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研究与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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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究与传统印度去的主要特征在世界法律文明中,EP度法律文明历史悠久,独具特色。在比较法领域,以印度法为核心所形成的印度法系,是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印度和其他属于印度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进行了现代改革.但传铳印度制度和法律文化仍然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在中国比较法和比较法律史研究中,印度法研究一直是一个较为薄弱的领域。因此,从比较法和比较法律史的角度系统研究印度法的历史与现实、原则与制度、理论与实践,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而且有助于把握当代印度法的发展趋势,增进中国同印度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筌印度的法律经验和教训,推进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本文拟考察印度、印度法和
2、传境印度法的语义,并初步探讨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与界定“印度”一词源于印度河(IndUS)地名。毗邻的古波斯人把印度河流域及其以东地域称作信度(Sindhu),但由于发音困难,Sindhu”逐渐转读成“Hindu。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率军侵入印度后,古希腊人沿用了古波斯人对印度的称呼,但“Hindu在希腊语中变为IVbia(India),发音有所变化。在公元前8世纪L部有关密咒的著作中,印度教首次使用了“Hindu”一词。(1)关于印度一词的缘起,参见邱永辉:印度教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5页、第44Y9页:朱明忠:印度教,福建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3、第4-5页。我国史书中最初把印度称为“身毒”,后又称为“天竺、“贤豆或忻都。后来,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认为:详夫天竺之称,异议纠扮,旧云身毒,或日贤豆,今从正音,宜云印度。(2X唐)玄奘、辩机原著:大唐西域记校注(上),季羡林等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1页。此后,中国一直沿用印度这一名称。通过上述简单考释,我们可以指出以下几点。第一,“印度”一词源自印度河这一地名,意指印度河流域及其周边地域。第二,印度”的称谓最初源自外国人,最后流传开来,并被一些印度文献接受。第三,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后,自称婆罗多人,其后人也自称为婆罗多族后裔。印度的两大史诗之一摩诃婆罗多所讲述的就是“伟大婆罗多族”的
4、故事。第四,印度独立后,“印度共和国中的印度”一词,在印地文上仍然称作“婆罗多,只是在英文中译为India工印度宪法意义上的“印度,主要是意指主权和领土意义的国家。在这个国家,人们主要信奉印度教(HindUiSm),并形成了独特的生活方式,因而英文用“Hindu意指印度教徒。第五,在印度,印度教徒虽然占据人口多数,但同时还有伊斯兰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以及其他宗教信徒。第六,按照印度教教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种姓是再生人,他们才有资格成为印度教徒,学习吠陀,举行祭祀和按照印度教的教法和教规生活,而作为最低种姓的首陀罗以及被排除种姓之外的“贱民”,则无缘成为正式印度教徒。首陀罗和“贱民”
5、虽然被排斥在印度教之外,但他们由于受到高级种姓的支配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在历史上出现了梵化的趋势,常常模仿印度教徒的生活方式,其中许多人成为广义的印度教徒。因此,印度教徒不仅意指严格意义的印度教徒,而且意指按照印度教文化、伦理和法律生活的广大族群和民众。他们不仅生活在印度境内,也分散居住于印度境外的世界各地。与历史上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相比,印度教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印度教从来没有形成类似天主教那样的教阶制度和等级组织,也没有采取伊斯拦教那样的政教合L体制。因此,印度教不仅是一种宗教,而且更是一种文化和L种生活方式。印度法与印度救、印度教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印度法(IndiaLaW)在
6、广义上是指属地法,即古代和现代印度国家领土范围内所适用的一切法律,包括印度敖法、佛教法、耆那教法和锡克教法,以及在印度实施的伊斯兰法和英国法等。在古代,印度国家的领土范围在不同时期变动很大,有时除了包括现在的印度版图,还包括现在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以及现今的阿富汗、尼泊尔和斯里兰卡等地。凡是印度领土范围内所适用的法律,都是印度法。同时,古代印度法,尤其是印度教法和佛教法,还对印度以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和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把印度教法或佛教法移植到本地,作为本国法的组成部分。这些被移植到域外的印度教法或佛教法在源流上属于印度法,但在属
7、地法意义上,不属于印度法,而属于移植国法律的组成部分。第二,印度法在狭义上是属人法,意指印度和国外印度教徒、佛教徒以及耆那教徒等所遵行的源于印度之法。印度法或由于印度人移居国外而被维续遵守,或由于外国人皈依印度的某个宗教而得到奉行,因而这种意义上的印度法因人而异,具有跨国家的性质。这种意义的印度法也具有超越时代的性质,例如古今印度教徒或佛教徒所遵守的基本戒律并无根本变化。当然,属人法意义上的印度法因人们信仰不同宗教而异,故而又富常分为印度教法、僚教法或耆那教法等。第三,印度法可从时间维度分为传统印度法和现代印度法。传统印度法主要是指古代印度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传统印度法意指古代印度疆域内
8、所适用的全部法律,不仅包括印度教法、作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印度本土宗教法,而且包括移植到印度的伊斯我法等外来法律,还包括古代印度的世俗法,如王令、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等。狭义传统印度法意指古代印度教法、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所构成的传统印度法,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也不包括伊斯芝势力统治印度时期所推行的伊斯兰法。第四,本文在广义上使用.印度教概念,其既包括印度早期的婆罗门教,也包括后来狭义的印度教。二、法律演进与印度法历史分期印度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印度河流域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300年。哈拉帕和摩亨佐达罗遗址的发现和从其中发掘出来的文物表明,在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印度河流域就存
9、在较为发达的文明。但不知何因,这些古老的文明在公元前18世纪中叶突然中断。(3)参见林承节:印度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5页;林太:印度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8页;英迈克尔伍德:印度的故事,廖家珊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3页。约在公元前1500年,进入印度的雅利安人首先遇到当地原住民达罗毗茶人。达罗毗茶人与上述消失的文明是何种关系,目前尚不清楚。可以确定的是,雅利安人在征服原住民的基础上,开启了一种新的文明即印度文明,而印度法御文明便是印度文明的组成部分。印度文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和不同的演进阶段。在印度历史分期上,研究印度问题的学者往往由
10、于视角和关注点不同,主张各种各样,很难达成共识。本文以法律演进的重要节点为线索,拟把印度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500年。这个阶段的重要特点是吠陀经相继产生。吠陀经也称神启经,由吠陀本集和附属吠陀组成。吠陀经是印度教的基本经典,某些内容可以追溯到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的时期。这个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吠陀时代前期,即吠陀本集(Sahi恪)形成时期(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00O年)。吠陀本集包括生俱吠陀(g-veda)、耶柔吠陀(YajUr-Veda)、娑摩吠陀(SGma-Veda)和阿达婆吠陀(Atharva-veda).:第二个时期是“吠陀时代
11、后期,即附属吠陀出现时期(公元前100O年至公元前500年)。附属吠陀也称广义吠陀,包括梵书(B恰hmaa)、森林书(rayaka)和奥义书(Upaniad)0上述两个时期的经典奠定了印度教的基础,并成为传统印度法的权威渊源。在第一个时期,吠陀本集确立了印度教的吠陀神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原则。与此同时,作为印度教法核心概念的“利塔”(ta)和达摩-(dharma)也形成并得到发展,“达摩”渐有取代“利塔”之势。在第二个时期,以奥义书为代表的附属吠陀发展了吠陀本集的思想,要构出“梵我合一原则。由此,印度教从原先的众神崇拜转向奉梵为最高神,形成了L神教趋势;从原先的神本转向神一人并重,个体
12、之人开始受到重视:从原先注重外在形式的祭祀转向强调个人灵魂内观,个体灵魂具有了神圣性。这种转变对印度教法和传统印度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二个阶段是公元前500年至公元1600年。在这个阶段,传统印度法得到迅速发展,基本体系和主要内容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这个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公元前6世纪的列国时期至13世纪初德里苏丹王朝(始于1206年)的建立。“列国时期”标志着印度的雅利安人从部落转向国家,出现了更要的十六国。在这个时期,适应社会需要,传统印度法得到了迅速发展,法经和法论以及其他圣传经陆续问世。这些经典是传统印度法中宗教法的直接渊源,在传统印度法的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同时,
13、围绕神启经和圣传经,法学家攫写了许多评注和汇纂。这些评注和汇某继承并发展了法经和法论的观点,丰富了传统印度法的内容。第二个时期是13世纪初至19世纪。徒里苏丹王朝的速立标志着伊斯兰教进入印度并开始统治印度。继德里苏丹之后,莫卧儿王朝(1526-1857年)以更为强大的伊斯兰教王权和中央政府统治印度。在伊斯兰教统治印度时期,信奉伊斯我教的苏丹或空帝取代了印度君王,以刹帝利种姓为代表的印度教徒丧失了政治统治权和重要的司法权。与此同时,婆罗门的传统特权如死刑豁免权和免税特权也被剥夺。在整个伊斯兰教统治时期,印度教徒在刑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服从统治者所推行的伊斯兰法,但在私法领域和宗教事务中仍然被允许遵
14、行印度教法。实际上,在这个时期,传统印度法以学说和习惯法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第三个阶段是1600年至1858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英国殖民统治者在印度逐渐取代了伊斯兰教统治者。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过程。自1600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根据英王特许状进入印度,开始只是在印度速立商馆,作为从事贸易的殖民点。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商贸活动的拓展,商馆逐渐扩展为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大殖民管区。在三大管区,英国式法院也相维设立。根据1772年黑斯廷斯计划和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英国东印度公司把加尔各答作为三大管区首府,任命了总督,并在首府设立最高法院。1833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
15、不再从事贸易,变为一个纯粹的政权机构,负责管理印度殖民地。1858年,英国在镇压印度人民起义之后,最终吞并印度,并以英王的名义直接统治印度,由总督代行英王统治权。英国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期间,一方面允许印度人在宗教、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事务上沿用传统印度法;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和司法,对传统印度法进行了各种改造。英国殖民统治者通过立法(尤其是法典)和司法等方式把英国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移植到印度,从而形成了英一印法(AnglO-IndianLaw)O由此,传统印度法的原则和制度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传统法律制度被废除,代之以英国法。同时,印度在成为英国殖民地的漫长岁月里,直到英王及其总督接管之前,其卧儿里帝一直
16、是印度名义上的统治者。因此,在这个时期,印度的法律表现为三种形态并存,相互交壹。一是莫卧儿王朝所推行的伊斯兰法维续适用于印度的穆斯林,在刑法和税法等领域也适用于印度许多地区的印度教徒;二是在婚姻,家庭和宗教事务中,印度教徒沿用印度教法,尽管印度教法受到英国殖民者的改造;三是英国移植到印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最终除了宗教和辩姻家庭事务允许印度教徒和穆斯林遵循本教之法,英国法很大程度上成为印度的隔地法。第四个阶段是1947年至现在。这是印度独立后的国家和法律重建时期。在这个时期,印度首先制定了宪法。1950年颁布的印度宪法是印度法现代化的最亶要里程碑。这部宪法具有几个突出特点。宪法确立了独立
17、的民主共和国体制,不仅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而且废除了原先众多的土邦王朝,将原先数百个土邦整合到坑L的政体之中,彻底结束了数千年的政治分散状态,实现了国家统一。宪法采取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掌提更要权力,但各邦也有较大自由权。宪法宣布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政教分离,一方面政治彻底摆脱数千年的宗教束缚;另一方面国家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宪法构建出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议会由两院构成,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权以内阁制为主,辅之以总统制;法院司法独立,并对议会的一般立法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范围还扩展到议会的宪法修正案。由此,印度形成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
18、宪法确立了统一的司法制度,废除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司法权,消除了独立前的司法分散状态。根据宪法,印度没有采取美国司法模式,在联邦和各邦设立两套司法系统,而是采取一套司法制度。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的顶端,其下是设在各邦的高等法院和市、县以及乡镇的下级法院。同时,传统的村社司法组织潘查亚特虽然存续下未,但经过改造之后,也被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范围。这种统一的司法制度有助于维护全国的司法和法治统一。值得关注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后,印度法院表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势,在人权、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了枳极作用。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了长达数千年的种姓制度和歧视妇女的制度,赋予公民平等的
19、权利和自由。总之,印度宪法为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为民主发展和法治运行提供了基本架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为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提供了重要武器。印度独立后,在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立法。在印度独立前,印度的婚姻家庭法虽然进行了某些改革,并制定了一些新法律,但传统的法律制度没有受到根本触动,印度宪法中设定的编纂民法典目标并没有实现。但自20世纪50年代,为了全面改革婚姻家庭法,印度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其中主要有1955年的印度教婚姻法和1956年的印度教继承法印度教未成人和监护法以及印度教收养和扶养法这些立法在制度层面确立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废除
20、或限制了传统的多妻制和童婚制度。根据这些法律,妇女在家庭财产和继承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自20世纪80年代,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立法较少,主要通过司法推动改革。三、传统印度法的研究:历史与现状在印度法研究48域,印度学者和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相比之下,研究者更多关注现代印度法,而对传铳印度法不够重视。实际上,现代印度法经过英国法的影响和近代以来的自身改革,实现了世俗化,传统文化的特色已不突出。在广义的传统印度法中,移植到印度的伊斯兰法虽然在适应当地环境过程中,带有印度的某些印记,但总体上并不能反映印度文化的特征。相形之下,以印度文化为基础的传统印度法,无论是印度教法还是佛教法
21、抑或耆那教法,都体现印度文化的特征。印度古代的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虽然具有世俗法的性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宗教的影响,并具有印度的特色。佛教中的“达摩”是个整体概念,狭义上是指佛教戒律,广义上包括佛教三藏经典所体现的宗教教义、哲学原理、伦理训诚和僧团戒律。换言之,佛教法不仅涉及佛教戒律,而且涉及佛教教义。与传统印度法相比,中国佛教界内和界外学者对于佛教法的研究(尤其有关戒律的研究)十分深入、具体,取得了重要成果。就印度法而言,本文更关注传统印度法;就传统印度法而言,本文更关注上文所说的狭义传统印度法(下文“传统印度法”均指狭义传统印度法),即古代印度教法、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而不包括古
22、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舍那教法等具有印度文化特色的宗教法。在狭义传统印度法概念中,印度教法是核心。在古代印度,狭义传统印度法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在特殊时期如阿育王统治时期,佛教法才是占主导地位之法。在绝大多数时期,佛教法只是佛教徒奉行之法。耆那教法也基本是其信徒所尊奉的教团之法。在德里苏丹和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伊斯兰法虽然成为政府推行的官方法律,但仅在刑法和税法事务方面适用于印度教徒:在其他领域,印度教徒仍然遵守传统印度法,尤其是印度教法、行会规章和习惯法。许多研究印度历史的学者都指出,有关研究面临特殊的困难,因为古代印度直接可用的信史材料较少。在古代印度教的发展中,自焚的概念出现之后,梵变成至高之神
23、。这个至高之神被奉为宇宙万物的本源和根基。梵虽然无所不在,但其作为本体却无影无形,无以名状,不可言说。抽象的永恒不动之梵,作为造物主,虽然显现为具象的宇宙万事万物,但这些具象的事物都处在变化之中,而一切变化的事物都被称作摩耶即幻象。根据这种理论,人类的历史不过是流动的幻象,人们不必当真,没有必要记载作为幻象的历史事件、人物和君王法令。因此,古代印度没有类似古代中国的史官及其求笔直书的记事传统,也没有官方主持修撰的正史或地方志。古代印度虽有史诗或往世书之类的野史,但其中所包含的真实历史事件和人物,都夹杂于文学描写和神话叙事中,常常真假难辨。同时,古代印度也没有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样的非官方历史学家及
24、其重要的记实性历史著作。因此,人们很难断定印度历史上许多事件、人物和典籍出现的具体时间,也难于确定并分析它们的社会背景。如同研究印度历史,研究传统印度法也存在诸多困难。在传统印度法中,权威的法源不是类似古代中国和西方那样的由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法典,而是神启经和圣传经。这些权威法律文本实际上都是学术著作,大都出自婆罗门祭司或学者之手。其中许多经典文本涉及法律的内容很少,多是宗教教义、道德训诚和伦理准则,即便作为法学特征最突出的法经和法论,也都混杂着大量宗教和伦理内容。同时,这些法律文本的实践效力富常因实证材料缺乏而不易确定。在古代印度,王令和习惯法在法律的发展中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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