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产品装备及其零组件检定规定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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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02/28,1,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檢定規定說明(CAR 21),2001/02/28,2,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型別檢定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第四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第六章 適航證書第七章 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核准第八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第九章 標示牌與標誌第十章 出口適航核准證書第十一章 附則,2001/02/28,3,00/05/05,Civil Aviation Law,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ertification of Aviation Products,Appliances,and Their Pa
2、rts.,Regul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ircraft Certification Institute,Regulations for Delegation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n Aviation Products,Appliances,and Their Parts,Rules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Certification(CAR-21),1991,FAR A/W Std.-were adopted for VTC Purpose,
3、(Part-23,25,27,29,33,34,35,36 were translated into Chinese),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Evaluation Procedures(ACSEP),Test Approval Procedures,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Maintenance Plan,TSOA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Production Approval and Surveillance Procedures(PC Procedures),TC Certification Procedur
4、es(under revision),PMA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under revision),National LAW,Legislative Yuan,(Congress),Regulations:,MOTC,Procedures and Std.,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Operational guideline,Prepared by ACI,TSO Std.,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Repair Station,Regulations for A/W Ce
5、rtification and Certificate Issuance,Procedures for AC application,VTC Procedures,Conformity Inspection Procedures,Procedures for Aircraft Maintenance Release,Airworthiness Approval Tags Procedures(under revision),Chart for A/W Reg.and Law,2001/02/28,4,第一章 總則,1.1 依據本規定依據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1.
6、3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的合格檢定並確定:a.頒發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製造許可證、適航證書、出口適航證書和型別認可檢定證及其變更的程序要求和管理程序;b.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檢定程序要求,2001/02/28,5,1.5 定義除本規定以下另有規定外,本規定中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a.產品:係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b.型別檢定證:係指對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c.型別設計核准書:係指對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設計審查核准文件。d.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係指民用航空產品
7、更換與改裝用零組件之設計生產核准文件。,2001/02/28,6,1.5 定義名詞定義(續):e.補充型別檢定證:係指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進行重大修改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f.製造許可證:係指對已獲設計許可之航空產品生產之審查核准文件。g.型別認可檢定證:係指對進口航空器設計審查核准文件。h.特種作業用途:係指農業、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航測、巡邏、氣象、空中廣告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種作業者。,2001/02/28,7,1.5 定義名詞定義(續):i.技術標準件:係指安裝在民用航空器上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材料、零組件或機載設備。j.技術標準規定:係指由民航局頒布的技術標準件最低性能標準。k.技
8、術標準件核准書:係指民航局頒發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技術標準件製造者之設計與生產的核准書。,2001/02/28,8,1.7溯及力a.本規定公佈實施前所設計製造之航空器其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應按本規定之規定辦理。b.本規定公佈實施前已進口使用,但尚未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的航空產品,在本規定公佈實施後之首次進口時應依本規定第2.25條之規定申請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但經民航局同意豁免者,不在此限。,2001/02/28,9,1.9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a.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在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在使用中出現的故
9、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以下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b.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於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或技術標準件因偏離了品管系統而出現的缺陷可能造成以下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c.發生下列情況時,須遵循本條a、b和d項規定向民航局報告:,2001/02/28,10,d.報告應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確認存在後48小時內依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內容包括:1.航空器的序號;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機載設備,該機載設備的序號和型號代號;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螺旋槳,該發動機或螺旋槳的序號
10、;4.產品型號;5.涉及的零組件、組件或系統的標誌,包括零件件號;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質;7.時間、地點和初步原因分析。,2001/02/28,11,1.11申請豁免a.任何受適航標準中相關適航條款規範者,基於技術方面的因素,得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永久豁免適航標準中的部份條款。b.上述申請報告包括下述各項:1.豁免的適航標準及其具體條款;2.申請的原由;為保證具有等效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和限制;3.豁免的範圍;包括航空器、單位及適用期限;4.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職務。c.民航局在收到申請報告後,應以書面答覆。,2001/02/28,12,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2.1.適用範圍本章適用於
11、頒發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型別檢定證的程序要求及型別檢定證持有人的管理程序。申請人任何依法核准設立之製造場所。,2001/02/28,13,2.5 型別檢定證申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依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填寫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a.製造場所之設立核准文件;b.如為航空器,則附航空器的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c.如為發動機,則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說明及使用限制說明。,2001/02/28,14,2.7 特殊條件民航局進行型別檢定審查的產品具有新穎或獨特的設計特點,且其安全要求、營運的特殊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未在現行的適航標準之內時,民航局得制訂特殊條件。特殊條件所規定的上述要求應
12、具有現行民用航空法規的等效安全水準。,2001/02/28,15,2.9 適航標準的確定a.除航空器噪音或發動機排氣標準的要求外,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聲明其送審之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符合下述規定:(1)申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但經民航局另行核准者不在此限;(2)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殊條件。b.運輸類航空器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有效期為三年,如果.產品需要更長的設計.週期,得延長之。c.未在期限內取得型別檢定證時,申請人得:(1)依本條a項規定重新申請;(2)提出延長原申請書有效期的申請。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使其設計符合在(有效期限後之)一特定日期有效的適用適航標準,此一日期由申請人自己選定,d.
13、(一體適用原則)如果申請人欲使其產品符合提交型別檢定證申請書之後生效的適航標準的某一修正案時,此產品也應符合該修正案直接相關的其他修正案。e.,2001/02/28,16,2.11 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涉及下列任一設計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a.對產品的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之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變更過大,以致有必要對該產品與相關的標準和特殊條件的符合程度進行全面性的詳細審查;b.改變航空器所裝發動機的數目或旋翼的數目;航空器更換不同推進原理的發動機或旋翼或更換不同工作原理的旋翼。c.發動機部份,涉及工作原理的改變;d.螺旋槳部份,涉及槳葉數目或螺距變距工作原理的改變。,2001/02
14、/28,17,2.13 型別設計型別設計包括:a.產品構型和設計特性符合相關適航標準所需的設計圖、技術規範及其清單。b.產品結構強度所需的尺寸、材料和製程資料。c.依照相關適航標準中的要求,制訂持續適航之限制。d.為比較同一型別後期產品的適航性,如有需要,得提供噪音特性及燃油與廢氣排放要求所須的其他資料。,2001/02/28,18,驗證程序,2.15 檢驗和試驗2.17 飛行試驗2.19 試飛駕駛員2.21 試飛儀器校準和修正報告2.35 製造符合性聲明,2001/02/28,19,2.23 頒發型別檢定證供民用航空使用之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或型別設計核准書。申請航空器、
15、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檢定證,或申請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設計核准書者,應符合以下所列規定:產品符合適航標準中相關的適航要求航空器噪音要求及燃油、廢氣排放要求 民航局規定的特殊條件應符合相關的適航標準,或符合民航局認為具有等效安全水準的其他適航要求沒有不安全的特徵或特性。,2001/02/28,20,2.25 頒發進口航空產品型別認可檢定證a.首次進口之民用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別認可檢定證。b.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交下述資料:(1)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書,(2)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和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
16、(3)型別設計所依據的適航和環保標準、特殊條件及豁免條款的核准書;(4)本章第2.23條a項所列舉資料之適用部分;(5)當該產品原適用之標準無法確保充足的適航性時,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適用民航局另訂之特殊條件和後期的適航標準。申請人並應提出相關的符合聲明;(6)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c.經民航局在審查本條b項規定的資料並進行必要的實地檢驗,確認該產品滿足中華民國相關的適航要求後,由民航局頒發型別認可檢定證。,2001/02/28,21,型別檢定證,2.27 型別檢定證型別檢定證應包括型別設計、營運限制、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民航局審查後認定符合相關適航標準的記錄,以及對該產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7、或限制。2.29 效期型別檢定證,非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永久有效。2.31 轉讓性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於民航局同意後將其型別檢定證轉讓他人,轉讓協議應提送民航局審查。,2001/02/28,22,2.33 持證人的權利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權益轉讓所有人得:a.依第六章的規定申請取得航空器適航證書。b.如果是發動機或螺旋槳,可取得安裝於合格航空器上的許可。c.依第五章規定申請取得製造許可證。d.取得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2001/02/28,23,2.37 持續適航性文件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在向使用人交運第一架航空器時,應提供使用人一套以上依各類適航標準要
18、求制訂的持續適航性文件,並隨時向使用人提供上述文件之修訂部份。,2001/02/28,24,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3.1 適用範圍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審核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的程序要求。,2001/02/28,25,3.3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與核准型別設計變更分為:輕度修改指對產品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以及對產品適航性沒有顯著影響的變更。除輕度修改以外的所有其他的變更均為重大修改凡變更中可能增加航空器噪音程度的型別變更均為聲域改變。聲域改變須符合航空器噪音標準。,2001/02/28,26,修改之核准,3.5 型別設計輕度修改的核准有關型別設計輕度的修改,在向民航局提交證明
19、性或描述性數據之前,得按民航局認可的方法予以批准。3.7 型別設計重大修改的核准a.對經過核准的型別設計進行重大修改時,應向民航局提交重大修改的相關證明和說明資料,並聲明重大修改後的產品符合本章第3.11條規定的相關適航要求。b.民航局對型別設計重大修改的核准方式為:對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核准其修改型別檢定證及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2001/02/28,27,3.9 強制性的設計變更a.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在收到民航局依規定發出的適航管制通知時,應依民航局的要求,提出相關的設計變更計畫供民航局審查。該設計變更計畫經民航局核准後,應向相關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變更情況的說明性資料。b.對沒
20、有不安全狀態之型別設計,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認為根據使用經驗對該型別進行設計變更,將有利於提升產品的安全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的設計變更資料,經民航局審核核准實施。持有人應將設計變更的資料提供給該型別產品的所有使用人。,2001/02/28,28,3.11 適用的要求a.除相關適航及環保規定的要求外,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和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人並應依下列兩種方式之一,選定適用的適航標準:(1)申請原型別檢定證時所參照的適航標準的適用部分及民航局核定的特殊條件;(2)申請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及民航局頒發的任何其他相關修正案和特殊條件。b.若民航
21、局認為擬議變更之組件、設備安裝或系統安裝是新設計或實質上是全新設計,且該產品原型別設計所依據的適航標準對擬議的變更沒有規定適用的標準時,申請人應遵守該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和民航局核定的特殊條件及其修正案,以使該產品的安全水準等同於該產品原型別設計核准時建立的安全水準。c.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人對於型別設計的每項變更,均應符合本規定第2.15條和第2.35條之規定。,2001/02/28,29,第四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4.1 適用範圍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頒發補充型別檢定證的程序要求。4.3 對補充型別檢定證的要求除了產品型別檢定證的持有人得
22、申請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外,任何人對產品之型別設計作重大修改,其更改程度不足以按本規定第2.11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時,應向民航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其申請手續必須按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和方式辦理。4.5 適用的要求4.7 頒發補充型別檢定證4.9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證人的權利,2001/02/28,30,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5.1 適用範圍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頒發製造許可證的程序及對製造許可證持有人的管理程序。5.3 申請資格製造者,只要持有下列證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製造許可證:a.有效的型別檢定證;b.型別檢定證的權益轉讓協議書;c.補充型別檢定證。5.5 品管系統申請人應證明對於申請製造許可證的任何
23、產品,已經建立並能維持其品管系統,以確保產品的每一項目均能符合相關型別檢定證的設計要求。,2001/02/28,31,5.7 對品管系統及資料的要求5.9 頒發製造許可證申請人的品管資料、組織架構和生產設施經審查後,認為申請人已建立並能保持符合本章第5.5、5.7條規定的要求,確保生產的每一產品皆能符合型別檢定證的設計規定後,始得頒發製造許可證。5.11 製造許可項目單a.製造許可項目單應列出准許持證人依據製造許可證製造的每種產品的名稱、型別檢定證編號及核准生產該產品的日期。b.製造許可項目單為製造許可證的一部分,與製造許可證同時頒發。,2001/02/28,32,5.13 品管系統的變更5.
24、15 製造許可證的變更5.17 檢驗和試驗5.19 陳列,2001/02/28,33,5.21 持證人之責任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符合下列規定:a.確保品管系統維持符合獲得製造許可證時核定的品管資料和程序。b.確保每項提交適航性審查或核定的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c.對其轉包製造者進行監督和檢驗,以符合本章第5.5條及5.7條規定的相關要求。並保證轉包製造者接受民航局的必要檢驗。,2001/02/28,34,5.23 有效期製造許可證永久有效,但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或製造設施地址變遷者,不在此限。5.25 持證人的權利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航空器
25、,不須提出任何證明即可申請臨時適航證,但民航局有權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核准的型別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其為發動機、螺旋槳者,可申請適航核准掛籤,並得安裝在經過合格檢定的航空器上。5.27 轉讓性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2001/02/28,35,6.適航證書,6.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頒發適航證書的程序要求。6.3 申請資格 在中華民國登記的航空器的登記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書。適航證書的申請手續按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和方式辦理。6.5 適航證書的分類a.航空器適航證書(以下簡稱適航證書)指發給經型別檢定給證的通用類、特種作業類、特技類、或運輸類航空器、和民航局指定的特殊類別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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