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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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构成产品责任的诉讼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本章重点,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的含义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后,因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广义
2、上讲,产品责任: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一)产品责任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1、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它们都是有关产品质量与消费者关系问题。两者的区别(1)责任性质不同。(2)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责任法与消费者保护法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1)产品担保责任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2)依据的前提不同。(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二)产品责任的立法形式,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该
3、指令对产品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原则,规定了产品生产者应对产品的缺陷承担的责任。(2)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国际上唯一的产品责任公约,解决产品责任法律适应的问题。它主要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国际性诉讼案件,而且仅适用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合同在缔约当事人中战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而且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取得利益或者负任何义务。其局限性表现在:1、能请求救济的人,即权利主体的范围过窄。2、承担责任的人,即责任主体的范围过窄。3、免责条款会被滥用。,二、疏忽责任原则(以保护生产者 保护消费者)(一)疏忽
4、责任原则的适用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的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到损害所要承担的责任。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
5、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疏忽责任在理论上属于侵权责任,其法理基础是合理注意学说,当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原则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按照侵权诉讼的基本精神、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现代化生产和高科技一般都能检验)。(2)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二)疏忽责任原则的意义。(更加公平合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利)1、疏忽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关系原则,扩大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2、疏忽责任原则将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使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科学合
6、理。3、疏忽责任原则在观念上实现了从要求买者注意到要求卖者注意的转移。(三)疏忽责任原则的障碍 消费者在举证被告存在着合理注意的义务,并不未能尽到此义务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工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加工工艺复杂,消费者的专业技能,鉴别能力的限制,所以要得到合理的证据较难。(弱势群体),三、担保责任原则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一)明示担保把产品的性能、质量、规格,所有权等用声明或陈述表现出来,著名案例: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以卖方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被告做出过明
7、示的担保;受害人相信该担保而购买了产品;损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的明示担保所造成。,(二)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推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它并不取决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而是依法产生。用默示担保加强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购买人的权利。按照担保条件的内容进行划分,默示担保一般可以分为商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默示担保两种。虽然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免去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但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原告须证明存在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而且卖方违反担保。此外,卖方还可以先排除或限制担保,或以原告未警惕,违反使用说明或不是预期的使用而
8、获得免责。(药品产品的案例很多)。,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包括:1、设计缺陷;2、生产缺陷;3、说明缺陷;4、包装缺陷;等等。,四、严格责任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的形成与确立严格责任是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以违反严格责任原则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只有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缺陷的存在时间确定产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
9、造成的,即损害与缺陷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必证明缺陷是损害的唯一原因,而只证明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实质原因。,(三)严格责任原则的意义优点:1、相对于合同关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讼权。即使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商或销售商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提起赔偿之诉。2、相对于疏忽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3、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受害人以担保责任起诉,必须以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的保证。严格责任原则不以担保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可以不受担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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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商法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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