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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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1,国 际 商 法,刘福泉主讲,国际经贸类核心课程,国际商法,2,第六章 合同法,本章共七节 第一节 引论,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 违约及救济措施,国际商法,3,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 一、概说 二、缔约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合法性 五、错误和误解 六、欺诈 七、胁迫 八、显失公平,国际商法,4,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一)英国和美国(二)法国(三)德国(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中国,国际商法,5,(一)英国和美国,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2动机 3行为
2、 4因果关系 5救济,掌握如下五个问题,国际商法,6,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国际商法,7,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国际商法,8,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
3、,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国际商法,9,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国际商法,10,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3)经济胁迫,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国际商法,11,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 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
4、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国际商法,12,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国际商法,13,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国际商法,14,2动机,(1)
5、区分的重要意义,(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国际商法,15,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要求方所寻求的目的是否正当。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国际商法,16,2动机,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损害被威胁方,又不能使实施威胁的一方获得重大利益,”那么,这样的威胁就构成了“不适当的威胁”。也就是说,当进行威胁的目的与双方的交易条件没有因果联系时,应认定行为人的动机是非善
6、意的。,国际商法,17,3行为,胁迫是以威胁(threat)为手段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签约过程中的威胁都构成胁迫行为。依英国法,由合法行为构成的威胁通常不构成胁迫行为。当一方在签约之前对另一方说“如果你不答应我提出的条件,我就不跟你签约”时,前者没有胁迫后者。因为签署合同或拒绝签署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际商法,18,3行为,上述原则从属于某些例外:首先,关于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否构成胁迫,依普通法,答案是否定的;而依衡平法,答案是肯定的。今天在英国,涉及这个问题,该衡平法的规则优先。也就是说,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一种胁迫行为。其次,在实施海上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救助方在救助前迫使被救助
7、方答应了某些条件,后者有权以胁迫为由拒绝兑现其许诺。再次,当合法手段被用于敲诈的目的时,被敲诈的一方有权主张胁迫成立。例如,把丈夫与其他女人的私通行为告之妻子,是合法行为;但以之进行要胁,以获取合同项下的利益,是一种敲诈行为,构成胁迫。,国际商法,19,3行为,美国的学理认为,以合法不合法界定某种威胁手段是否胁迫行为是不科学的。美国采纳的标准是,“不适当的”威胁构成胁迫行为。与英国相同的是,在美国,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不适当的。犹他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说,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众,用来保护私人的利益是不适当的。当威胁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时,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威胁。另一项规
8、则是,如果威胁构成对“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则该威胁是不适当的。,国际商法,20,4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不合法的或不适当的胁迫只有在事实上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或重新协商的发生时,胁迫才能成立。,国际商法,21,4因果关系,英国法院在决定这一问题需考查多种因素,包括:受威胁方是否可能找到替代的合理补救方法;双方是否实现了有效的和解;受威胁方对于其受到的威胁是否提出过反对;受威胁方是否进行过独立的咨询因而是基于其自主意志达成协议的。,国际商法,22,4因果关系,在决定因果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今天的审判实践中最为关注的是,威胁是否已经让特定的被威胁者“没合理的选择余地”。例如,威胁提起民事诉讼在
9、某些情况下是“不适当的”(比如,威胁方本来就不认为自己对另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合理的依据;这构成非善意地滥用司法程序),但这种不适当的威胁一般不构成胁迫,因为被威胁方可以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际商法,23,4因果关系,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时,如果另一方可以不作让步,并通过诉讼挽回其损失,那么,诉讼是否一种合理的选择?美国法院判决,如果一种法律救济不能马上奏效,或者,被威胁方没有把握获得这种救济,该救济就不是合理的选择。,国际商法,24,5救济,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英美法的一般原则是,该合同可以被受胁迫方撤销。但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4条,当胁迫表
10、现为对人身的强制时,被胁迫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合同不能成立。,国际商法,25,(二)法国、(三)德国,自学,国际商法,26,(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合同的订立是另一方不正当的威胁所致,这种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此地急迫和严重,致使前者没有合理的选择余地。特别是,当某一对被威胁方进行的威胁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不法的,或者,将该威胁作为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手段是不法的时候,该威胁就是不正当的。”,国际商法,27,(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上文中的“不法”一词,从英文wrongful一词翻译。它包括违法、侵权和违约等各类侵犯私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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