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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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版考试大纲编写方式的变化,1,在2005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出台的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综合考虑广大考生及专家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了第4次修订。,本次考试大纲修订的方式是:,知识型考核,知识+能力考核考核,转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调整情况,2,“安全生产法律概述”标题修改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内容;,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分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部分删除的内容安全生产
2、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安全生产部门规章部分增加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删除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部分,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有关内容调整至“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主要标准的有关内容调整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科目之中。,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08版教材与2011版对比,总之,35步法规,
3、再加上法律基础知识,从内容上繁多,学习和记忆都是困难。,根据历年考试题目分析,法规科目涉及到教材中所有的法规,其分值在2-3分,只有安全生产法的分值在20-25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目的,考查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判断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5,对于考生来讲,从要求的深度上难以做到掌握和运用,更难做到分析、判断和解决,复习捷径,6,3、先重点,后宽泛。,1、先看书,后做题。,2、先理解,后记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7,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 我国安
4、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考试内容及要求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判断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8,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狭义,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广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
5、成文法为主。,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二)法律规范,9,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技术规范,规范分为两大类,社会规范,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10,法律规范由3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规范既可以把这3个组成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密切联系不可缺少,11,(三)法的本质法的最
6、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2.关于地域的效力3.关于时间的效力我国采用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五)法的特征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
7、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
8、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9、备案。,(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2,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立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0、基本准则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守法社会主义法的适用,14,(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
11、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
12、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13、服务科研教育宣传培训,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自身的安全防范,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15,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6,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大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大于普通法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单行法大于综合性法,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一章例题,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7,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14、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考试内容及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8,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
15、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的适用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中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
16、营活动的公民个人。(三)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9,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重在预防。,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17、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0,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18、人依法应当负有的6项基本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
19、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20、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21,(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1、(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
22、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22,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23,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
23、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
24、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例如: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25、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等。,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一)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下列特征: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受法律保护。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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