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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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正文,第一条 起草依据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订本规则。条款说明:保留条款,原第一条。条款释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所列的实施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条。条款释义:原规则的适用范围按条例来界定,而本规则按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来界定,强调产品制造许可是产品制造
2、监检的前提,不许可不监检。,第三条 资质要求产品监检工作,由制造单位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承担。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三条。条款释义:该条款规定了产品监检的属地化要求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机构资质要求。另外,监检机构、制造单位的许可内容不属本规则阐述范围,故对原条款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第四条 监检的性质监检是指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对产品质量检验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对产品进行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四条。条款释义:制造监检是一种法定检验,是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的符合性验证,不能替代
3、制造单位的自检。,第五条 监检方式、逐台逐批产品范围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分为逐台、逐批和年度监检三种方式。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产品范围见附件A。附件A未列入的产品实施年度监检。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六条。条款释义:采取何种监检方式才能够使压力管道元件监检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并具可操作性,是本规则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此,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探讨和研究,最终提出了逐台监检、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3种监检方式。,附件A中规定了实施逐台、逐批监检产品范围,即保留原规则组批监检产品范围,又与制造许可规则产品(范围)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监检是对许可产品的监检。,第六条 制造监检大纲、项目表监检项目以及要求见压力
4、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承担监检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将监检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七条。条款释义:压力管道元件品种多,范围广,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指导监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监检工作的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以及监检方式的要求,对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进行适当调整。,原第七条内容在本规则中分成2条,把制造监检项目和要求(本规则第六条)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和要求(本规则第七条)分开编写,条理更清晰,不赘述。另外,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
5、由原来按产品品种逐一编写改为合并编写,杜绝了相同内容重复出现,极大地节省了篇幅。,第七条 质保体系检查大纲、项目表监检机构应当在监检人员监检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大纲(附件D,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检查大纲)的要求,每年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E,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检查项目表)。,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七条。条款释义:和原有条款基本一致,只是检查的频次由原来每年至少2次改为每年至少1次,与年度监检的频次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制造单位存在多种监检方式,那么对制造单位
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可一并进行。,第八条 基本要求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监检工作的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以及监检方式的要求,对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进行适当调整。,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一条。条款释义:该条款明确规定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监检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为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的修订留出了接口。压力管道元件品种多、范围广,免不了有考虑不周、不到之处,需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特别是组批规定。,第九条 监检类别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具体分类见监检项目表。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以下要求
7、进行监检:(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检查相关资料、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符合的产品,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随机抽查各项相关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八条。条款释义:A类监检项目的含义为审查点、停止点;B类监检项目的含义为检查、审查点或者抽查、审查点。所以A类监检点的设置既要考虑该控制点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重要性、可操作性,又要考虑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
8、造监检要求保持一致,还要结合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故本规则把焊接工艺评定文件、耐压试验(逐台监检时)、产品标志和出厂文件设为A类监检点,而设计文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等不再设为A类监检点。,强调巡查是监检的基础。A类监检点与B类相比,监检的深度不一样,该监检点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强调其停止性。B类监检点强调抽查的随机性。,第十条 质量计划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计划(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等质量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所规定的检验与试验项目、质量控制环节(点)以及相关质量要求,应当不低于有
9、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该条款依据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制造单位质量计划制定的好坏直接关乎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把关,对产品质量能够起到有效控制。,第十一条 监检作业指导书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监检作业指导书。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九条。条款释义:制造单位有质量计划,监检机构有监检作业指导书。监检作业指导书是做好监检工作的灵魂,它对产品制造监检工作作出规范性要求,一般来说指的是检验工艺。通常,除依据产品标准来编制通用工艺外,还应依据产品合同来编制方案
10、类工艺。,第十二条 监检人员资格、数量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以及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够满足所承担监检工作需要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以书面形式将监检人员名单告知制造单位。,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条款释义:该条款对监检人员的资格、数量仅作原则性规定,监检人员培训、考核及人员资格具体规定在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所以原第十三条关于监检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及原第十四条关于长输管道人员资格内容取消。另外,监检大纲、监检作业指导书是用来指导监检人员工作的,无需向制造单位通告。,第十三条 报检 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制造
11、单位应当编制产品生产计划,并且按照生产计划及时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需要在现场进行监检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检人员。实施年度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度期间内提出年度监检申请,监检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年度监检工作,但年度监检工作应当在本年度内完成。,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条。条款释义:履行报检程序是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接到报检申请后及时安排监检工作是监检机构应尽的职责。该条款将报检要求按照不同的监检方式分别进行阐述,明确规定了制造单位必需履行报检程序及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时间安排。,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配合事宜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人配合
12、监检人员进行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监检资料,并且根据监检工作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三条部分内容与原第二十一条部分内容整合而来。条款释义:该条款把制造单位配合监检人员的事宜从原条款分几条分别阐述合在一起阐述,更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设置专人配合监检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监检工作是一个过程监检,前后要有连续性,不能今天派张三、明天派李四,给监检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是指开展监检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配合事宜 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监检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清单以及
13、在制品清单;(三)设备、工装、仪器、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四)计量器具台账以及检定(校准)证书、报告;,(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以及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保凭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六)从事产品焊接的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代号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一览表、从事产品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注册证编号等);,(七)合格供(分包)方名录以及评价报告,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八)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记录。(九)相关产
14、品标准、设计文件(适用时)、工艺文件和检验与试验记录;,(十)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十一)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十二)产品合同以及技术协议;(十三)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前款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并且更换为有效版本。,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一条。该条款中(一)、(三)、(四)、(五)、(七)、(八)、(十三)为新增内容;(二)、(九)、(十一)、(十二)为修改内容,原(八)、(五)、(七)和末段话。(六)为修改内容,由原(二)、(三)、(四)内容合并;(十)为保留内容,原(六);原(一)内容取消。,条款释义:新增内容主要针对年度监检和质量保证体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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