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问题知识产权立法论和解释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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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法论问题:知识产权立法论和解释论李扬: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问题意识:为什么选择 讲方法论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不注重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或者说过分注重立法论而过分轻视解释论,以至钳制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发展,并导致了以下三个严重后果:一是知识产权法理论和知识产权法司法实践的严重脱节。表现为: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一种既能够总结、继承、发展司法实践经验,又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影响立法发展方向的、能够贯通的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二是司法实践借口存在所谓的“法律漏洞”随便改变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公共政策安排,混淆立法和司法的功能。表现为两种方式:具体审案法院在个案审判中改变知识产
2、权法中的公共政策安排;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改变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政策安排。三是使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处于一个较为混乱状态。表现:纷纷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甚至招收知识产权本科生,但在教和学两个方面都没有方向感。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深厚的理论功底、也不了解司法的立场。,二、何谓立法论和解释论?,立法论“就是从立法者的立场出发,面向未来研究和思考最理想的法律,即思考和研究最理想的法条是什么,并进行具体的条文设计,这种讨论方式就是立法论。那么,何谓法解释论?那就是站在法官的立场,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逻辑推论,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法律纠纷等推导出最为妥善、最有说服力的结论,这种
3、讨论方式就是法解释论。”铃木贤,换句话说,立法论就是把自己假想成立法者、专挑现行法毛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现行法意见的一种法律思维和研究方法。解释论则是把自己假想成法官、比较策略地解释现行法、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具体案件的一种法律思维和研究方法。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具体区别在于:立法注重法律的应然,解释论注重法律的实然,特别是重视案例的研究;立法论理念中认为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解释论理念中则认为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只有解释得比较好的法律;立法论者是理性至上者,而解释论者不是理性至上主义者;立法论不注重案例的研究,而解释论非常注重案例的研究,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三、法律解释的原因和种类,(一)
4、法律解释的原因“法律解释就是给立法的不足擦屁股。”五十岚清教授。1、法律文字表达的多义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对其进行解释。2、法律语言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解释3、成文法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解释加以克服,4、立法的完善和进步也需要法律解释(二)法律解释的种类1、立法解释。即立法者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对法律规范直接进行的解释,属于具有约束力的解释。比如我国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
5、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6、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司法解释。即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最高法院对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也是具有约束力的解释。最高法院已经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等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问题,发布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7、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等极为重要的司法解释。,3、学理解释。即任何公民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等对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主要指法律学者的解释,属无约束力的解释。学理解释虽无约束力,但在阐明法律规范、推动司法和立法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重大作用。,四、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
8、又称文理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使用的字、词、句所进行的解释,属于最基本的解释,是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基础和前提。文义解释具体包括:根据字、词、句通常具备的意思进行解释;依照某一专业学科通行的理论或者学说进行解释;依照法律用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根据字、词、句通常具备的意思进行解释。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的“中国”通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不论是否发表”通常的意思就是“不管是发表了还是没有发表”。“本法”的通常意思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据此,只要是中华人民
9、共和国大陆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有没有发表,都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说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应该适用其各自的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依照某一专业学科通行的理论或者学说进行解释。比如: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所谓科学发现,在自然科学领域中,通常认为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对这些物质、现象、变化过程极其特征和规律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同,因而不能授予专利。这样,爱因斯坦发现的相对论、牛顿发现的三定律,就不能
10、授予专利权。,(二)逻辑解释。逻辑解释又称为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关系、具体法律条文与抽象法律条文即一般条款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特别法条文和一般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与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对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逻辑解释有利于从整个法律体系上把握法律规范的准确含义。,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许多学者孤立地解释这个条款,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5条至第15条之外没有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进行规制,因为该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存在“违反
11、本法规定”的限制,并据此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种解释完全割裂了该条款在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位,因而导致解释错误。而从逻辑关系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也属于“本法规定”呀!这样解释的话,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为,只要违反了第2条第1款的基本原则,仍然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比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
12、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适用顺序: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一万以上一百万以下)。能否免除权利人证明存在损失的证明责任?再比如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申请人能否请求实施者停止实施?和专利法第十一条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
13、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才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换句话说,只有在专利权授予后,实施者才有停止实施的义务。,(三)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规范追求的目的对法律疑义进行的解释。探求隐含在法律规范背后的立法者的目的,虽是法律解释中最难的部分,却是法律解释中的最高境界。法律追求的目的,包括具体法律规范追求的
14、具体目的和整部法律追求的一般目的。这两种目的之间虽然并不完全等同,但是从整体上看应该是一致的。具体目的服务于一般目的,一般目的则统领具体目的。目的解释虽然可以和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并用,但更多的是在文义解释和逻辑解释难以奏效的前提下得以应用。,目的解释有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之别。主观目的解释以阐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图为边界,否则有混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嫌疑。主观目的解释常需将历史解释方法配合使用。客观目的解释则强调解释法律时虽要探寻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图,但更要探寻法律本身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由于客观目的解释过分活泛,因此常需将客观目的解释的结果进行合宪性检验。如果客观目的解释的
15、结果违背了宪法,则不得采用此种解释结果裁判案件。总体看来,主观目的解释使法官解释法律时过分拘泥于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则可能存在赋予法官过大自由裁量权的危险,因而在应用目的解释时,需要将二者结合。,比如,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有人发明一种建在我国沿海的可以防海啸的装置,该发明是否具备实用性呢?从客观目的解释上看,这种装置可以防止海啸,保护我国沿海各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很好的社会效果,应该予以保护。但从主观目的解释,该条的立法意图不仅仅强调授予专利权
16、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社会效果,而且强调其应当具备经济效果和技术效果。在沿海各省建立防海啸的装置虽然具备社会效果,但是从经济的角度看,将耗费巨大的成本,从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看,根本不可行,因而应当理解为不具备实用性,不予以专利保护。应当说,这样解释也是符合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的一般性目的的。我国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据此,如果某个发明创造无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则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能予以专利保护。耗费巨大成本、实施超过了一个国家现有经济条件所能够承受的能力的发明创造,对经济
17、、社会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不符合这个一般性的目的,因此不能理解为具备实用性。,再比如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观目的解释:该条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在先权利,因此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问题在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否合理?如何实现?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是否可能进行这方面的审查不无疑问。所以从解释论的角度看,该条只能解释为可以作为事后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不过从立法论角度看,上述规定不无疑问。综合考虑专利法立法的一般目的、发明创造的市场化,还不如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外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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