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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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本章重点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2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章难点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概述(略)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学者的表达主要有如下五种:其一,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郑成思);其二,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把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产生商标混同,以欺骗消费者(张平);,一、商标侵权行
2、为的概念,其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刘剑文、张里安);其四,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序九);其五,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未经所有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广义地讲,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和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刘春茂)。,教材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学者指出:1、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是商业性使用行为。商业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1)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2)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3)在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
3、用商标。,2、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使用了与商标相同的符号,但仅仅利用了该符号的本来含义,消费者不会将该符号视为商标权人信誉的指代,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所谓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是指第三人在客观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但使用的性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主观上出于善意,这种行为属于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有三种常见类型:A 对通用名称的善意使用。B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善意”的含义之一,指选择姓名或商号时出于善意,并无借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故意。“善意”的含义之二,指使用姓名或商号的方式符
4、合诚信原则,没有采用缩写、突出字号等行为故意与他人的商标混同。C商标本身是有含义的词语,他人善意地使用词语的本来含义。除上述三种典型情形外,其余任何非商标意义的使用符号的行为亦为正当使用。,“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公司”案 被告是一家生产安全防范系统的企业,申请了域名“”。宝洁公司以“safeguard”(中文译名为“舒肤佳”)是自己的驰名商标为由,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法院予以支持。,“safeguard”本身是一个有含义的英文单词,意为“安全防范”。脱离具体的商品,“safeguard”是一个纯粹的英文单词,“舒肤佳”不是其唯一的所指,消费者孤立地看到“safeguard”这个单词时,不会当然地
5、想到“舒肤佳”。被告作为安防系统的生产商,选择“safeguard”作为域名非常自然,无从证明其恶意。判决书仅仅依据“safeguard”与宝洁公司的商标在符号构成上相同,就认定晨铉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实际上混淆了商标与符号的关系。,由此可见,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具有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服务商标同),这一侵权行为包括四种
6、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具体判断两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时,我国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补充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
7、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何具体判断商品的类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功能与用途。(2)原材料和工艺。(3)销售渠道与场所。(4)商品与零配件。(5)生产者和消费群体。(6)消费习惯。,如何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
8、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的核心标准是什么?是否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商标的近似不能脱离商标的指示功能,有无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商标近似的基准。因此,不可僵化地适用某一认定原则或片面地
9、考虑商标的某一要素,必须结合商品特点与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综合判断。,案例 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标识金龙鱼商标侵权案,新加坡郭氏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简称郭氏公司)于1991年11月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9类食用油脂商品上注册了“金龙鱼及图形”商标。该商标注册后,郭氏兄弟许可南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公司)使用。另有福建省东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海公司)自1994年9月始至1995年10月,在第29类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使用“金花鱼及图形”商标,其字体、图形的组合结构完全仿冒南海公司使用的商标,即与“金龙鱼及图形”商标近似。东海公司经营带有“金花鱼及图形”商
10、标标识的食用调和油经营额为68700元。,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包括1993年修改前的商标法)在第38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也规定有“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如果销售人主观上无过错,则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法规
11、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论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其行为均构成侵权。同时,该法在第56条第3款又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上面两个条款结合起来并和修改前的规定比较分析,就可发现,该法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定性发生较大变化,即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侵权的认定上不再以有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销售人有主观过错,不仅仅要承担相应的其他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如果销售人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侵权性质不变,虽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
12、责任,但要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如停止侵权等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安徽省宁国工业泵厂福州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博山”商标是山东某厂注册并使用在水泵上的注册商标。1995年3月5日,安徽省宁国工业泵厂福州经营部与福州市台江某机电设备供应站签订了标地为12台、指定为山东某厂制造的“博山”水泵的购销合同,并收取预付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经营部未按合同要求从山东某厂进货,相反则向宁国厂购进12台“东津”水泵,到货后将商品上的“东津”商标标识拆除,换上假冒的“博山”商标标识,然后以所谓山东某厂制造的“博山”水泵交货。,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13、商标标识,有人主张,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此类侵权行为一般须具有四要件:(1)是有违法行为存在;(2)是有损害事实发生;(3)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民法通则的普遍要求。,思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一定要求要有损害事实?,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谢作木销售擅自制造的“凤凰”等注册商标标识案,谢作木自1993年以来,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过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到玉林市销售。他以每套0.56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套,然后以每套元到元的价格卖给陆某等人套,以每套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等人套,销售款元,
14、从中获利元;又以每枚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枚,以每套元的价格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套,并购进了一批其他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新增加的内容),该行为又称作反向假冒。反向假冒是对英文“reverse passing off”的直译,系英美法上的概念,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商标并将更换商标之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一般的假冒行为(passing off)是将他人的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品上,以自己的商品冒充他人的商品;而反向假冒则在他人的商品上粘贴自己或第三人的商标,以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或第三人的商品。一般的假冒行
15、为使用他人商标,而反向假冒去处他人商标,有悖常规,故称为反向假冒。,对于反向假冒的性质,学理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侵害商标权说。(2)不正当竞争说。(3)合法说。,“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案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反向假冒的案件。被告将原告生产的服装上所附的商标“枫叶”替换为“鳄鱼”商标,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北京市中院1994中经初字第566号判决书)。在2000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温菲尔德公司诉北方华娜公司”案中,被告去处了原告粘贴于服装上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在该案中,法院背离了“枫叶”案判决的立场,认定被告侵害了商标权。,2001年,我国
16、商标法修订时采纳了“侵害商标权说”,第52条第(4)项规定以下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权的对象是商标,侵害商标权必然以使用对方商标为前提。基于商标产生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信誉利益。因此,“侵害商标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指非法利用他人商标、借用他人商标信誉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的特征在于撤换他人的商标,消费者并不知晓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既然没有利用他人的商标,也就无法利用商标所代表的商业信誉。无特定的权利对象,即无特定的权利,在没有利用他人商标的情况下,不可能损害他人的商标权。,“侵害商标权说”的重要理由之一是,许多外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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