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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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规定第一条为营造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1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17181号),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是指行
2、为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非为了生活消费,也非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而是以个人牟利为目的故意找假买假,甚至频繁通过重复维权、复议、诉讼、信访等形式恶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行为。第三条本着审慎原则,对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区分。第四条判断是否存在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首先要符合投诉举报人不以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为目的,而是以追求惩罚性赔偿、获得经济利益为目标。再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符合下列其中一项以上即可判断为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一)投诉举报人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
3、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二)提供虚假的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如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三)投诉举报人特意寻找存质量问题的商品或服务,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四)投诉举报人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又索取赔偿或奖励的。(六)投诉举报人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不合常理的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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