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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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科规(2023)4号)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7日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
2、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
3、(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五条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一)公开竞争类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I,OOO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二)绩效奖补类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1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
4、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2)。2 .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地)、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LOoo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3)。3 .孵化载体建设。对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
5、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4)。(三)据实奖补类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详见附件5)。2 .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详见附件6)。3 .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OOo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7)。4 .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虬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
7、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兑现流程第七条启动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省科技厅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第八条组织评审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
8、见附件)。第九条网上公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第十条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第十一条拨付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建立监
9、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地)科技部门、市(地)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三)市(地)科技部门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四)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
10、任。第十三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科技厅编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科技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部门之间联动,督促科技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11、,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后,一并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省科技厅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等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12、予以处理、处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自行废止。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13、支持细则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附件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附件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一、支持对象(一)围绕我省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已结题的国家、省
14、、市级科技计划类项目,各市(地)及高新区已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二、支持条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
15、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成熟度处于6-8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16、单项支持额度为1,OOO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四、工作程序省科技厅委托并指导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立项后管理的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加盖部门公章)。(三)申报材料:1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2 .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
17、)省工研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项目终审等环节组织实施。(五)省工研院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组织评审情况以及各环节评审(审查)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六)省工研院、项目推荐单位与立项企业签订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五、监督与管理(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18、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地)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
19、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执行。(三)项目承担企业(包括合作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工研院报送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产出效益,由省工研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
20、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省工研院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及时整改。省科技厅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四)省科技厅对省工研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省工研院执行项目评审规则和工作流程情况,以及项目动态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情况。省工研院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管理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备案。项目变更与终止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并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
21、获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工作开展业绩突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二、支持条件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是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三)在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业绩突出,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四)仅对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即不得为买方或卖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予以奖励。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上年作为第三方
22、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相应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D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
23、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机构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关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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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 科学技术 财政厅 关于 印发 科技 产业政策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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