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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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二)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平等原则,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概念和相关知识点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
2、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确认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在设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它们包括:(1)属地管辖(也叫领域管辖);(2)专属管辖;(3)选择管辖。(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案例分析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李雪,为与居住在中国天津市的中国公民张明离婚,向我国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
3、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决。提问:1、旅居
4、国外的华侨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到何处提起离婚诉讼?2、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2、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3、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实践(1)在级别管辖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各海事法院都具有审判涉外海事案件的权力。(2)作为国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或普通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其有一项例外,即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就涉外经济案件的一般管辖而言,凡是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4)就特殊地域管
5、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5)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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