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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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培育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科发成字(2022)34号)要求,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
2、10月11日附件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培育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科发成字(202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备案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
3、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经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市级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互联网”技术转移等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统计分析等服务。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专业服务机构的备案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推荐及其服务业绩评价,各旗县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推荐。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备案市级专业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在呼和浩特市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
5、收入不低于3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第六条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审查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成果管理与转化科;(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于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备案机构的建议名单;(四)建议名单提交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审议;(五)市科技局将拟备案名单在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发文公布备案结果。第七条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6、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经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直接申请备案为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再进行评审。第三章绩效评价与政策支持第八条经备案的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评价依据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体系(见附件3),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专业服务机构按业务领域分类评价,同一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服务业绩可累计计分。第九条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
7、5%,不合格一般占比5%。第十条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加快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第十一条对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经备案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评价不合格的进行通报,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自治区科技厅取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因技术合同登记员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暂时不能开展工作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可不纳入当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
8、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年度)申报单位(盖章):归口管理部门(盖章):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带的项法人内设机构不填)申报单位名称成立日期机构类型独立法人法人内设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注册地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人姓名职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传真通信地址邮编经营条件人员情况总人数人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数人星博士人硕士人大学本科人兼职专家数人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服务领域新能源口化工口新材料节能环保口装
9、备制造口生物技术口信息技术口种植业口养殖业口生态环境口人口健康口公共安全口科技文化口城市发展与智慧管理技术其他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收入总计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二、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现状(经营理念、经营条件、规章制度、服务模式、经营特色、执行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等)三、人才团队建设情况四、经济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及典型案例等五、机构发展规划六、申报单位承诺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申报单位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七、归口管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呼和浩特
10、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我单位根据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自愿提交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已就所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不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参与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过程中,遵守有关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杜绝以下行为:(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资格。(二)以任何形式探听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干扰评审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三)不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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