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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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现状弊端改革方向,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现状,我国目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实行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模式。双层次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执法机构双重执法;多机构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多个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法工作,反垄断执法具体是国家工商总局 规制不正当竞争,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规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制价格方面的问题。,(一)现状分析,1立法当初的不同意见2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3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4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1反垄断法制定当初关于执法机构设置的三种不同意见,一设立专门反垄断法执法
2、机构,赋予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仿效美国、德国等二对现有的行政机关依其职能进行确认,在其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三不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由现有的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执法,同时可以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执法,我国最终的选择,最终,我国反垄断法采纳第三种意见,确立反垄断法执法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2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3、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3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能:通俗的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是执行反垄断法,调查处理垄断违法行为,维护自由、有效的市场秩序。这一职能既有事前的调查、认定、核准,也有事后的处罚、制裁,切实发挥保护竞争,维护国家市场结构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职权复
4、印书)我国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因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
5、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
6、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
7、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然而,
8、考虑到我国辽阔疆域,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全部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9、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2008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召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中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商务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以及国务院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除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
10、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外,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家单位。其具体组成人员包括:王岐山(主任,国务院副总理)、陈德铭(副主任,商务部部长)、张平(副主任,发展改革委主任)、周伯华(副主任,工商总局局长)、毕井泉(副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张茅(委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姚增科(委员,监察部副部长)、张少春(委员,财政部副部长)、高宏峰(委员,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马秀红(委员,商务部副部长)、黄淑和(委员,国资委副主任)、钟攸平(委员,工商总局副局长)、张勤(委员,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穹(委员,法制办副主任)、蔡
11、鄂生(委员,银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委员,证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委员,保监会副主席)和王禹民(委员,电监会副主席)。,反垄断委员会的任职组成,反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除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外,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家单位。其具体组成人员包括:王岐山(主任,国务院副总理)、陈德铭(副主任,商务部部长)、张平(副主任,发展改革委主任)、周伯华(副主任,工商总局局长)、毕井泉(副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张茅(委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姚增科(委员,监察部副部长)
12、、张少春(委员,财政部副部长)、高宏峰(委员,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马秀红(委员,商务部副部长)、黄淑和(委员,国资委副主任)、钟攸平(委员,工商总局副局长)、张勤(委员,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穹(委员,法制办副主任)、蔡鄂生(委员,银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委员,证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委员,保监会副主席)和王禹民(委员,电监会副主席)。,国务院批准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批准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等,将有序地推进我国反垄断各项工作。根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
13、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工作规则指出,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个部门要依法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根据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近期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组织起草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的大纲;研究起草行业分类和评估标准;研究建立反映各行业市
14、场集中状况的数据库;开展反垄断法宣传和学习培训等。据悉,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报综合新华社消息),4反垄断法具体执法机构,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反垄断地方执法机构,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
15、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
16、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地方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
17、、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二 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框架模式下的弊端,(一)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存在的为题(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问题,(一)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1多头执法,职责混乱,效率不高现有格局下,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另外,铁道部、邮政总局、电监会等产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其管理的行业进行规制。在这种多头执法、权力分散且划分不明确的体系下。必然会出现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空白等现象,而反垄断法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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