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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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
2、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
3、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
4、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以及各级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
5、础标准、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市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X国家基础标准义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X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X绩效因素。其中,常住人口数量为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中央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分担80%,地方20%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自治区分担30%.盟市分担70%;第二档自治区分担50%、盟市分担50%;第三档自治区分担70%、盟市分担30%。自治区根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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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基本 公共卫生 服务 补助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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