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清江河溢流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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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鼓楼区清江河溢流污染治理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112-3201(X)-04-01-70272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地点江苏省(省)南京市(市)鼓楼区(区)清江河(起点清江桥泵站,终点:新河一村北区西门与郑和甫路交叉口,清江河全长256m,雨水管道修复532m)地理坐标清江河:起点:11844321”,32o4,412,终点11844,321”,324,347”;d2000雨水管道:起点:11844,303”,324,348,终点11844321”,324,347;dl500雨水管道:起点11844,321”,324347w,拐点11844321”,3
2、24318”,终点:11844,305”,324,311”;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长度(m)清江河全长256m,雨水管道修复532m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M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LI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南京市水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宁水环2021568号总投资(万元)1279.43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约2.34%施工工期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审批文件名称:南京市鼓楼区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南京
3、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南京市主城污水主次干管专项规划(2018-2035)(宁政复(2019)29号)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南京市鼓楼区总体规划(2013-2030),建立完善的雨污排水系统,确保排涝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南京市主城污水主次干管专项规划(2018-2035),中期目标围绕流域断面达标,推进污水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地区重点治理削减溢流污染,实现雨天少溢流。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项目,项目完成后对环境有正面影响,符合鼓楼区污染治理和环境提升战略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
4、线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结合项目地理位置,本项目与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夹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鼓楼区)相距约450m,与最近的秦淮河(南京市区)洪水调蓄区相距约40m,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关
5、规定,详见下表及附图四。表11项目与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分布情况一览表名称与项目相对方向最近直线距离是否在生态环境红线范围内夹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鼓楼区)W450m否秦淮河(南京市区)洪水调蓄区N40m否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9号)和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街道,涉及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康、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表12项目与南京市鼓楼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
6、分析判定结果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2)根据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在执行全市层面禁限措施基础上,执行鼓楼区的禁止和限制目录。(3)根据关于对主城区新型都市工业发展优化服务指导的通知,支持在江本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制造业,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符合南绕城公路以内的高新园区、开放街区、商业楼宇、工业厂房以及城市“硅巷”,建设新型都市工业载体,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系统集成与装配、个性产品定制为主的绿色科技型
7、都市工业。(4)执行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相关要求。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相关要求,本项目为河湖整治类项目,对环境有益。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不涉及上述污染物排放,无需申请总量。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全面开
8、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本项目施工期用水量较少,且产生的废水回用于场地降尘。符合因此,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1号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2049号)及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是相符的。(2)环境质量底线通过现状监测与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的环境质量较好,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2022年上半年)可知,2022年上半年,南京市建城区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粉尘、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均达标,臭
9、氧未达标。经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固废产生,截流井需做好隔声防噪措施,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电能为自备电源车,本项目位于鼓楼区范围内,为非生产性项目,项目营运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依托当地电力部门,用电量较小,不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此处仅对产业政策、地方管理法律法规、规划相符性进行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项目。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
10、性分析本项目整治范围为清江河明河及附近雨水管道,本项目为河湖整治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改版)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对照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6号),本项目不属于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规定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地方管理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
11、10年修订)相符性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城市污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污水管网,保证其正常运营。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本项目通过市政雨水管道维修修缮、控污截流、河道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清江河进行整治,符合江苏
12、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中要求。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36号)相符性根据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第1条要求:“加快构建雨污分流体系。按照新修订的南京市排水条例要求和南京市雨污分流攻坚计划(2017-2019年)安排,以“重点断面、重要水体、干次管网”沿线雨污分流为重点,成片成线成体系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第9条要求:“实施全市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对建成区未整治的小微黑臭水体,全面开展排口整治、控源截污和水体清理,做到水面整洁、水体洁净、岸坡清洁”本项目主要对清江河进行控源截污、清淤疏浚
13、、生态修复,实施后可显著提升清江河水质,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18-20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36号)相关要求。与关于鼓楼区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回复报告(鼓政(2020)91号)相符性文件要求:“2、坚决打好净水保卫战:二是疏管网,实施外金川河二期西片、清江南沟等五河流域排水管网清疏修缮,查、测、溯、治除排口,彻底解决雨污混流问题,压降溢流污染。”本项目主要对清江河进行雨水管道修复改造、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可提升水环境质量,属于鼓楼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内容,符合鼓政202091号相关要
14、求。与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82号相符性分析如下表:表13河湖整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部分条款相符性序号审批原则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符合第四条项目实施改变水动力条件或水文过程且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科学调度、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
15、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本项目实施可改善环境水质,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第五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润游通道及“三场”等重要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本项目为城市内河道,不涉及鱼类润游通道、三符合恢复鱼类洞游通道、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坡、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场等重要生境。第六条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河湖生态缓冲带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运行方案、生态修复等措施。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原位防护、移栽等措施。对陆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
16、救护、迁徙廊道构建、生境再造等措施。对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优化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本项目不涉及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符合第七条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扬尘、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其中,涉水施工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取水口并可能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施工方案优化、污染物控制等措施;涉水施工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及其重要生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施工方案优化、控制施工噪声等措施:针对清淤、疏浚等产生的淤泥,提出了符合相关规定的处
17、置或综合利用方案。本项目工程量较小,施工方案合理,水环境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鱼类重要生境。符合第十二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本项目环保投资已纳入可研计划内,确保实施过程对外界环境不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昉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相符性分析如下表:表1-4防范清淤琉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部分条款相符性项目主要措施本项目情况相符性规范清淤前期管理程序1.一般建设性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前需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环评、稳评、洪评等工作,需制定
18、详细施工组织方案。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制定环境管控工作方案和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或临时性、应急性工程,需针对环境质量状况和工程作业方法,提前制订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本项目工程规模较小,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审批手续,已制订详细施工组织方窠及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符合2.对于重点湖泊和较大骨干河道清淤前,应开展湖(河)底泥摸底性调查,切实掌握底泥分布特点和实际污染状况,科学确定清淤深度和土方量,合理安排生态清淤工程作业方法,确保工程能够取得较大环境效益的同时,减轻对水环境、水生态造成影响。本项目已对管涵及河道淤积程度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监测,确定了较为准确的清淤量。符合3.影响国省
19、考断面水质的治污清淤工程,应在工程实施前向省厅报备,并提供工程实施计划、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水去向、施工时限等)。若治污清淤工程将引起考核断面所在水体断流无监测数据的,应申请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其中涉及国考断面应提前三个月有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提出申请,经论证后由省厅报生态环境部审核批准;省考断面应提前两个月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申请。为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施工单位,立即编制断面水质保障应对方案,确保工程施工期间水质保持稳定。本项目施工对象为城市内管涵及明河河道,不涉及国省考断面。符合强化清淤施
20、工期间各项环境管控1.实施生态清淤。干法清淤需科学建设挡水围堰,严禁施工淤泥沿岸露天堆放。湿法清淤需规避抓斗式方法,减少底泥扰动扩散,严控对河水的二次污染。优先选用新型环保绞吸式清淤船作业,利用环保铁刀头进行全方位封闭式清淤,挖泥区周围需要设置防淤帘,减少底泥中污染物释放。严禁水冲式湿法清淤,避免大量高浓度泥水下泄,造成下游水质污染。淤泥采用管道输送或汽运、船运等环节需全程封闭,淤泥堆场需进行防渗、防漏、防雨处置。本项目管涵采用封堵施工、采用高压水射流清淤结合人工清淤的形式;河道采用封堵施工,高压水枪冲刷,泵车抽吸转运;本工程不会造成大量高浓度泥水下泄,导致下游水质污染的现象发生。符合2.清淤
21、船舶管理。水下施工时,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他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清淤船舶内各种阀件和油路管中可能溢出的含油废水不可直接排放,含油废水需收集到岸上,进入隔油池进行预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油污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由于水清淤水力充填法,采用水力冲挖法进行河道清淤,管涵采用高压水射流清淤结合人工清淤的形式,不使用船舶设备。符合3.生产生活污水管控。严格规范施工行为,及时维护和修理施工机械,避免机油的跑冒滴漏,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可直接排放。需配建隔油池、沉淀池、集水池等设施,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收集,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淤泥堆场的尾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尾水排口应
22、设置在考核断面下游,避免对考核监测带来不利影响。项目不设施工营地,人员由专用车辆每日接送至现场,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公厕,生产废水回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不设立淤泥符合堆场,清出的污泥由专用车辆转运。4.加强应急处置。建设足够容量的收集池,尤其在雨季和汛期,对可能存在的漫溢风险,做好余水收集池的监管,降低漫溢风险。清淤船作业中一旦发生工程事故,按照保障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本项目管道修复在管涵内进行,非露天操作,明河河遒计划在枯水季进行清淤,无漫溢风险。符合5.加强水质监测监控。建设单位需科学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有关要求在淤泥尾水排放点设置监控断面或尾水自动监测,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定期
23、对水质进行监测,及时研判施工过程对水体影响。如尾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立即停工,优化措施,确保减少对断面水质的影响。实施单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水质进行监测。符合6.严禁干扰国省考断面监测的行为。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要求,在河流型站点的采水口上、下游1公里范围以及湖库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500米半径水域,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故意绕开站点采样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确因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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