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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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2、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食品
3、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
4、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
5、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8105号文,关于食品产地的标注 1.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2.食品产地按照规定标注的地市级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辖市、计
6、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
7、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8105号文,关于食品配料的标注 1.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3.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
8、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4.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
9、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
10、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
11、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
12、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
13、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
14、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
15、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区别,与GB7718预包装
16、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相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以下不同: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作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3、关于食品名称标识:1)规定的第六条第(一)、(二)、(
17、三)项与通则中和基本相同;2)规定的第六条(四)项对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五)项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通则中未展开说明;3)通则关于“橙汁饮料”中“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及食品名称可以附加“干燥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在规定中未展开说明。4、规定中第七条必须标识产地(标注到地市级)的规定在通则中未明确。,5、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标识:规定中强调必须标识“生产者”
18、的名称和地址,而通则中规定要标识“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1)规定中第八条第(一)、(二)与通则中、基本相同;2)第八条第(三)与通则中相比明确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3)第八条第(四)对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通则中未明确;4)通则中对进口食品应当标识“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规定未单列说明。,6、规定第九条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对净含量、第十一条对配料
19、表的规定比较简单,通则中要详细得多。7、规定第十二条应当标注执行标准号的规定,没有说明进口食品可以例外,而通则中规定“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8、规定第十三条除了按产品标准规定应标注“质量等级”外,增加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规定。,9、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QS的标注和混装非食用物警示标注的内容,通则中未明确。10、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四种应当标注中文说明的情形,通则中只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相应规定,而对“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两种情形未明确说明。11、规定第十七条
20、对“营养”、“强化”食品的标识与通则基本一致。,12、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罗列了七种不得标注、四种严禁标注的内容,通则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未一一明确。13、规定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在通则“4 基本要求”中有相应的规定。14、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的标注规定与通则一致;而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的内容规定比通则多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但规定没有关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计算的规定,此规定按通则附录A执行。15、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条是罚则
21、,通则中没有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介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二九年五月,张学忠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前 言,条文强制性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
22、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
23、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
24、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1.关于标准的知识,我国的标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NY、SB、QB、WS;地方标准DB53;企业标准Q/K LS06、Q/SSD02;GB/T;DB53/T;SB/T;NY/T条文强制性地方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于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推荐性要求,鼓励企业实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25、标准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标签 food label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配料 ingredient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生产日期 date of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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