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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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逻辑学,制作:李龙海中原工学院,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一、“逻辑”的含义“逻辑”一词是英文logic的音译,是古希腊“逻各斯”一词演变而来。“逻各斯”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BC540BC480)的著作中。但赫氏虽第一次使用了这个词,却未给以直接明确解说,人们只是从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把“逻各斯”看做万物产生的根据,是人们“顷刻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因而可以把他的“逻各斯”理解为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系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证词、理性的根据。我们近代学者将“逻辑”意译为“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辨学”等,到2
2、0世纪初逐渐通用“逻辑”的译名。,“逻辑”现是一个多义词。这正如当代西方一位著名的逻辑史家所说:“除非哲学之外,也许没有一个哲学分支像逻辑这样被给予如此众多的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如:“获奖影片中故事情节的展开符合生活的逻辑”。其中“逻辑”一词是指生活的客观规律。又如“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道路。”其中的“逻辑”是指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2)指某种理论观点或方法。如“这是强盗的逻辑”。其中的“逻辑”是指强盗的观点或方法。又如“把诈骗别人的钱财说成是合法收入,这是多么荒谬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指的是说法。(3)思维规律、规律
3、。如“演绎逻辑”、“推理逻辑”、“论证要合乎逻辑”,其中的“逻辑”指的是思维规律、规则。(4)逻辑科学。即是研究正确思维的形成和规律的科学。如法律逻辑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本书中的逻辑最第四种含义。,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学是以人们的思维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律工作者也要运用人类共同的思维形式,遵循人类共同的思维规律。但法律逻辑学对思维形式及思维规律的研究与普通逻辑学不一样,它不是撇开人们思维的内容而专注于思维的形式,而是要结合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研究各种思维形式、方法和思维规律,注重探讨法律工作实践中以及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某些特殊逻辑形象,同时它还要研究普通
4、逻辑学原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及由此而衍生的诸多特殊意义,因而法律逻辑学有其特有的研究视角、领域。,1、思维及其特点逻辑学与思维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思维呢?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反映,是认识的理性阶段,思维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人的认识有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个阶段。感性认识是形成感觉、知觉和表象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形象的、直观的、表面的。理性认识就是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概念,作为判断和推理的阶段。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思维对象作为断定的思维形式。推理是由已知得出未知的思维形式。思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思维具有概括性、其次思维具有间接性、再次
5、,思维与语言有密切联系。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思维与语言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思维作为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具有全人类性,语言只是某一民族的指物符号,它具有民族性。,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不是思维全部,它所研究的只是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1)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指思维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思维形式是指思维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基本类型。思维形式的各个部分只有按照一定的方式联结起来才能表达一定的思维内容。思维形式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称做思维形式的结构即思维的逻辑形式。,例如:有些罪犯是女性有些法律是诉讼法有些法
6、官是党员如果用S代表上述三个判断的具体对象,用P代表具体对象具有的属性,那么,这三个判断共同具有的逻辑形式可以用公式表示为:有些S是P(简称为SIP)这是一个判断类型,普通逻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研究判断逻辑形式的各种类型及其特征。,又如: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刑法是法律,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所有公民都应守法,国家工作人员是公民,所以,国家公作人员都应守法。如果用M、S、P分别表示上述推理中的三个不同的概念,那么这三个推理共同
7、具有的逻辑形式可以用公民表示为:,M是P,S是M,所以,S是P。这种逻辑形式在思维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普通逻辑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这类推理或其他推理中各个判断形式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由以上叙述可知,任何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构成的。逻辑常项是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东西,它是区别不同类型形式的主要依据;逻辑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因素,即可以表示任何具体内容的部分。在思维形式中,逻辑常项可以用自然语言,也要以用人工语言来表达。,(2)常用的逻辑方法。(3)思维的基本规律。思维的基本规律主要有四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这些规律相互协调,共同作用,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一贯
8、性、明确性和论证性。,3、法律领域中的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学在研究人类一般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的基础上,还要进而探讨法律领域中的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对法律逻辑学的界定: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三、法律逻辑学的性质法律逻辑学的性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它的学科定位和功能定位。它是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这是法律逻辑学的学科定位。从法律逻辑学的功能上看,它是一门工具性的学科,主要是为人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有用的逻辑知识及逻辑思维方法。这是法律逻辑学的功能定位
9、。,第二节逻辑科学的产生与发展,逻辑科学的产生逻辑问题成为人们的研究对象,几乎同时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老的希腊、印度与中国。不过,真正形成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世界各国流传至今的,是古希腊的逻辑学,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迄今已有2000多年。古希腊逻辑科学的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BC384BC322)。他的工具论一书奠定了逻辑科学的理论基础,这本书对后世影响很大。直到欧洲中世纪,欧洲的逻辑学家在逻辑学的基本理论方面虽作了一些研究,但发展不大。,在中国的先秦时期,惠施、公孙龙、韩非和荀况等人,都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逻辑理论,特别是后期的墨家的逻辑理论更加完整和系统。墨经是一部内容非常丰富的逻
10、辑专著。到了东汉时期,由于董仲舒伸展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此后的逻辑学便趋于衰微了。在古代印度,因诸教间互相论争,其中,胜论派和正理派开创了因明学。“因明”是古代印度关于推理的学说。,逻辑科学的发展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科学的革命。这一时期科学发展迅速,自然科学的发展,对逻辑问题的研究也蓬勃兴起。这一时期逻辑逻辑科学的发展,首先值得一提的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他建立起归纳逻辑理论。此外,法国著名数学家笛卡尔则进一步完善了演绎法,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推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简单的符号,建立“普遍数学”的设想,给后继者创立符号学以启迪。特别是在他的逻辑思想影响下,17世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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