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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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 工程质量法概述,一、工程质量的概念(一)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分解,具体
2、内容如表1所示。,表1,(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三)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影响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质量责任重大,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均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市场准人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
3、体系认证制度、竣工验收许可证制度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的通常做法。,(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和有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规定。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质量条例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质量条例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
4、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第二,具有强制性,第三,具有综合性。,第二节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今后政府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
5、监督为主要方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1法律建筑法 2行政法规一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技术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5行政规章(二)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建筑法相抵触。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
6、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8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
7、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调整两种社会关系:纵向、横向 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纵向的工程质量管理。2调整建设工
8、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等。这是横向的工程质量管理。(二)建设工程的范围 1建筑活动 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三部分;2建设工程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1)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
9、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4)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美化和增加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2建设单位 3勘察、设计单位 4施工单位 5工程监理单位 6设备材料供应商(四)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 1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来讲,不适用境外从事的
10、工程建设活动。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11、(三)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1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五)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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