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ppt(5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际商法,1,国 际 商 法,刘福泉主讲,国际经贸类核心课程,国际商法,2,第六章 合同法,本章共七节 第一节 引论,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 违约及救济措施,国际商法,3,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 一、概说 二、缔约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合法性 五、错误和误解 六、欺诈 七、胁迫 八、显失公平,国际商法,4,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一)英国和美国(二)法国(三)德国(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中国,国际商法,5,(一)英国和美国,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2动机 3行为
2、 4因果关系 5救济,掌握如下五个问题,国际商法,6,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国际商法,7,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国际商法,8,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
3、,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国际商法,9,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国际商法,10,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3)经济胁迫,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国际商法,11,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 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
4、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国际商法,12,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国际商法,13,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国际商法,14,2动机,(1)
5、区分的重要意义,(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国际商法,15,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要求方所寻求的目的是否正当。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国际商法,16,2动机,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损害被威胁方,又不能使实施威胁的一方获得重大利益,”那么,这样的威胁就构成了“不适当的威胁”。也就是说,当进行威胁的目的与双方的交易条件没有因果联系时,应认定行为人的动机是非善
6、意的。,国际商法,17,3行为,胁迫是以威胁(threat)为手段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签约过程中的威胁都构成胁迫行为。依英国法,由合法行为构成的威胁通常不构成胁迫行为。当一方在签约之前对另一方说“如果你不答应我提出的条件,我就不跟你签约”时,前者没有胁迫后者。因为签署合同或拒绝签署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际商法,18,3行为,上述原则从属于某些例外:首先,关于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否构成胁迫,依普通法,答案是否定的;而依衡平法,答案是肯定的。今天在英国,涉及这个问题,该衡平法的规则优先。也就是说,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一种胁迫行为。其次,在实施海上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救助方在救助前迫使被救助
7、方答应了某些条件,后者有权以胁迫为由拒绝兑现其许诺。再次,当合法手段被用于敲诈的目的时,被敲诈的一方有权主张胁迫成立。例如,把丈夫与其他女人的私通行为告之妻子,是合法行为;但以之进行要胁,以获取合同项下的利益,是一种敲诈行为,构成胁迫。,国际商法,19,3行为,美国的学理认为,以合法不合法界定某种威胁手段是否胁迫行为是不科学的。美国采纳的标准是,“不适当的”威胁构成胁迫行为。与英国相同的是,在美国,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不适当的。犹他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说,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众,用来保护私人的利益是不适当的。当威胁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时,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威胁。另一项规
8、则是,如果威胁构成对“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则该威胁是不适当的。,国际商法,20,4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不合法的或不适当的胁迫只有在事实上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或重新协商的发生时,胁迫才能成立。,国际商法,21,4因果关系,英国法院在决定这一问题需考查多种因素,包括:受威胁方是否可能找到替代的合理补救方法;双方是否实现了有效的和解;受威胁方对于其受到的威胁是否提出过反对;受威胁方是否进行过独立的咨询因而是基于其自主意志达成协议的。,国际商法,22,4因果关系,在决定因果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今天的审判实践中最为关注的是,威胁是否已经让特定的被威胁者“没合理的选择余地”。例如,威胁提起民事诉讼在
9、某些情况下是“不适当的”(比如,威胁方本来就不认为自己对另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合理的依据;这构成非善意地滥用司法程序),但这种不适当的威胁一般不构成胁迫,因为被威胁方可以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际商法,23,4因果关系,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时,如果另一方可以不作让步,并通过诉讼挽回其损失,那么,诉讼是否一种合理的选择?美国法院判决,如果一种法律救济不能马上奏效,或者,被威胁方没有把握获得这种救济,该救济就不是合理的选择。,国际商法,24,5救济,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英美法的一般原则是,该合同可以被受胁迫方撤销。但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4条,当胁迫表
10、现为对人身的强制时,被胁迫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合同不能成立。,国际商法,25,(二)法国、(三)德国,自学,国际商法,26,(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合同的订立是另一方不正当的威胁所致,这种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此地急迫和严重,致使前者没有合理的选择余地。特别是,当某一对被威胁方进行的威胁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不法的,或者,将该威胁作为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手段是不法的时候,该威胁就是不正当的。”,国际商法,27,(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上文中的“不法”一词,从英文wrongful一词翻译。它包括违法、侵权和违约等各类侵犯私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国
11、际商法,28,(五)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国际商法,29,八、显失公平,把握如下六个问题(一)英国(二)美国(三)法国(四)德国(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六)中国,国际商法,30,“显失公平”的案例,案情 赖某早就打算买一台手机,只是一直未挑选到款式、价格都理想的机子。一天上午9时左右,赖某应朋友之约去喝早茶,经过前导通讯器材用品店,顺便走了进去,想看看有什么合适的手机可买。,国际商法,31,“显失公平”的案例,恰逢该店刚刚装修完毕,当天是重新开门营业的第一天,几个营业员正忙着往柜
12、台里摆放货物。赖某看到一款别的商店标价1800元的诺基亚8250手机,这里标价才860元,大喜过望,便跟营业员何某说要买一台。,国际商法,32,“显失公平”的案例,何某说:“这是新到的货,要等老板来标好价才能卖。”赖某当即指着该手机说:“看,机子下面不是有标价牌吗?860元,没错,拿一部出来我买了。”何某看该款手机下面的确压有一张标价牌,上面标有“860”,便拿了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以86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国际商法,33,“显失公平”的案例,店主戚某来到店后,发现问题出在860元的标价是对诺基亚3310型而不是8250型,诺基亚8250手机错摆到了诺基亚3310手机的标价牌上。戚某当即
13、布置员工根据保修卡上载明的姓名、地址查找买主。,国际商法,34,“显失公平”的案例,三天后,经员工报告,戚某找到了赖某,说营业员搞错了型号,赖某买的手机价格是1890元而不是860元,如仍要机子可优惠230元即只需再补交800元即可,不要的话退还手机,商店奖励其200元。,国际商法,35,“显失公平”的案例,赖某说手机已转让给别人无法退还,且搞错型号是商店的过错与买主无关,其不可能补交价款。戚某好说歹说,赖某态度坚决。无奈戚某只好诉诸法院,请求判决赖某退还手机或补足价款。,国际商法,36,“显失公平”的案例,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
14、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国际商法,37,“显失公平”的案例,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国际商法,38,“显失公平”的案例,3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国际商法,39,“显失公平”的案例,解决途径 本案涉及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问题。1赖某与通讯器材商店买卖手
15、机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赖某明知诺基亚8250手机的价格远不止860元,而当营业员何某告知其该手机是新到货尚未标价,要待标好价后才能卖时,赖某却利用错标的价格和营业员对商品价格的不熟悉要求付款取货,并当即支付860元将价值1890元的手机买走。根据法律,赖某与商店的买卖合同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国际商法,40,“显失公平”的案例,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由于通讯器材商店在该手机买卖合同中利益明显受到了损害,其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责令赖某补足价款或返还手机。,国际商法,41,“显失公平”
16、的案例,3对该合同的发生,除赖某利用了营业员对新到手机价格不熟悉外,营业员本身也有失误即商店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商店提出如果赖某不要手机,将手机退还商店,商店除如数退还其860元外,另行奖励其200元的主张可以支持,作为对其弄错价格应承担的责任。,国际商法,42,(一)英国,1判例法 根据普通法,已经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的条件不公平为由不予执行。然而,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国际商法,43,(一)英国,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1983年,英国后座法院法官彼得米利特在审理案时归纳说:法院要介入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先审
17、查三个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国际商法,44,(一)英国,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比如,贫困,未能意识到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件,或未能得到相关的咨询。,其次,另一方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利用了这种弱势地位。,再次,所产生的交易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或“没有远见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国际商法,45,(一)英国,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其次,另一方不道德的利用了其弱势地位,再次,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最后一个要件意味着,当合同是一个货物买卖时,价格
18、过低还不够,而是要实质性地过低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国际商法,46,(一)英国,1判例法: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2制定法,英国的制定法并没有采纳显失公平的一般概念,同时,每一部制定法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的领域,但这些法律的发展对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国际商法,47,(一)英国,1判例法: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2制定法,在这些制定法中,最重要的是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和1994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条例,国际商法,48,自学,(二)美国(三)法国(四)德国,国际商法,49,(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10条就“重大失衡”的制度作出了如下表述:
19、“(1)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条件:在合同订立时,该合同或条件无正当理由地给予了另一方一种过分的优惠。此时,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应考虑以下因素:,国际商法,50,应考虑以下因素 A另一方不公平地利用了前一方的依赖、经济上的困境或急迫的需要,或者,该方的缺乏远见、无知、缺乏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同时,还应考虑 B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法,51,(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依有权撤销合同的一方的请求,法院可以对该合同或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其符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3)法院也可以依收到撤销合同或其条件的通知的一方的请求对该合同或条件进行调整,只要该
20、方在收到该撤约通知之后,另一方基于对该通知的依赖而行事之前,立即将此请求通知了另一方。此时,另一方撤销合同的权利即告丧失。”,国际商法,52,(六)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2)条规定,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国际商法,53,(六)中国,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管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国际商法,54,(
21、六)中国,对于格式条款在何种情况下无效,合同法进一步作出如下规定:(1)当格式条款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格式条款的目的违法,或格式条款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和第52条)。(2)免除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1)条)。,国际商法,55,(六)中国,(3)免除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2)条)。(4)免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0条)。,国际商法,56,(六)中国,对第40条的规定的正确理解似乎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加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某些责任,或将责任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但不能由此而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国际商法,57,(六)中国,1993年10月31目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包含了管理格式合同的内容。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国际商法,58,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把握如下两个问题 一、合同的解释,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 因情况变化而免除,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381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