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买卖.ppt
《合同法分则-买卖.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分则-买卖.ppt(8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一章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主体 1、卖方-根据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该项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思考:(1)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2)一物多卖合同的效力?2、买方-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并无特别要求。,第一章 买卖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标的-实物。包括:现实存在的物和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则合同无效;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限制
2、流通物,视订立买卖合同的卖方有无取得该标的物经营资格的可能而定。不可能的,认定为不生效的合同;可能的,认定为未生效的合同,除外: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的转让,规定在诸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其他的合同类型中。,第一章 买卖合同-,四、买卖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3、是诺成合同 4、是不要式合同 5、是有名的要因合同,第一章 买卖合同-,五、买卖合同种类(1)一般买卖的合同与特种买卖的合同(2)非竞争买卖与竞争买卖(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4)一时买卖合同与连续买卖合同(5)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6)一般程序买卖与特别程序买
3、卖合同,第一章 买卖合同-,六、买卖合同的条款1、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的特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2、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所有权保留条款、风险负担特别约定条款。结算辅助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财户名称、财号和结算单位)。,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1)交付方式-现实交付(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
4、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合同法上尚未明确确认这一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是指以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比如交付仓单、提单以及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等。,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2)交付标的物数量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3)交付标的物质量-又称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
5、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4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同法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4)交付标的物时间第138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
6、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139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5)交付标的物地点合同法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7、。,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6)交付标的物包装方式第15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章 买卖合
8、同-,七、卖方的义务(二)承担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三)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合同法第13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
9、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第一章 买卖合同-,七、卖方的义务(四)除负担上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第一章 买卖合同-,八、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款 1、支付价款的金额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一章 买卖合同-,
10、八、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款 2、支付价款的地点合同法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章 买卖合同-,八、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款 3、支付价款的时间合同法第161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章 买卖合同-,八、买方的义务(二)受
11、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第一章 买卖合同-,八、买方的义务(三)检验 合同法第157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
12、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一章 买卖合同-,八、买方的义务(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多国立法都有规定 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异地交、没有代理人;不易保管、善良的动机,第一章 买卖合同-,九、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
13、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章 买卖合同-,九、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 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
14、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合同风险负担1、合同法上的风险概念-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分为:给付风险(又称履行风险)价金风险(又称对价风险),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合同风险负担2、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概念-指买卖合同风险发生后,其不利状态或损失由谁承担。风险负担法律制度,
15、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负担的归属,即由哪方承担;(2)负担风险的具体法律效果。,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合同风险负担3、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1)所有人主义-“天灾归所有人承担”(2)交付主义-管领者更有利于防范风险【注】1、债权人主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2、某一国家所采用的风险负担的原则往往与其物权变动模式相联系,不同国家采不同的风险负担原则并非根本对立。如法国:债权人主义的风险负担原则,与该国所确立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向联系。合同一旦成立,债权人即取得所有权,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毁损灭失的,此时由债权人承担风险就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第一章 买卖合
16、同-,十、合同风险负担(一)债权人主义 德国普通法、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二)债务人主义 德国固有法、奥地利、泰国等.,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合同风险负担(三)所有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四)交付主义 正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流。,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合同风险负担4、合同法上风险的划分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便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
17、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合同风险负担4、合同法上风险的划分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章 买卖合同-
18、,十、合同风险负担4、合同法上风险的划分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一)所有权保留概念-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虽已交付,但所有权不转移,仍属于出卖人。(二)我国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1999年合同法第134条第一次对所有权保留作出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
19、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具体内容上,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和公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等,合同法并无规定。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1、“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移转所有权说”德国历史上-普鲁士邦法 现行德国法-所有权保留为附停止条件转移所有权。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2、“部分所有权移转说”日本的
20、几代教授和铃木。铃木教授还形象地用“削梨”来比喻这种部分所有权的移转。3、“质权说”德国学者,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4、“担保权益说”此观点为美国学者观点。,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5、所有权保留的性质-采取附停止条件转移所有权说更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理由如下:(1)该说在内容上与所有权保留立法条款相契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立法表述与“担保权益说”不符也与质权说不符。至于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则与保留所有权直至
21、买受人付清价金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内容不符。况且,所有权部分移转无任何理论支持,在实践上也不具备操作的可能性。,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2)该说较为符合当事人设定所有权保留的初衷。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商品流通,同时“确保出卖人对买受人得主张未偿之价金债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并且价金一般也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本作者认为采用附停止条件转移所有权说更能保障买受人取得价金,实现所有权保留的目的,更符合当事人设定所有权保留的初衷。,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3)该说并不否认
22、所有权保留的担保目的性。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效力的发挥,是以所有权的移转附有停止条件为前提的,是借助于所有权的作用机制来实现的。(4)基于买受人期待权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建设与完善,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并不会使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失去平衡。(5)事实上,该说已得到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中国等大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上的支持。,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四)出卖人的取回权 1、出卖人的取回权概念-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了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出卖物的权利。2、出卖人的取回权设定的目的 依德国判例及学界通说,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在于取消自己移转
23、占有的先给付,以恢复同时履行状态。美国统一商法典设定取回制度旨在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有的学者称之为“实现合同的简易救济法”。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四)出卖人的取回权 3、出卖人的取回权的性质(1)解除权说。解除权说代表人物林咏荣先生认为:应以标的物之取回权视为解除权而行使。(2)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定期限解除说代表人物黄静嘉先生认为:取回系附有法定期限的解除契约,出卖人取回买卖契约标的物,契约尚未解除,须至回赎期间已过,买受人不为回赎时,契约始行解除。(3)就物求偿说。就物求偿说代表人物王泽鉴先生认为:“动产担保交易法”关于附条件买卖
24、所规定之取回制度,应解释为系出卖人就物求偿价金之特别程序。该说认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之目的在于保障价金债权,故出卖人基于保留之所有权取回标的物者,其目的亦在于满足价金债权。该说否认取回权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四)出卖人的取回权王泽鉴先生的就物求偿说较可取 将取回权的行使与解除契约加以区分的思路,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是值得借鉴的。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在于担保出卖人求偿之价金债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目的即在于督促买受人履行给付价金的义务,或在一定条件下再出卖标的物就物求偿,而不是要解除双方契约。因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买卖契约并不自动解除,买受人对出卖人未获消偿
25、之债权部分仍负契约义务。当然,出卖人亦可解除契约,转而向买受人请求损害赔偿。惟解除权之行使须符合债法关于解除契约的一般规定。,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四)出卖人的取回权 4、取回权的实施须具备的条件(1)期限届满未付价款或未按约定履行特定行为(2)法律的其他特定条件 如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8条规定,当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他处分的,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另外,当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也可行使取回权。这些关于实施条件的规定,我国大陆在制定取回权制度时可以借鉴。,第一章 买卖合同-,十一、所有权保留(四)出卖人的取回权 5、取回权的实施的程序(以台湾为例)(1)通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买卖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380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