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六章.ppt
《国际私法-第十六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私法-第十六章.ppt(5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评断和裁决。,(一)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1、以单一的国籍为连接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个的国籍是非内国因素。2、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判断标准。3、复合标准。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涉外仲裁:(1)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或实体;(2)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
2、于相同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4)仲裁协议中涉及的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引入了涉外仲裁的概念,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的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来判断涉外仲裁的: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
3、。,(二)“商事”的涵义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否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的所作的商事保留的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的强制执行性,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涉外案件,当事
4、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上应当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二)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三)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1、国际商会仲裁员ICC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二)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2、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3、美国仲裁协会AAA(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权与调解权,仲裁权与审判权,仲裁权与行政权,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5、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第2款、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
6、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仲裁法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仲裁地点3、仲裁机构实践中,会规定提交被诉方国家常设仲裁机构4、仲裁规则5、仲裁裁决的效力,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对争议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7、法第257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三)对法院的
8、法律效力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司法管辖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四)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裁决的依据纽约公约第四条,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及其法律适用(一)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1、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6条,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之一,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
9、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 2、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对此的解释趋于宽松,3、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纽约公约包括了两类书面协议: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2)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3)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4)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即满足了仲裁
10、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电子通信”是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通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磁化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5)另外,仲裁协议如载于相互往来的索赔声明和抗辩声明中,且一方当事人声称有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的,即为书面协议。(6)在合同中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只要此种提及可使该仲裁条款成为该合同一部分,即构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4、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由国家的法律规定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
11、争议。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主要有:1.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者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管理、托管产生的纠纷;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5.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
12、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人之间纠纷的仲裁,另行研究确定。,(二)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1、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当事人仅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未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
13、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3、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4、当事人约定了仲裁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5、文字表述有微小瑕疵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
14、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三)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独立于争议的准据法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1、关于当事人缔约能力适用属人法2、仲裁协议的其他事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如未选择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应适用仲裁地的法律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
15、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四)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1、仲裁机构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 条第1款,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关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3、法院各国通行做法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
16、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
17、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1、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2、仲裁协议可以有独立的准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关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当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在法律上不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在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情况下,仲裁协议
18、一般仍有效2、仲裁协议在合同自始无效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一般仍有效独立性原则存在的原因1、仲裁条款与其他条款处分的权利内容不同合同本身是处分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意仲裁协议时处分程序意义上的权利2、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协议它可以看作是与主合同不同的两个合同。商事合同的目的是履行权利义务、实现预期的商业利益;仲裁协议的履行以主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或存在争议为前提,它不是当事人订约时希望看到的。3、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4、实践的需要,仲裁中的第三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一般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非仲裁协议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
19、的请求权,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第三人虽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是仍可参与仲裁,成为仲裁当事人,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公司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公司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
20、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二、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除转让方、受让方及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协议仍有效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转让债务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因此,除非受让人、债权人双方或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仍有效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由于债权转让不需得到债务人同意,因此,一般否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第十六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381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