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_2024.01.01生效_20231015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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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日期:2023.09.26生效日期:2024.01.01文号:赣医保字(2023)29号赣医保字(2023)2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9月26日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第三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保障基本”的功能定位,适应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结合临床医药技术发展现状,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认定管理、支付范围、待遇享受、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化管理。第四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加强全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细化制定本地区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与管理
3、工作,并做好省本级参保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参保职工和居民门诊慢特病经办工作。第六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全省门诊慢特病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调整、鉴定标准等提供咨询建议。第二章病种管理第七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和中长期支撑能力等因素,另行研究制定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病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八条纳入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一)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明确,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相应的治疗药品;(二)本省发病率高,需要
4、长期门诊治疗;(三)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可在门诊维持治疗;(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第九条病种目录分为基本病种和拓展病种。省医疗保隙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全省统一的基本病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病种目录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区的拓展病种:按照基本病种与拓展病种之和,确定本统筹区的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病种目录。各统筹区在病种目录之外的病种可予以保留,原认定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新增认定人员。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十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并适时对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对于门诊检查可明确诊断的疾病,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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