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第四章法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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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法的效力,法律格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本章学习目的,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本章内容,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的意义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三、法的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效力的意义,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二、法的效力的概念,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 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2、,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三、法的效力范围,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 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 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应然效力。是指一旦法的产生符合特定条件,那么它就应当获得人们的遵守,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是指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三)法的道德效力。当法与道德的要
3、求保持一致的时候,道德信条的约束力可以加强法的事实效力。,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法的生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三、法律溯及力,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二、法的失效时间,(一)明示的废止。在我国,明示的废止有两类:(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二)默示的废止。在我国有
4、:(1)新的法律公布后,依据“(同类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2)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三、法律溯及力,(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原则。,法
5、律溯及力的原则,1、从新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2、从旧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除非旧法处罚轻于新法处罚。即“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止”。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二)通行标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2可以溯
6、及既往(1):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3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其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发生效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在局部地区生效。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如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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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 导论 第四 章法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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