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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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曹佩浩2016年1月新疆税务干部学校,曹佩浩,2004年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税务本科,经济学学士,2005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家司法考试(A),年至年先后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从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担任成本会计、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2008年进入国税系统,先后在自治区国税局直属局南疆分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库成员,先后在日本东京和奥地利维也纳参加JICA组织的亚洲国家反避税及国际经合组织(OECD)组织的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的学习,赴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税务委员会开展税收交
2、流与合作,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一、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何理解“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的方式,包括为开展长期活动而建立组织(即所谓机构)或无组织仅是临时在某个地点开展业务(即所谓场所)的情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构成中国非居民企业的三个条件:1.在境外登记注册2.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3.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即
3、: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中国“情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区别 1.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控制机构不同 2.纳税义务不同。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三、非居民企业分类 按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两类非居民企业在征税范围、税基确定、适用税率、税收管理上都有很大的差异和不同。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般成为“经营所得”或“积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主
4、要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该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在税基确定,境外税收抵免、适用税率、征收方式等方面与居民企业基本相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三、非居民企业分类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一般称之为“消极所得”或“投资所得”),按照来源地管辖权原则,该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征税,在税基确定、适用税率、征税方式等方面与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相比有较大区别,两类非居民企业所得适用待遇,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
5、概述,四、来源地规则 1.作用。来源地规则是我我国对非居民形式地域管辖权的重要规则,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对于准确判定我国是否有征税权,保护我国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来源地规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
6、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结论,我国并未完全采用以支付地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判定标准。,非居民企业业务分析逻辑框架,识别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对外付汇税务备案)识别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的性质,并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判定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税收协定的应用,一、非居民税收管理概述(续),(三)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7、流程,识别非居民企业(登记),明确所得性质,判定所得来源地,确认税基、适用税率,申报或扣缴,运用协定,税务检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特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内容与居民企业类似。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申报、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及跟踪管理。该类非居民企业管理对象分为“营业机构类”和“营业场所类”两类。1.营业机构类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此类公司开展营业获得取得所得,采取据实申
8、报的缴税方式,不能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2.营业场所类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临时开展营业活动,取得所得采用非居民企业自行据实申报的缴税方式,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如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营业场所类在境内仅为特定合同而在境内开展营业,持续时间通常较短而遵从程度较低,因此除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规定了指定扣缴的手段。,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取得所得主要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
9、得,因在境内仅有投资或财产存在无人员活动,故称为“消极所得”。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和定期纳税申报,而是在取得所得时,由境内外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对于该类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需要审查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的类型是否正确、该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是否可以适用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特点,一、适用法律较复杂。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仅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除了依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外,还往往需同
10、时考虑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并且协定效力大于国内法。二、获得信息较困难。税源管理建立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居民企业管理可随时下户调查而掌握税源变化信息,而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一些非居民企业应税行为发生时间短,一些非居民企业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外(如在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相关事实,据以确定非居民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三是资料审查要求高。四是恶意税收筹划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一、政策依据。1.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二、具体内
11、容1.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常驻代表机构、国际运输等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3.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4.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应由被转让股权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一.非
12、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但适用国内税法,同时也要遵从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离不开国内法。税收协定只是规定税收管辖权分配关系,例如营业利润,按税收协定规定只有构成常设机构才在来源国负有纳税义务,但具体的损益计算,费用列支、适用税率,甚至申报期限及罚则则按国内税法规定处理。三、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1.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凡国内税法规定与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协定执行。例如税收协定对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等达到6个月才构成来源国纳税义务的规定,以及来源国对股息按5%税率征税的规定等,在纳税义务构成的门槛或程度上较国内法优惠,因此要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执行
13、。,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2.优惠孰优原则。如果国内税法规定优于税收协定,一般情况下,仍按照国内税法规定执行。例如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限制税率高于10%的,仍然按照国内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执行。3.正确理解税收协定。国税发201075号文非常重要。4.享受税收协定程序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2015年第62号公告)执行。自行判断、提供资料、后续管理。,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概述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税收政策,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概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14、方式。也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分公司、分行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承包工程作业、劳务场所或其它场所进行。国内税法上的机构、场所与税收协定上常设机构的区别,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机构、场所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
15、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税收处理4.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一般以任何12个月内派员在我国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为常设机构判定标准。若某新加坡企业为中国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天数。(1)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
16、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税收处理(2)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非居民企业只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应判定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针对该企业在中国境内为整个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内提供的劳务。所以,在整个项目进行中,如果新加坡企业于其中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则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
17、设机构。,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税收处理(3)常设机构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如:美国某设备制造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该办事处的职责范围仅是收集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及时反馈总公司,则由于该办事处未从事经营活动,且仅为本企业服务,其收集反馈客户意见的活动并非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三、纳税义务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
18、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机构场所的存在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条件。2.在税收协定中,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需要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中国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三、实际联系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如:美国花旗银行中国分行贷款给新加坡公司。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19、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确定基本适用居民企业的规定。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遵循的原则:税基确定与居民企业基本一致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归属所得与机构、场所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3.收入确定中重点关注:(1)混合合同中收入的确定(2)提供劳务境内外收入的确定,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1)混合合同中收入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
20、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例:2010年8月。某市国税局发现其管辖的A公司2009年新增进口水泵水轮机和发电电动机各一套。合同总价111万欧元,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没有单独列名,税务机关要求合同外方美国B公司就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劳务在我国境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并告知美国B公司如果不按
21、照我国税法缴税,税务机关将从该公司在华的其它项目追缴税款。美国B公司承诺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但未能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劳务的具体价款,税务机关按照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美国B公司的劳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2)提供劳务境内外收入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
22、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注意:实践操作中,因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较少,对境外劳务情况进行了解有较大难度,更加要求非居民企业如实提供信息,在非居民企业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实的情况下全部视同境内劳务,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非居民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规避中国税收的行为。,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六、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23、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扣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相关问题,W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的美国公司,2009年,W公司与天津A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劳务合同,由W公司向A公司提供海上油田的平台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处理、资料处理、建造期间的监督等咨询劳务。后期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明确W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设计劳务。2009年至2011年期间,W公司共从A公司取得咨询劳务收入907万美元
24、。W公司以全部劳务发生在境外为由,未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适用政策进行处理?,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一、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在所得来源地难以按照一般损益计算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纳税人在中国境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一般征税方式较为困难,税务机关
25、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一笔交易总有付款的一方,这就是所谓的“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所以称为源泉扣缴。源泉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其优点是既能够有效保护税源,防止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又能够简化纳税手续,便于税收征管。,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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