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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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23.09.28生效日期:2023.10.30文号:苏民规(2023)7号苏民规(2023)7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省民政厅对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等法律法规文件,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组织,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
3、构等级评定或复核、复评、抽查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过程。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颁发牌匾上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表示等级标志。牌匾采用统一样式(附件1)。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等级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全面客观、质量为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制(修)定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办法制(修)定实施细则,并对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在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内未做可能影响评定结果的备案信息变更;(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以及实施指南(最新版)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第九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等级评定:(
5、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二)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三)自申请日期前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五)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没有移出的;(六)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七)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第十条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养老机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评定程序按照复评方式实施。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通过晋级后,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原评定
6、等级自动失效。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第十二条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四级。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省民政厅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等组成的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省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省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省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
7、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第十五条省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一)指导本省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复评、抽查工作;(二)组织实施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及纠纷争议裁定工作;(三)组织实施全省四级、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抽查;(四)对下级等级评定组织违反规定评定的结果提出纠正意见;(五)建立和管理省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和考核;(六)制作和核发五级养老机构的证书、牌匾;(七)其他相关工作。
8、第十六条省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本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级、三级养老机构评定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二级、一级养老机构评定权限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第四章评定专家与管理第十八条各级评定委员会应建立评定专家库,由评定委员会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开展等级评定时,评定组织应在专家库中按不同专业类别抽取不少于五名专家,组建评定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第十九条
9、评定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经等级评定培训考核合格;(二)熟悉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主要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五年;(四)具备履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定工作;(六)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层级的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条建立评定专家异地交流机制,设区市和县(市、区)组建评定专家组时,异地专家人
10、数占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异地专家可从非本地专家库的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须对本级评定专家进行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移出专家库。省评定委员会统一提供考核题库。第五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民政部门按照层级权限发布相应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二)养老机构对照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最新版,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通过“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系统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根据评定等级权限负责本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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