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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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动办发(2023)53号各区国动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性质和特点,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7月3日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新型防护设备)性质和特点,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建设匚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匚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实施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兼顾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质量监督定义、程序与方法、法律责任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中经营范围含新型防护设备的人防工程防
3、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在资格认定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新型防护设备的销售和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中经营范围不含新型防护设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不得从事新型防护设备的销售和安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型防护设备指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设备等。第六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开展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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