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建政府采购品质管理环保及劳工安全卫生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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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地主任班學長,第一單元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第五章 建築法、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2,陳正鈞 走過的雪泥鴻爪學歷:中央大學 土研所 營管組 畢業經歷:設計-公共工程局(?)安樂、五甲、新興等社區及景觀公園 監工住都局?省府黎明辦公大樓(?)總統府等 管理-住都處?(四汴頭?)、(林口國宅)等工務所主任現職:營建署 考工、採購課長不務正業:吃飯 不知米價-中國國家標準(CNS)起草委員 台上 不知所云-兼任學校與職訓講師 現場 不堪其擾公共工程施工查核 生活:生年不滿百,五十過一半,嘻笑看世情,寬腸對人生,簡歷,3,維摩說法 天女散花,維摩說善法 天女來
2、散花,維摩室中有一天女,以鮮花遍灑諸菩薩,悉皆墜落。唯大弟子未落,天女曰:結習太深故未落,生公說法鍾山下,天花墜如雨,稱名雨花臺,五色琉璃雨花石,4,引言健康的牛,毛是否比較多?時代愈進步法立的愈多法公佈後就必須遵守,不管你是否知道,逾越了就是違法然而法是爲誰而立的?立法之後 整體環境的品質效能提升了嗎?還是提高了整體的成本?營建工程系統愈趨龐大複雜,就愈須專業精確的分工合作工地主任要做的份內事有哪些?建築法是建立最早的工程法,工地主任可從此進入,才能擔任工地負責人的艱鉅的使命,引言,5,法律名稱用語,法規名詞,法規命令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內部規範,憲法,法,律,條例,The Constitut
3、ion 國家組織基本大法,Act 經國會通過規定全國、一般、長期性事項(Law)法:係指廣義包括法理、原則、判例 等(Code)編篡成法典之基本法如刑法民法等五法,Act 戰時軍事機關特殊規定事項,Act 屬地區、專門、特殊、臨時性之規定,通則,Act 屬同一類事項共同適用之原則或組織規定,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各種行政規則,準則,Regulation 規定機關組織事物處理準据,Regulation 規定應行遵守或照辦之事項,Regulation 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另行補充之解釋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Regulation 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權責
4、等,Regulation 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Standards 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Regulation 作為準据範式或程序者,Direction行政機關規範內部統一之行政規則(非屬法律授權),法律名稱用語,6,法規用語及概念,編輯結構用語,條文結構用語,編,章,節,款,目,總則,通則,罰則,附則,條,項,款,目,之,Part,Chapter,Section,Subsection,Item,General Principal,General Provisions,Penal Provisions,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rticle 冠以第某條,條文空兩
5、格開始寫,Paragraph 條文分段低二字書寫,不冠以數字,Subparagraph 款前冠以一二等數字,Item目冠以(一)(二)數字並加以標點符號,增家少數條文時冠以之一之二二,法規用語慨念,7,條約國際法行政法刑訴民訴刑法民法,(葉、花、果),章程要點準則標準綱要辦法細則規則規程命令,法的基本概念精神:立法意義形成:過程與執法性質:適用、公私、質地形式:成文、不成文效力:屬性、效期、效法適用解釋:有權、真義、類推 權利部分:權屬、權力、拘束、責任相關部分:主從、選擇、競合、判例、解釋例,基本法意,根,憲法,幹 枝,基本法,特別法,法的基本型式,8,法,權力義務適用解釋效力形式性質精神,
6、權力義務類推適用學理解釋(真義解釋)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效期屬性非制定法(不成文)制定法(成文)實質性公私性適用性,權力權屬責任拘束未規定者(此附援外)論理解釋(推理)文理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立法解釋失效生效屬地屬人判例慣例條約自治約法典(一般、特別、條例)程序實體私權公權特定全體,:目的規範準則,法的基本概念,9,建築法營造業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採購法,採購法施行細則,民法(債篇契約、物篇、總則)、民事訴訟、公證法、鄉鎮市調解條例、仲裁法、破產法等,各類工程相關法都計法、區域法、土徵條例、水利法、鐵路法、公路法、大眾捷運法、市區道路條例等,環評、空污、噪音管制、水污
7、、廢棄物清理、公害糾紛處理、勞安衛法、勞檢、消防、災害防救、水保、文資等法及其細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訴訟等,建築師法、技師法、電業法、自來水法、冷凍空調管理條例、下水道法(環工)、都市環境(景觀)、技術顧問管理條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等,A級,B級,C級,D級,工地主任的法務次第觀,工地主任的法務觀,10,營造屬性(含公私部門),營造業法,建築土木水利環工捷運核能-等,水、電、空調氣體(排除),法規體系(含公私部門),建築法,依建築法第4、5 6條規定之構造物,相關法,不適用建築法之構造物,採購,採購法(公部門),私部門(民法契約),工程,勞務財務,工程營造三大法系相關因:以公私
8、部門採購分 以建築非建築體系分 以營造與非營造業管轄分均有其關聯與重疊性,工程三大法系相關因,11,公部門營建相關法規,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採購(契約),民法,其他相關專業,營造業法,建築師法等技師、自來水法等公路、捷運法等水利、下水道等,申訴爭議調處,環境保護,貪瀆公安詐欺偽造,文化資產,勞動安全,訴訟仲裁調解,仲裁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環評、噪音、空污水污、廢物、水保公害、糾紛,刑法,文資法,勞動法勞檢法,公部門營建相關法規,電業消防冷凍空調煤氣,建築法技術規則管理規則,12,私部門營建相關法規,工程契約,營造業法,勞動安全,文化資產,公安詐欺僞造脅暴,環境保護,訴訟調解仲裁,勞動、勞檢法,
9、文資、獎助,刑法,環評、噪音空污、水污水保、廢物公害糾紛等法,相關(自來水、煤氣、電業、冷凍空調、消防、建築師、技師等法),仲裁法,鄉鎮市調解條例,民法,私部門營建相關法規,建築法技術規則管理規則,13,第一單元營建、採購品質、環保勞安、建築法規,第一單元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第一章:營造業法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其子法第二章:政府採購法及品質管理相關法令第三章:環境保護與營建有關法令第四章:勞工安全衛生與營造有關法令第五章:建築法、建築管理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14,970120版 共修正9次 建築法(共9章105條 271226 內政部),附則 96-105,罰責 8
10、5-95.3,拆除 管理 78-84,使用 管理70-77.4,施工 管理 53-69,建築界線48-52,建築 基地 42-47,建築許可 21-41,總則 1-20,立法目的1 主管機關2 適用3所謂建築4 5 6 雜項工作物7建造定義8 9 設備10 基地11建築行為人12至15 免簽證1618 業務管理20,一般規定說明24至27 建照種類28建照申請要件29至32 建照管理33至41,建築線42 基地地面騎樓連接高程43畸零地444546 禁建地區47,建築線指示退讓4849 交通安全退讓50突出物51,施工期限5354 變更行為人55勘驗勒令拆除停5662工施工注意工安墬落噪音防護
11、63至69,使照申請消防接水電特殊情形70至73變更使用74至77之1 室內裝修77之2遊樂設施電梯機械停車77之3之4,拆除申請787980特殊情形81至83防護84,未依規定執行85至89 未合法使用91相關人員違失懲處91之1之2罰鍰額度92至95之3,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使用、招牌廣告、特種建築、不適用情形、建築管理辦法、防火避難、停車、爭議處理,建築法,15,第五章 建築法、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5.1 建築法要點解析 前言 5.1.1 建築法要點解析 5.1.2 建築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子法 5.1.3 建築法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子法5.2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要點解析
12、 5.2.1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節錄)5.2.2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節錄)5.2.3台南縣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節錄)5.3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章 建築法、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16,5.3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前言5.3.1第一章 用語定義5.3.2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二節 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第三節 建築物高度 第四節 建蔽率 第五節 容積率 第六節 地板、天花板 第七節 樓梯、欄杆、坡道 第八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第九節 防音 第十節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一節 煙囪 第十二節 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 第十三節 騎樓、無遮簷人
13、行道 第十四節 停車空間,5.3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17,5.3.3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二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致 第三節 防火構造 第四節防火區劃 第五節 內部裝修限制5.3.4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二節 排煙設備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第四節 緊急用升降梯 第五節 緊急進口 第六節 防火間隔 第七節 消防設備,5.3.3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18,5.3.3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5.3.6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期限制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第三節 商場、餐廳、市場 第四節 學校 第五
14、節 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 程車營業站)5.3.7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 第一節通則 第二節設計及構造概要5.3.8第七章雜項工作物5.3.9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節通則 第二節防護範圍 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第四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第九章容積管制第十章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5.3.9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19,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節建築構造 第三節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其它5.3.13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節建築構造 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 第四
15、節建築設備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 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第二節設計原則,5.3.13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20,5.3.15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5.3.16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5.3.17第十六 章老人住宅第十七 章綠建築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 第三節建築基地保水 第四節建築物節約能源 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六節綠建築構造與綠建材,第十七 章綠建築,21,第五章 建築法、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前言建築管理法規方面有建築法、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以及許多附屬法規甚為龐雜,惟營造業工地主任亟須熟習有關施工管理部份之條
16、文,故本章依此原則僅摘錄與施工相關部份扼要解說。建議於承攬各地方政府建築工程當先熟讀該地之建管相關法規。主要建築管理法令建築技術規則(1945.2.26,建97)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2003.3.26,建97之1)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996.5.29,建77之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1996.5.29,建77)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2004.9.14,建73)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004.2.18,建77之1)違章建築處理辦法(1999.6.29,建97之2)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2004.6.17,建97之3)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1
17、995.11.22)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1983.12.8)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2001.12.11,建101),建築法 前言,22,建築法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建築法,公布時 全文47 條,歷經九次修正,現建築法共105條。其立法宗旨 一、公共安全 二、公共交通 三、公共衛生 四、市容觀瞻 參、各行為人之定義一、建築行為人: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營造業之專任工 程人員、專業之工業技師。二、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三、設計人:1.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2.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師部分,除五層以下非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
18、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 築 師並負連帶責任。3.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益事業機關或自 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四、監造人: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五、承造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六、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七、專業工業技師:技師分科共32類,工業類的專業工業技師有25類。(建築法沒有工地主任及技術士),參、各行為人之定義,23,肆、建築法概要:一.建築行為 二、使用行為 三、拆除行為 四、罰則一.建築行為:1.建築許可(1)申請人(2)土地權利證明2.執
19、照制度:(1)建築師簽證制度 如:建蔽率、容積率(2)委託外審制度 如:特殊結構(3)建照預審制度 如:開放空間3.建築基地:(1)禁限建(2)絕對性禁建 如:懸崖邊(3)條件性禁建 如:機場、火炮範圍(4)限建 如:新定、擴大都市計劃(俟細部計畫完成)(5)基地連接建築線寬度(6)基地最小寬度及深度(7)畸零地使用,肆、建築法概要,24,4.建築界線:(1)建築線指定(2)退縮 如:牆面線(3)退讓 如:前後院5.施工管理:(1)建築期限標準(2)建築工程刊驗:(2.1)放樣堪驗+地籍鑑界(2.2)二樓以上樓板堪驗(2.3)屋頂版堪驗(3)監造人、承造人賠償責任劃分(4)施工管制:(4.1)
20、變更起、承、監造人與變更設計(4.2)施工之安全衛生措施,一.建築行為,25,二、使用行為:使用管理 1.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2.建築物檢查標準及項目 3.舊建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三、拆除行為:拆除管理 1.建築物拆除執照申請 2.拆除執照(若建築物已抵押,拆除需附受抵押者同意書)3.依建築法強制拆除建築物四、罰則:1.擅自設計、監造、承造 2.違反施工管理規定 3.擅自變更使用 4.勒令停工使用後,擅自復工再使用,二、使用行為,26,5.1.1 建築法要點解析第 一 章 總則第1條(立法宗旨)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
21、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科學工業園區之管理為事權統一及效率,經內政部核定授權後辦理該園區內之建築管理即是,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林口特定區當初亦辦理。,5.1.1 建築法要點解析,27,第 3 條本法適用地區如右:一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 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22、關定之。1.本條規定事實涵蓋全部之建築行為,幾無一例外。2.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因實施地方制度法,改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送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核定後實施。第 4 條(建築物)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28,第 5 條(公眾用建築物)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第 6 條(公有建築物)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核釋紀念性建築物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五五七一四二號函關於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紀念性建築物之認定
23、,貴廳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擬界定為:以具有供人瞻仰、追思、留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廟寺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或省市政府核定有案者本部同意。第 7 條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29,第 8 條(主要構造)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非承重牆壁在結構設計及計算上,雖假定不承擔載重,故不予納入主要構造範圍內,但它常使樑柱構
24、架承受地震水平力時,因受到牆壁之束制干擾,產生扭矩效應、短柱效應等,遠超過容許誤差範圍,而從受力最大之角隅柱先破壞,強震時間一拖長,整棟建築物即倒向該角隅。本法條極易誤導民眾,誤以為牆壁與剛構結構體安全無關,可任意打除或砌造。第 9 條(建造)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一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30,當前建築物
25、使用修繕為的課題一、建築法第 9 條及第 16 條之修繕由於建築法母法無修繕一詞,當自主性或其他修繕其次相較於建築法第 9 條之修建為,對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未過半之修或變,或屬於室內裝修管辦法所規範之室內裝修為者,似缺乏法強制申辦程序或課與專業權責之規範。建築法於 1971 12 月發布,考諸第 16 條制定之目的,係為考當時開業建築師人僅 400 人左右,且剛制定建築師法,為避免人足需求,同時簡化建築管業務,故訂定排除條文。而形成建築物用後星修繕為普遍卻放任發展逐漸破壞建築物外貌觀瞻與內部隔間構造安全,此一重大建管,亟需檢討規範。東方科學園區等重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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