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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合伙的概念和设立条件合伙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与第三人关系合伙的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各合
2、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也可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精神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合伙企业法
3、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形出现,可以在清算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如合伙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时,合伙人退伙时等,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的条件:首先、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法条31条:重大事项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法条32条:竞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利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对外的行为效力:法条37条债务承担: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其全部资产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注意区分合伙债务和合伙成员的个人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无限责任通则:“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
5、)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债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严格区分开来,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
6、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的入伙和退伙,入伙:非合伙人加入已经存在的合伙企业,取得该合伙合伙人资格。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中途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的原因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退伙)退伙的效果:投入的部分原则上应当返还,合伙积累的财产按照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承担亏损和债务:对本人在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在其退伙时未按约定承担或未
7、合理分担债务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六种主要情形: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制定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2、通知和公告: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内报纸公告。3、执行清算事务:登记清算债权4、财产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分配利润5、清算结束: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
8、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第57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9、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
10、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5)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案例,甲、乙、丙三人于2004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4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11、领取了营业执照。2005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6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找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应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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