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勤勉尽责标准与抗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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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虚假僦中的勤勉尽责标灌留情“勤勉尽责1是证券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以下简称“董监高”)(证券中介机构和发行人重监高以下合称为相关主体”)应负的义务。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又是证券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弹性及模糊性。在我国,很多人说不清楚勤勉尽责的标准是什么,但却习惯于对未发现造假的相关主体事后诸葛地挑几条毛病便说他们未勤勉尽贲。上述相关主体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赔偿中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须以相关主体违反其注意义务即勃勉尽责义务为前提。相关主体勤勉尽责与否是其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水岭。换言之,如果相关主体履行了勤勉尽贡义
2、务,即使未发现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也不承担责任。(1)全国法院审理侦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第30条、第31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文件虽有虚假,但中介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勤勉尽责的,应予免责。2019年修订通过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放开“入口”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如第85条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第213条提高了对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处罚幅度。但是,上述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提高处罚幅度的同
3、时,如何有区别地惩恶扬善,不纵不枉,提高执法和司法的科学性?相关主体如何抗辩?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是解稀和实施新证券法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直面这一难题,对相关各主体的勤勉尽责标准与合理勤勉抗辩进行一个整体性的研究,既寻找其中的共性,也探究其差异。本文除了澄清各主体的合理勤勉抗辩的法理基础不是信义义务,所谓中介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应是本职业团体的一般注意水平,应允许信赖专家意见等之外,最主要创新是:在中国证券法的语境下对不同主体的合理勤勉抗辩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在董监高内部建立了三个级距的合理调查标准;同时指出以独立圣事为典型代表的差职堇事的合理调查标准是最低的,并明晰了
4、独立董事的合理调查标准。这一结论是循循得出的。一、合理勤勉抗辩的规范与法理基础我国新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规定的勤勉尽责”对应的是美国证券法上的PUediIigenee”,准确的译法应为“合理勤勉”或“合理注意。它是合理勤勉抗辩”(duediligencedefense)的简称。(一)合理勤勉抗辩的规范基础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条(a)款赋予购买注册文件中含有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的证券的人针对签署人、董事、承销商、专家和发行人以诉权。第11条(b)款在考虑所有被告的合理的验证义务时,区分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和没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仅需出具该意见的专家的脸证,其他被告
5、可以依赖如下肯定性抗辩(affirmaWedefense)肯定性抗辩是指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他们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专家的陈述是虚假的或包含重大遗漏的,而且确实也不认为专家的陈述是虚假的或包含重大遗漏的。但是,对于没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或被告自己负责的部分,被告必须证明,在经过合理的谢查(reasonableinvestigation)之后,他合理地确信该陈述在注册文件生效时是真的。上述抗辩,通常被称为合理勤勉抗箱”。(3)SeeBarChris:EasingtheBurdenofDueDiligenceUnderSection
6、11,117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735,735(1969);Section11oftheSecuritiesAct:TheUnresolvedDilemmaofParticipatingUnderwriters,40FordhamLawReview869,879(1972).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进行全面的合理勤勉调查(duediligenceinvestigation)可以为承销商提供重要的诉讼抗辩,以防有关发行的披露随后遭到质疑?(4)JohnJ.CIarke,Jr.&LisaFirenze,HowtoPrepareanInitialPublicO
7、ffering:DueDiligenceandPotentialLiabilities,DLAPiper,上述合理勤勉抗招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得以确立。如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条及其附录10损害赔偿:豁免、德国交易所法第45条第1款、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1条、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等。我国新证券法第85条和笫163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能
8、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是合理勤勉抗辩。(二)合理勤勉抗辩的法理基础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会导致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根据新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虚到陈述行为的被告,除发行人本身是严格贡任不得进行抗辩之外,其他责任人都是过错推定责任。这种合理勤勉抗斛权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安排,以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前述合理勤勉抗我权的法理基础很容易被误认为是信义义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如新证券法第10条、第130条、第163条,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1条、第173条)与法律实践中,均要求部分被告一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三类人以下简称童监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
9、构(这五类主体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即负有.勤勉义务工这里的“勤勉义务”很容易被误解为信义义务的内容。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投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信义关系。(5)参见龙稳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8页。必须澄清的是,中介机构的合理勤勉抗辩权对抗的原告是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利益的维护者一证券监管机构),而不是发行人。该合理勤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并不是信义义务。第一,前述被告有的与发行人存在信义关系,有的则不存在信义关系。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不必然产生信义义务。在EBCLInc.,VGoIdmanSachs&Co.案中,被告高盛是原告EBCI公司的前身eTo
10、ys公司的承销商,EBCI公司指控高盛在为eToys公司IPO定价时故意压低价格而为高盛的客户输送利益而违反了信义义务。纽约上诉法院认为,承销商在作为专家顾问(expertadViSor)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可能存在信义义务,但信义义务仅限于承销商作为顾问的场合,在平等交易的商业主体之间不存在信义义务。在承销商不作为专家顾问时,它与发行人不构成信义关系。(6)SeeEBCI1lnc.,v.GoldmanSachs&Co.,5N.Y.3dIl(N.丫,Ct.ofApp.2005).我国实行保荐制,当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顾问关系时,二者存在信义义务。但若承销商不同时担任保荐人
11、,则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顾问关系,不存在信义义务。这主要发生在有多家承销商以及不实行保荐制的领域。第二,尽管前述被告与发行人有时存在着信义关系,但不能推导出前述被告与全体投资者之间存在信义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亚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不是对全体股东1负信义义务。退一步说,即便是董苑高.对全体股东负信义义务,也不能推论出董监高.对全体投资者负信义义务。因为投资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身份是有差异的:如果投资的是股票,投资者是股东;如果投资的是债券,投资者是债权人;如果投资的是证券化资产,投资者是权益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更不存在信义关系。第三,尽管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
12、11条(C)款的“审慎人(prudentperson)这一提法最初是从信托法借用而来的,(7)SeeJosephKieranLeahy,TheIrrepressibleMythsofBarChris137DelawareJournalofCorporateLaw411,455-456(2012).但这也并不能推导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义关系。在信托法的语境中,审慎人”标准经过变迁,目前已被审慎投资人”(PrUdentinVeStOr)标准取代。“审慎投资人尤其是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以下简称“ERISA)上的“审慎投资人与1933年美国证券法上的审慎人”有一定的重叠,即都要求决策者必须采
13、取所有合理措施评估和了解拟采取的任何行动的相关情况。然而,二者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差异很大。简言之,审慎人规则仅适用于考察公开发行时的注册文件中是否充分披露了所有重大事实,不涉及发行质量问题,合理勤勉标准只与信息披露有关.ERISA上的谨慎管理人标准则适用于受托人对基金的全部管理方面,包括资产维持与投资质量:作为受托人,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领域,不得以不直接使基金受益的方式运用基金资产。(8)对此问题,我们专门请教了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证券法教授StUartRCohn,他的观点如上。美国证券法下的合理勤勉标准很抽象,也在不断变化,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就是
14、审慎人标准。但是美国证券法以及相关判例却没有为中介机构课加一个对投资者的忠实义务,它甚至容许中介机构的“不忠实”行为一作为投资者交易对手的委托人的代理人,从那里收取费用并为其利益而工作。信义义务的核心是忠实义务,(9)TrUStSandtheFiduciaryPrinciple,seeWagnerSidlofskyLLP,LectureNotesNo.1ofTrusts&Equity-Law463,FallTerm2021,Davidfreedman,httpsy198.71.233.51jkw.388.myftpupload202109Lecture-Notes-No.-1.pdf,p.4-
15、8.残缺了核心义务不能叫信义义务。中介机构所负的勤勉义务其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为了保护公共利捡所做的制度安排。中介机构虽由发行人聘任并付费,但实际上同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社会公众比较信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赔偿资任的基础也是信赖。因信赖而产生职业上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是通过1964年的HedIeyByrne案而确立的。在大陆法系,信赖也是解释专家民事责任基础的主要工具。(10)参见蒋云蔚:从合同到侵权:专家民事责任的性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53页。专家为了不辜负社会公众的这种信赖,应该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但这并不意
16、味着这就是信义义务。在FranklinSUPPIyCov.Tolman案中,法院认为会计师与笫三人之间不存在信义关系。(11)SeeFranklinSupplyCo.v.Tolman,454F,2d1059,1065(9thCirJ971).在StandardehaneredPICV.PriceWaterhouse案中,法官指出:仅仅信赖一方的能力或诚信不足以构成信义关系,信义关系还要求“对另L个人的特殊依赖。(12)SeeStewartv.PhoenixNatlBank,49Ariz.34,44,64P.2d101,106(1937).信托关系是一种亲密关系,其特征包括“高度亲密、披露秘密或
17、授予权力,(13)SeeCondosv.Felder,92Ariz.366,371,377P.2d305,308(1962).没有证据证明作为投资者的第三人将如此特殊的依赖委之于会计师。更没有证据表明,专业知识和议价能力方面的不平衡置会计师于这样L种优势地位,以致于投资者依赖会计师提供的信息,自己不亲自做投资决策而到了委托给会计师决策的程度。(14)SeeStandardCharteredPLCv.PriceWaterhouse,945P.2d317,341(1996).因此,尽管社会公众比较信敕中介机构的声誉,甚至高度信赖,尽管法律要求中介机构为社会公众的看门人,在投资者心中,中介机构毕竟不
18、同于自己聘用的投资顾问,他们对中介机构的信赖也不可与自己聘用的投费顾问同日而语。如果要求中介机构负有信义义务,或者要求他们为其协助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只会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虚假的安全感,既不利于育成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最终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为事后救济总是功能有限。我国在法律法规中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最早出现于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以及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中均未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工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保荐制度,其第11条要求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
19、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其第173条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迸行核查和验证工该条还进一步加大了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实行过错推定。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0条是续了2005年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第163条延续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15)新证券法第163条由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修改而来。主要修改是:一是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扩展到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以更加切合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二是揩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展为“委托人”。更引人瞩目的是,新证券法迁在第130条新增了证券公司经营的原则一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
20、责,诚实守信,不过,这可以看成是2005年证券法中对保荐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求的延续与适用范围扩展(由保荐机构扩展到了所有的证券公司)。新证券法还在第160条新增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即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股务,诚实守信1恪尽职守不可理解或解释为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也不能理解或解春为信义义务。二、合理勤勉抗辩中的“合理人”标准中介机构在发行人虚假陈述中缺乏主观故意的强烈动机,因为虚假陈述的收益主要归发行人,而由亍目前普遍的连带责任设置,成本则是由中介机构承担。发行人如出现虚假陈述,如果说中介机构有责任的话,也多数是出于过
21、失。过失判断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为此,法律虚构一个标准人为参照来对行为人作出评价,以便获得一个可操作的客观行为标准。(16)SeeBenjaminKujinga,ReasonableCareandSkill-TheModernScopeoftheAuditorsDuty,GAAAccounting,Sept.8,2009.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条(C)款规定:在决定什么构成合理的调查和合理的理由相信时.合理性的标准应该是:一个审慎的人在管理他自己的财产时所应有的标准。”有人认为这是“合理人(reasonableman),有人认为这不是合理人标准而是审慎人(PrUdentman)标准,后
22、者高于前者。(17)参见同前注(5),龙穗全书,第112-114页。在MartinV.Hull案中,法官并不认为1933年证券法第11条(C)款采用了“审慎人”(PrUdentman)标准。(18)SeeMartinv.Hull,92F.2d208,209-10(App.D.C.1937).DouglasJ.Schulz也持同样的看法。(19)SeeDouglasJ.Schulz,DueDiligence:SecuritiesApplicationsandRegulatoryRequirements,17PIABABarJournal353,372(2011).但JosephKieranLea
23、hy认为,1933年证券法第11条(C)款就是“审慎人(prudentperson)标准,它最初是从信托法借用而来的,它与信托法中的含义相同:第11条(C)款实际上是一个过失标准。因此,以一个审慎的人的标准管理他自己的财产.仅仅意味着避免过失。它意味着利用通常的注意虽然是利用承销商的财务分析技能以及从发行人处获得的信息进行通常的注意。(20)参见同前注(7),JosephKieranLeahyX.第456页。如今,审慎人”(PnJdentPerSOn)标准巳经演进为“审慎投资人”(PnIdentinVeStoIj标准。但JoSePhKieranLeahy同时认为,第11条(C)款规定的“审慎投
24、资人标准对承销商履行调查义务的注意水平影响不大;第11条(b)款(3)已经要求承销商的调查和信赖必须是,合理的”;承销商必须像一个审慎的投资者(他恰好具有与承销商一样的资源和技能)以自己的钱进行投资时所需的合理的注意水平进行调查。(21)参见同上注,第457页。一个审慎的人管理他自己的财产时将会对发行人进行独立的调查,一个审慎的人不会仅仅因为他与发行人有其他关系就容忍不彻底的调查,除非独立调查的成本可能超过其收益”。(22)同上注,第466页。审慎(投资)人标准仅仅是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的一个参照系而巳。但即便如此,恐怕也不能得出审慎人标准是一个比合理人标准更高的标准。其实,“一个审慎的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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