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工会法劳动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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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一、国外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从1802年至今,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劳动法(1994、7、5)工会法(2001、10、27修正)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安全生产法(2002、6、29)劳动合同法(2007、6、29)就业促进法(2007、8、3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的决定(1995、3、25)失
2、业保险条例(1999、1、2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2000、11、7)工伤保险条例(2000、4、2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关于修改的决定(2007、12、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1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原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1994、12、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就业训练规定(1994、12、9)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
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劳动监察程序规定(1995、12、21)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9、27)实施条例(1996、10、3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11、2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2、8)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5、1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27)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4、5)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修正)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修正)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2、2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1、5),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
4、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点立法的三方性适用的国内性自愿性间接性立法内容的弹性,三、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第三章 工会法律制度,一、工会与工会法概述,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工会法199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进行修订,二、我国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性质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法律地位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三、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权利,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5、、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工会法第6条)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33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劳动法第30条)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劳动法第41条)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劳动法第80、81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法第88条),第四章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特征主体特定性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强弱对比悬殊人身性隶属性,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按劳动合同期限划分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弊端劳动者缺乏就业稳定感员工忠诚度低,跳槽频繁企业不愿投入太多精力去培养员工,(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劳动法第14条,(一)劳动合同的种类,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按劳动
7、合同的目的划分录用合同聘用合同(聘任合同)借用合同(借调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按就业方式的不同划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
8、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直接使用该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到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9、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58条),(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应当与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9条)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60条),(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10、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64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62条),(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按合同的形式划分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一)劳
11、动合同的内容,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条款试用期条款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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