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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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0/21,1,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珠海海事局王德才 07563330166,2023/10/21,2,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船舶检验概述三、船舶标准体系四、海船修改通报,2023/10/2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入级规范、规则由中国船级社制定、颁布和实施。技术法规和规范、规则之间关系 04海船法规第1章:本章所述各项的检验,除本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执
2、行。在04河船法规同样的地方也可找到。,船旗国检查适用检验技术法规的编制,2023/10/21,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共32条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2)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2023/10/21,5,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023/10/21,6,船舶检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
4、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2023/10/21,7,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
5、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2023/10/21,8,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2023/10/21,9,二、船舶检验概述,船舶检验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1.行政法规:船舶法定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船舶检验机构及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等;2.技术法规: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
6、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人员资质认可和管理方面:1.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验船师资质管理船舶检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定检验证书管理、船舶检验质量管理、船舶检验信息化建设、案件查处及责任追究和低质量船专项治理活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2023/10/21,10,船舶检验,检验(Survey)验船师的介入活动,旨在确认与批准图纸和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其任务是监督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技术状态符合和保持规定要求,促使其具备和保持安全航行和作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技术条件。检验结果作为决定签发或签署船舶证书的依
7、据。,2023/10/21,11,检验特点,检验是一个确认符合性的服务过程。通过检查、试验、审核、观察、交流等方式予以实现检验是一个正式和公开的活动。检验是100%检查;检验是具有目标性(以安全和防污染为核心)。,2023/10/21,12,船舶检验分类,-法定检验: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进行。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法规(规范),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进行,或者委托、授权或指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法定检验是一种强制性的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是国家管理
8、权的体现。船舶必须持有法定检验证书才可航行、作业。-入级检验:船级社;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在性能上的可靠性和竞争力,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入级检验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法理上,入级检验属于非强制性检验。-公证检验:任何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指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如船舶发生海损或机器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坏修理
9、工程项目内容等。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索赔及海事仲裁的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2023/10/21,13,检验控制,根据质量控制原理:人:适任的验船师 机:适当的检验设备 料:正确的检验标准 法:合理的检验方法和制度 环:良好的检验环境,2023/10/21,14,验船师,1、基本素质:(1)善于观察(2)公正无私(3)契而不舍2、个人特征:(1)获得和运用专业知识能力(2)独立工作能力(3)分析判断能力(4)适应能力(5)交流和合作能力(6)理解规范/法规能力(7)良好的职业道德,
10、2023/10/21,15,检验种类,船舶检验种类:初次检验,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也称营运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其他专项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锅炉检验,2023/10/21,16,1)初次入级检验(1)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接受的其他技术要求。(2)现有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有关检验的规定执行。(3)新建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建造中检验有关规定执行。2)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
11、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 个月内进行。3)中间检验所有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可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如中间检验与年度检验重合,则该中间检验替代此次年度检验。,2023/10/21,17,4)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既可以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检验成为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的检验成为水下检验。(2)如在干船坞或船排上可以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船东应通知CCS。(3)所有船
12、舶应经受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定期检验。除另有规定外,在每5 年进行的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进行。在所有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6 个月。在例外情况下,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3 个月进行。(4)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通常应在干船坞内进行。但是,可以考虑船舶漂浮状态下,采用规定的水下检验方法进行。对船龄在15 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许水下检查应特别考虑。对于船龄在15 年以上的油船、散货船、化学品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5)客船,客滚船坞内检验每2 年进行一次。(6)符合本规则关于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定
13、期检验的要求,并不解除船东符合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要求的责任。(7)根据船体水线以下部分的具体情况和特别检验的间隔期,可缩短其坞内检验间隔期限。,2023/10/21,18,5)特别检验(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2)客船、客滚船的第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4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4 年内完成。(3)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的前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早于到期前
14、一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 个月年完成能。在这种情况下,下次特别检验日期按原检验到期之日算起。(4)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根据船东请求,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必需在到期之日前得到书面申请,且船舶法定证书及船底外板检验允许这样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期应从展期前的特别检验到期之日算起。(5)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前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
15、,2023/10/21,19,6)螺旋桨轴与尾管检验检验间隔期(1)水润滑轴承:除另有规定外,螺旋桨轴有连续的金属衬套,或连续的镀层,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保护套包扎在金属衬套之间、并能有效地防止水与轴金属接触或轴由防腐蚀材料制造,检验间隔期为5 年。除上述以外的轴,单桨轴检验间隔期为3 年;多桨轴检验间隔期为5 年。如船东要求,可给予1 次1 年展期。(2)油滑润轴承:螺旋桨轴的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检验间隔期为5 年。如船东要求,可给予2 次每次1 年展期,除客船外的船舶,也可给予1 次不超过5 年的展期。(3)对客船包括客滚船和客渡船,上述(1)和(2)中的检验间隔期应为4 年。,2023/10
16、/21,20,(2)检验项目(1)拆下螺旋桨并抽出螺旋桨轴,轴后端锥体前端1/3 范围用裂纹探测方法检查整个表面包括键槽。对法兰连接螺旋桨轴,其法兰与轴过渡圆角处进行裂纹探测。(2)测量轴承间隙,可通过螺旋桨轴轴承档直径测量,螺旋桨轴轴承直径测量或总间隙或测量螺旋桨轴下沉量方法得到。(3)螺旋桨轴前后油封装置密性检查。(4)螺旋桨安装检查。(5)可调螺距螺旋桨,对叶片密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全部工作部件拆下检查;重新装妥后,连同控制机构进行操作试验和密性试验。(6)全方位推进装置按制造厂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查。(7)动力定位装置、系泊定位辅助装置、侧推器,进行总体检查和操作试验,如发现怀疑,应
17、拆开检查;重新装妥后,应进行密性和操作试验。,2023/10/21,21,(3)具有水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展期检验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1 年的展期。(4)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1 年展期检验 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1 年的展期,但最多展期2 次。(5)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5 年展期: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5 年的展期。7)锅炉检验蒸汽锅炉内部检验锅炉外部检验展期检验废气加热经济器检验热油加热器检验,2023/10/21,22,8)循环检验(1)船体循环检验系统船体循环检验系统是特别检验的替代检验系统,适用于除油船、散货船和兼用船、化学
18、品船、客船和客滚船和船龄20年及以上的船舶以外的船舶。根据船东申请并经CCS的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系统的基础上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要求,应在5年特别检验期满之前完成。在循环检验周期内,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船级检验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验(必需时应作试验)。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但是,各检验周期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在两个周期内的检查项目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坞内检验也可以在5年船级检验期内任何时候进行。如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CCS可以撤回基于循
19、环检验体系的检验协议。,2023/10/21,23,(2)轮机循环检验系统应船东要求并经CCS 同意,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 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5 年,所有检查项目应象特别检验的状态那样提交检查,即在打开和清洁情况下提交检查。而对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通常仅作动作试验或模拟试验。根据船东要求,同意轮机长按CCS 授权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轮机长应将所检查的情况记载于检验报告上,并应
20、在船舶抵达有CCS 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CCS 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系统的实施情况,任何时候都可以终止循环检验系统,而采用特别检验。,2023/10/21,24,9)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1)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可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详见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附录16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指南,条件是:制订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CCS 认可;船上实施计划人员应遵守认可的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维护保养计划记录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认处于有效状态。(2)当对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认为不能完全满足保持入级的
21、要求时,则实施的此系统将予取消,然后采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2023/10/21,25,10)临时检验(1)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其他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2)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申请临时检验:船名、船藉港、船旗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遭受影响入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船舶航区的改变;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检验的延期或建议。(3)临时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业已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4)完成临时检验,应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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