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相关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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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管理相关法律,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周靖,1,2,第一节 健康管理相关的 人格权和身份权,前 言,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3,我国的公权私权之上转变,一、人格权,5,二、身份权,7,三、相关案例,8,2000年9月15日,未婚女患者王某,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好衣服躺在床上准备接受检查时,医生孙某却突然叫进20多名见习生。王某当场羞愧难耐,要求见习生回避,却被医生孙某告以知没有关系,并让她躺好接受检查。接下来,医生孙某王某为“标本
2、”,现场讲解某些部位名称、症状等,整个过程持续好几分钟。10月8日,王某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医生孙某和 该医院作为第一、二被告,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全国首例医院将患者作为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某男性患者,19岁,高三学生。体检发现患者在三天前出现体温38.5,有咽红肿、鼻塞等症状。体检查血常规,查白细胞6000,中性76,并注发现极个别未成熟细胞。于是,患者母亲询问健康体检医生,医生不睬,再三追问下,才冷冷地说:“不说吧,抱怨我们态度不好,说吧,吓你们一跳,这种情况可出现在白血病早期,现在不一定。”母子俩默不作声,惊恐
3、不安。问:1.患方有否了解化验单项目含义及正常与否的权利?2.医务人员如何做好“解释说明”义务?,三、相关案例,四、患者的合法权益,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受歧视、遗弃、侮辱;3、知情同意权;4、选择权(对医务人员的选择及治疗方案的选择);5、隐私权;6、宗教信仰自由权;7、拒绝治疗权;8、投诉及诉讼权;9、因医疗侵权获得赔偿权等。,11,第二节 健康管理相关的 公共卫生法律,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
4、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3,一、传染病防治法,(一)通过时间与生效时间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4,(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新法修订)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急性和慢
5、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5,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16,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
6、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7,(四)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1、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
7、、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18,2、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脊灰、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于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其他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3、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19,(五)传染病的控制 1、控制
8、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20,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人,在明确诊
9、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21,2、切断信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
10、、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22,3、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23,(四)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
11、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24,(五)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开展传染病救治工作,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25,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病例),26,是一种因感染SARS相关冠状病毒而导致的以发热、干咳、胸闷为主要症状
12、,严重者出现快速进展的呼吸系统衰竭,是一种新的呼吸道传染病,极强的传染性与病情的快速进展是此病的主要特点。本病为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主要传播方式为近距离飞沫传播或接触患者呼吸道分泌物。,预 防1.控制传染源(1)疫情报告我国已将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法定传染病乙类首位,并规定按甲类传染病进行报告、隔离治疗和管理。发现或怀疑本病时,应尽快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2)隔离治疗患者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诊断病例应在指定的医院按呼吸道传染病分别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3)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对医学观察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如条件许可应在
13、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为期14天。在家中接受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27,2.切断传播途径(1)社区综合性预防减少大型群众性集会或活动,保持公共场所通风换气、空气流通;排除住宅建筑污水排放系统淤阻隐患。(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避免在人前打喷嚏、咳嗽、清洁鼻腔,且事后应洗手;确保住所或活动场所通风;勤洗手;避免去人多或相对密闭的地方,应注意戴口罩。(3)医院应设立发热门诊,建立本病的专门通道。3.保护易感人群 保持乐观稳定的心态,均衡饮食,多喝汤饮水,注意保暖,避免疲劳,足够的睡眠以及在空旷场所作适量运动等,这些良好
14、的生活习惯有助于提高人体对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的抵抗能力。,28,二、母婴保健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颁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施行,2002年6月以国务院308号令修订颁布施行)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1995年8月卫生部颁布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29,(一)婚前保健,1、婚前卫生指导;2、婚前医学咨询;3、婚前医学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30,(二)产前诊断,是指
15、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执业许可审批权在省上)。,31,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三)执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并按照规 定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
16、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要遵照执业医师法及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执业许可的地点,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许可的服务项目和执业有效期内执业。有效期:3年。关于持非本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在本地执业问题。(省卫生厅答复“持有异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后,原则上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同时,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32,33,罚 则,1、行政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
17、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4,3、刑事责任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
18、法第336条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母婴保健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 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36,第三节 健康管理相关的 产品法律制度,一、食品安全法,37,(一)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应当无毒、
19、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有害昆虫滋生和生存的环境,与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2、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3、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4、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要合理,防止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要消毒,使用后要洗净;6、食品的小包装要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7、各种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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