式合同;(6)射幸合同只补偿,不恢复原状。风险是可能的,不绝对。(7)对人合同:考虑投保人的信誉后才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1、主体2、客体,1、主体:参与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1)保险人2个条件:取得保险人资格;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资格我国有:PICC、POIC、平安,(2)投保人/要保
3、人: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条件:A: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海商法:被保险人就地投保人,两种主体不得分离。,2、客体: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切身利害关系。,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条款:保险人、被保险人确定身份,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二)保险标的条款:船舶、货物、营运收入、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其他责
4、任、费用等(三)保险价值条款: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四)保险金额条款: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五)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1、保险责任:按照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原因:(1)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征;(4)包装不当。,海上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的理由:(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六)保险期间条款:“仓至仓”例外:1、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分流、分配等交货时 2
5、、被保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七)保险费条款,案例,1997年,中方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共500箱罐头,向人保投保一切险。由于提单上未注明详细的收货人地址,货到目的港船方无法通知收货人提货,便自行决定将货物运回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由于轮船渗水,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泡。写明收货人地址后再次运至香港,进口方只收取未生锈的271箱货物,其余又被运回新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四、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绝对诚信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1.对实际损失充分补偿。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3.保险并非其牟利的手段。,重复
6、保险合同1.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2.投保人的特殊义务:通知:例外:(1)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2)保险人已声明不需要告知。,3.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1)比例责任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再按比例分摊。保险法41条:“重复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式为:,(2)限额责任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款限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用公式表示为:,(3)顺序责任由先
7、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Eg:三家保险公司承保一财产,承保额依次为6万元、2万元和4万元,现发生损失10万元,依顺序责任方式,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2万元。,(二)可保利益1、构成要件:(1)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3)客观的利益。2、可保利益的确定,(1)法律承认的利益。非法利益,eg赃物的恶意占有法律上不予保护的利益,eg,A本打算与B签订长期的协议,但A由于意外事件而未能与B签导致B受损,这种尚未
8、建的商业交易不为法律所保护。(2)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 Eg:为婚姻投保,(3)客观的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偶然利益期待利益:EG:如货物的预期利润,须有现存利益为依托,即要具有客观的法律依据偶然利益:EG:买方拒收货款时,卖方重新获得货物的占有的利益。希望或凌空的期待,而在法律上为不确定者,则不得为可保利益。Eg:为股权收益投保,2、可保利益的确定我国没有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确定可保利益的时间。损失发生时(2)确定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所有人、提供担保的人、保险人。其他人:承运人、留置权人(Lien holders)等。,(三)绝对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1
9、、告知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即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eg货物的性质、真实价值等。2、陈述必须真实合同磋商期间、缔约前3、被保险人不得违反担保:允诺担保:必须履行自己已经作出的承诺。4、例外: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又没询问的。,5、不告知的后果:(1)被保险人故意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保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非被保险人故意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若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二)变更(三)单方
10、解除,(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我国海商法221条:保险合同的程序:申请审核签发投保条签发保险单合同于签发投保条时成立。,案例,9月30日宁波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进口鱼粉合同,CFR价,11月装船,但未约定具体的承运船舶。宁波公司于当年11月1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一切险、火烧、霉变结块险;并约定装载工具、航次、开航日期均依据提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加注“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该投保单对保险费率一栏没任何记载,但在宁波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称:待运输船舶确定后,根据船龄最终确定费率。,次年1月17日,巴哈马的“Lady Bella”轮第13航次装载该鱼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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