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用电营销法律风险控制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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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避法律风险,-电力营销法律风险防范,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亿中律师事务所张艳红,联系方式:,促进企业发展,主要内容,电力法律体系,电力营销法冶环境,电力营销法律风险与防范,分三部分,(一),(二),(三),一、电力法律体系,电力法法律体系是指以电力法为核心,以保障电力生产、建设、运行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为宗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所形成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方面的有机结合体。,法律体系,(一).电力法律法规等专门规定,电力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4月1日实施。规定了电力法基本原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
2、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十章内容。,1.电力法-法律,也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武器。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对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防碍的处理、惩治与奖励等内容。1996年9月1日实施,于1998年1月17日修正。共六章32条,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电力监管条例是以电力法为依据,对电力监管行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也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电力监管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2005年5月1日实施。共六章37条,3.电力监管条例-行政法规,是以电力法为依据,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也是进行用电营销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3、。1996年9月1日实施,共总则、供电营业区、供电设施、电力供应、电力使用、供用电合同、监督与管理、附则九章45条,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5、部委规章,安徽省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 与供用电秩序维护管理条例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北京市查处与预防窃电条例,6、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检察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作进一步的说明,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7.司法解释、检察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
4、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7.司法解释、检察解释,(二)一般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专门把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处罚。对偷盗或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处罚。,1.刑法-法律,物权法与电力企业权益维护关系紧密。主要涉及到电力建设的空间权、电力维护的地役权、相邻 权和电力营销的担保权等。2007年10
5、月1日施行。,2.物权法-法律,该法律第十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自176-183条作了详细规定。对供用电合同定义、主要条款、履行、安全稳定供电和抢修义务、用户交纳电费均作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3.合同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4.招标投标法-法律,计量法规定,电度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制造电表许可证。,5.计量法-法律,二、电力企业法律环境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面临新境,政企分开使电力行政执法主体逐
6、级弱化直至缺位,从而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难以到位。2、电网改造使电网设施产权分界点外移,农村供电直抄到户,电力企业电费回收与维护管理义务大大延伸。,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面临新境,3、电力法规过时及效力有限使供电企业难以依法办事。4、随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实施,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电力营销成本加大、电费回收阻碍重重。5、结合五五普法和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已成为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三、电力营销法律风险防范,(一)供用电合同简述,(二)供用电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三)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四)抄表核算的法律风险防范,(五)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防范
7、,(六)查处违章用电的法律风险防范,(七)营销人员法律风险,(一)供用电合同简述,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法律特点,2、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供电人义务,第一,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第二,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第三,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第四,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2、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电人义务,第一,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第二,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第三,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第四,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二)供用电合同
8、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1、用电人主体资格签约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用电人主体资信审查法律风险及防范承租人是否可申请用电?如何保障电费回收?,案例,家和公司,2008年1月,发现拖欠电费12万元,经查,家和公司最后交费日期为2003年1月,家和公司拒不支付,三点抗辩理由,电力公司,东英信公司,2001年2月 出租,开办超市 部分转租沙达隆酒楼 部分转租大道必成商贸,2001年3月高压供用电合同,2003年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04年5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第一,因与东英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实际在2003年2月已不再实际经营,不会产生电费,电费应是东英信公司拖欠。二是其与东英信公司的合同已于
9、2004年5月解除,与电力公司的供电合同也应因根本未履行而解除,故电力公司应向东英信公司主张电费债权。三是即便是家和公司用电发生,但已过诉讼时效。,案例难点,(1)供用电合同是否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解除。(2)没有及时抄表,无法证明该笔电费是在2004年5月租赁合同解除之前还是之后发生。(3)电力公司与东英信公司没有签订供用合同,也没有证据表明是东英信公司实际用电,故要求东英信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4)如果发生触电事故,家和公司以不是供电设施的产权人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电力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产权分界点作为赔偿责任的分界点的效力不确定,另外虽东英信公司是实际产权人,但因与东英信公司没有供用电
10、合同,不能以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要求东英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提示,(1)尽量与用电地址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供电合同,如是承租人付款,承租人、出租人和电力公司三方签订付款协议。(2)三方协议是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应在供用电合同签订之后签署。如果供用电合同变更,三方协议也应变更,否则三方协议无效。,案例提示,(3)付款人为承租人时,尽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电费发票向出租人开具,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电费支付分割单。(4)电费交费单上用户名称应与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5)因电力企业有强制缔约义务,并不因合同主体和实际用电人未到电力公司办理合同变更,导致电力公司还能向合同主体要求
11、支付电费,(二)供用电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2、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形式无合同供电问题法律风险:(1)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难以确定(2)无法计算电费违约金,甚至逾期支付电费的起算点,而不能及时停电催费。,(二)供用电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无合同供电合法性分析供电营业规则93条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风险提示,保留必要的证据(电费交费单
12、)协商签订有关产权分界、维护管理责任、电费交纳的协议书用电申请中作出承诺,临时用电法律风险,临时用电超期限使用供电营业规则12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一般为三年。期限届满,可否停电?小区临时带永久用电法律问题。,(二)供用电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3、签约内容不全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签约内容:十个方面,签约内容,(1)供电方式、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2)计量方式与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签约内容,(2)计量方式与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合同中约定“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而没有约定如果计量装置损害或发生故障时处置方
13、式,有必要约定为双方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在检测机构出具证明之日起十日内结清。而且应约定供电人有权自行更换用电计量装置。电费结算方式均笼统约定为:“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导致违约金的计算因规定的期限无法举证而依据不足。也导致停电时间的起算点不确定。,签约内容,(3)供用电设施的履行点、产权分界点与维护责任,产权分界点不仅是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分界点,也是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分界点,应力求准确、具体。建议以图示说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签约内容,(4)安全用电约定,只约定了“供电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14、。但没有规定对供电方提出的用电安全整改内容,应积极整改,否则,危及电网运行时,供电方可以按规定程序停电类似的约定。如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导致责任不清。,签约内容,(5)“补交电费”约定,有必要约定:供电方由于更换计量表、变更电流互感器变比、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用电类别变换等原因没有对电能计量表及时抄核、准确计量、正确计费,发现后要求用电人补交电费。而且必须约定补交的时间为供电企业送交电费交费单之日起开始计算。案例5,案例,供电公司,惟利家具厂,无过错 拒绝承担漏记电费,要求补缴相应的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退补电费规定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主张无过错,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拒
15、绝承担计量装置漏计部分的电费。,本案诉讼三大焦点,补交电费的证据十分重要。由于高压组合互感器是供电公司自己管理的计量设备,就接线错误问题举证并得到法院采信有一定难度,同时要在电能表计量不准确的情况下,证明惟利家具厂实际用电量更是难上加难。,约定合同终止后发现的漏抄或少交电费的债权请求权的有效期限。,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否供电公司要求惟利家具厂补交计量装置漏计部分的电费的依据?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案例,签约内容,(6)违约责任的约定,对用户造成对外停电、用户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标准及逾期交纳电费的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余约定为“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有必要增加“违章用电,窃电查处”
16、条款,明确违章用电、窃电查处的认定和处理措施。一是应将供电营业规则中有关违章用电,窃电的种类及其处罚标准、窃电量和窃电时间的确定方法等明确写进合同中,变行业规章规定为合同约定,避免司法争议;二是要增加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方式,避免因层层障碍进入用户设备室时,用户违章用电、窃电证据早已销毁。,签约内容,(7)通讯及联络人、联络方式的约定,有必要约定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附属文件的送达方式。以解决现在催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送达难的问题。,签约内容,(8)“未尽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效力,因用户不了解供电营业规则的具体条款,故作该种约定往往因合同是电力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而受司法质疑。,签约
17、内容,(9)“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约定的效力,建议改为:用户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未到供电企业签署异议书,同意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签约内容,(10)关于社会服务承诺和供电方案的法律效力,主流观点认为:供电企业作出的关于调度公正、规范经营、供电可靠等一系列的具体承诺,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电力企业向广大电力客户发出的要约,用户一旦与电力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社会服务承诺即成为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主义务条款,供电企业负有全面履行承诺的法律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电方案是供用电合同公用性决定的用电申请与批复的载体,应是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三)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
18、,1、用电权过户_过户或更名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三)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三)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法律分析 过户实为合同法89条规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需取得电力公司的同意,但是有学者认为供电企业有
19、强制缔约的义务,无需至电力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三)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私自过户或不及时办理过户的电费债务承担问题:(1)新用户对原用户电费承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2)原用户对新用户电费承担(过户单)金致达房地产公司合同解除案宏京房地产无因管理案,(三)供用电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3、非实行一户一表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主体(开发商)、付款人(物业公司)、实际用电人(业主)不一致的法律风险防范,案例,1998,2000,2003,2007,1998年6月,电力公司房地产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物业小区建成,业主入住,由物业公司交纳电费,2003年3月电力公司出具该物业公司为电
20、力公司代收代缴单位的证明,2007年5月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2007年10月退出。,现况,1.电力公司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现该小区拖欠电力公司自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的电费。2.电力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对电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判开发商成立清偿责任,二审以事实不清驳回起诉。,案例的关键,1、1998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实质是否是供电设施建设登记备案协议?2、2003年3月出具的代收代缴证明是否导致1998年的供用合同终止?3、新欠费发生在新的物业合同生效后,是否应由新的物业公司承担?4、实际用电人为业主,事实供用电合同是
21、否在电力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5、公用电交费是谁?6、业主委员会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地位如何确定?7、物业管理条例76条要求供电企业对最终用户进行收费,何谓最终用户?,案例提示,1、尽量与开发商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应由开发商申请到北京电力公司办理用电过户变更手续。2、如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对其的授权,并密切关注小区物业的更替,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的过户申请手续。3.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约定,应及时回复不同意解除,而且应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的效力。,(四)抄表核算的法律风险防范,三大问题,一,三,二,抄表或估表失准影响电费回收的问题,电能
22、计量表轮换时底度数确定引发的电费结算问题,一卡通、银行同城托收交费发生电费多交或少交的纠纷问题,(四)抄表核算的法律风险防范,电能计量表轮换时底度数确定引发的电费结算问题,(1)要求本人或委托人现场确认。,(2)请物业公司相关人员、邻居等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3)拍照片在门上通知在七日内到电力公司核对底数,否则视为无异议。,(五)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防范,电费债权担保,以物抵债,债务转移,欠费停限电,电费交纳的几种有利方式,1.电费担保-抵押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程序,申请,一,二,三,四,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基本程序,单位申请人持网
23、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个人申办变更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机动车抵押,一、抵押登记,二、注销抵押登记,(一)办理地点(二)办理时限(三)提交的资料(四)收费(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一)办理地点(二)办理时限(三)收费(四)提交的资料(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办理流程,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机动车注销抵押登记,(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予办理,质押-担保法解
24、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质押-履行保证金托管,履约保证金托管内容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及时收回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用电客户按照将自有合法资金以履约担保金特户专存的形式向电力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工商银行受甲方委托,为电力公司托管履约担保金,并按约定提供当用户发生拖欠电费时,将履约担保金划转至到电力公司账户等存储、支取、返还金融服务。,质押-履行保证金托管,签订:用电客户履约担保金托管三方协议用电客户履约担保金托管两方合同,2、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其实
25、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公允价值折价给公司用于抵偿公司电费债务(包括电费本金及违约金)的行为、债务人将其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变卖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归还公司债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务人,包括直接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与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的付款人以及向公司提供各类电费债务担保的担保人。本办法所称第三人,是指同意清偿债务人对公司的电费债务,经公司和债务人同意后购买债务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受让人。,以物抵债,房屋抵债协议,房屋买卖,抵债协议,二手房,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物抵债,程序1.签订协议(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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