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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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类型知识产权,主讲 焦洪涛 副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引 论,一、知识产权的机制二、知识与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机制,1、知识产权的取得与权利设定2、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权利许可3、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益平衡4、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权利救济5、知识产权的诉讼与纠纷解决6、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战略实施,二、知识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德国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 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对我国,知识产权是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翻译,二、知识与知识产权,经合发组织(OECD)
2、1996年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可分为四大类:(1)关于事实和现象的知识,即know-what(知道何物)(2)关于自然规律和原理方面的知识,即know-why(知道为何)(3)关于技能和决策方面的知识,即know-how(知道何为)(4)关于人力资源与人文方面的知识,包括know-who知道何人),know-when知道何时),know-where知道何地)等,二、知识与知识产权,know-what类知识,一般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可由公众自由使用,不能授予知识产权,或系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之知识know-why类知识,实为科学发现,发现者由国家给予行政奖励,其不具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k
3、now-how类知识,若属客观上可直接外化的知识,可依权利人之意志,使之外化,藉专利法而享有专利权,或使之内储,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若属客观上不可直接外化的知识,可依权利人之意志,使之内储,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通过学习使之间接外化,而藉专利法享有专利权know-who(when,where)类知识,多属公有领域,其可获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则呈明显反差,对其保护与管理的方式尚未成熟,仍在探索之中,新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当代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发展、扩张与膨胀 及其 反思、批判与限制文学产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新类型知识产权尚难以穷尽列举(公约、立法、判例、学说
4、),第一节 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 市场竞争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三节 信息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四节 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五节 特殊标志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六节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 高度重视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七节 其它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一节 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概述,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背景二、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分类问题,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背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摹画了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轮廓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背景,总趋势看,在不背
5、离公平秩序和利益平衡原则,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下,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在向权利类型多元化、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水平高程度化、保护方式综合化、保护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主导的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规则反映了这一趋势,二、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1、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机能2、激励高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3、促进市场竞争领域的文化创新4、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分类问题,新类型知识产权分类之一据其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关系:(1)延伸型(2)补充型(3)超越型,新类型知识产权分类之二,据其发展前景:(1)前所未
6、有,新近出现的(2)以前就存在,但长期没有通过强势发展成为典型形式,现阶段又重新得到价值的重估和地位上的重视的(3)以前就存在,长期没有通过强势发展成为典型形式;而且在今后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也不可能得到突破性进展的(4)也有为数很少的某些新类型知识产权会因技术的创新和社会情势的变迁而被扬弃,成为昙花一现的制度陈迹,新类型知识产权分类之三,据其权利性质和权利定位:(1)作为现有知识产权类型的特别权利(2)作为现有知识产权类型的相关权利(3)作为专门类型的独立权利(4)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法益”,逼近于权利,但尚有待权利化(5)多种知识产权形式来整合保护的权利,为便于讲解
7、,暂采用如下分类线索:第1类:市场竞争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2类:信息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3类: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4类:特殊标志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5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高度重视的新兴知识产权第6类:其它领域的知识产权,第二节 市场竞争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厂商名称权二、商业秘密权三、角色商品化权,一、厂商名称权,基本概念 厂商名称,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对于法人而言,即企业名称;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而言即“字号”厂商名称权,就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对所使用的名称享有的具有一定专有性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通
8、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受法律的禁止,厂商名称权的构成,1、厂商名称权的客体 在我国,厂商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的名称 2、厂商名称权的主体 在我国,厂商名称权的主体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任何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
9、用一个从属名称 3、厂商名称权的权利内容(1)设定权。(2)使用权。(3)变更权。(4)转让权。(5)禁止权。,二、商业秘密权,基本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权,就是权利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持有的商业秘密享有的专有性权利,二、商业秘密权,1987年6月23日通过的技术合同法是我国直接有关商业秘密的第一部法律,规定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 1991年4月9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
10、不公开审理问题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承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1997年3月14日修订颁布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的构成,1、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的构成,2、商业秘
11、密权的主体 商业秘密的开发者及其它合法持有者 法人、自然人以及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3、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容(1)积极权利:包括对商业秘密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2)消极权利:禁止权。即商业秘密所有人禁止他人从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权利,三、角色商品化权,基本概念 角色商品化权,是指角色的拥有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的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角色的专有权,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与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 这些角色是由真实人物附载的、作品塑造的或由真人扮演的,并具有独特的实质性人格特征、良好的公众效应和商业流通价值,三、角色商品化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时,在行为主体方面要求须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
12、经营者,这大大限制了商品化权保护的范围 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标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款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援作保护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依据 从国内外趋势上来看,在立法上将角色商品化权确立为一种专门类型的无形财产权,是较为理想的法律保护模式,角色商品化权的构成,1、角色商品化权的客体(1)应具有独有的实质性人格或人格化特征(2)应是公开的(3)应具有亲和力并产生公众效应(4)应可被用于商品经营或服务过程之中 2、角色商品化权的主体 角色的拥有者是角色商品化权的主体 主要是依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形象、名称及其它可被用于商品化的角色的作者、演员,
13、或知名人士或团体,角色商品化权的构成,3、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研究报告认为:基于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一般认为是财产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开发的权利 基于真实人物的角色商品化权,在理论上要复杂一些,它还可能涉及到人格权问题 在“人格的商品化”过程中,角色商品化权的意义并不在于在权利人对形象的控制和支配,而在于权利人通过对角色的商业使用来获得财产利益。可以说,角色商品化权已经脱离了普通人身权的范畴,进入了无形财产权的领域,第三节 信息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三、网络作品著作权四、计算机程序专利权五、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六、集成电
14、路布图设计权七、域名权,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依据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994年TRIPs协议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本)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第4条中作出近似的规定 我国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一类作品 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之后,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重新发布了
1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次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并非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独立开发(2)已固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1)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2)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3)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6、8条的规定,软件作品享有两类权利:(1)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2)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例第23条、24条明确规定 10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从技术角度出发,应注意适用有关软件版权侵权认定判断方法(1)“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方法(2)“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5、合理使用(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行使的行为(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司法实践中,区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一般有4条标准:A.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B
17、.使用的目的C.被使用的数量D.被使用作品的内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基本概念 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是数据库开发人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和一种特殊性权利 根据主体的不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分别对应的是数据库的作者权利与制作者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在保护对象的覆盖范围上并不是并列的关系 数据库特殊权保护的对象既包含了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又包含了另一部分数据库著作权所不能保护的对象,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与数据库相类似的是“汇编作品”的概念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
18、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构成,1、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客体 组成数据库的基本要素是数据库的内容和数据库的整体结构(1)数据库著作权的客体要求具有“原创性”,且这种“原创性”要求并不高于普通文学艺术作品“原创性”的要求(2)数据库特殊权的客体如果不具有“原创性”,则要求具有“投资性”,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构成,2、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主体(1)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该数据库的作 者(2)数据库特殊权的权利主体:该数据库的制作者
19、,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构成,3、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权利内容(1)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根据欧盟指令,数据库作者不享有精神权利。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可以借助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或国内立法来解决(2)数据库特殊权的权利内容。欧盟指令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一种特殊权利,这种权利起初称之为“防止未经许可提取数据库内容的权利”,三、网络作品著作权,基本概念 网络作品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人对网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广义上,网络作品传播者对网络作品享有的邻接权也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一部分 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
20、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构成,1、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在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两类:(1)数字化作品:即原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2)数字作品:即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构成,2、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该作品的作者3、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1)数字化复制权(2)信息网络传播权(4)著作权管理电子信息维护权(3)技术保护措施权,四、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基本概念 计算机程序
21、专利权,就是开发者依照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发明享有的专利权 日常语境中,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等量齐观,甚至相互换用 但是由于“文档”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因此,在讨论与此相关的专利问题时,使用“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概念要比“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概念更为准确,四、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现阶段,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践中对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审查持审慎态度,也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专利性的要求过于严格 面向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强化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潮流,我国专利法律
22、制度应作出相应完善 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允许以计算机软件程序为特征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成为可专利性的客体,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构成,1、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客体 即 计算机执行的相关技术发明,包括产品发明、产品实用新型或方法发明 计算机程序在申请专利时,除应符合授权实质性条件一般要求外,应注意以下特点:(1)创造性(2)新颖性(3)实用性,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构成,2、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主体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者 3、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具体权利内容,可参照普通专利权,五、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基本概念 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系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
23、则 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 就是权利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创造的网络商业方法发明享有的专利权,五、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在审查实践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审查一直持审慎态度 事实上,中国专利法规并没有明文将商业方法发明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9章中明确规定了具有“技术性”的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是属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如果作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特例的商业方法软件发明具有“技术性”,也应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构成1、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客体 特定的网络商业方法发明 网络商业方法发明在申请专利时,除应符合授权实质性条件一般要求
24、外,应注意:(1)创造性(2)新颖性(3)实用性,2、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主体 网络商业方法的发明人3、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 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计算机程序专利权近似,可参照普通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基本概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指布图设计创作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1年3月28日颁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
25、01年9月18日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构成,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1)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2)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 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创作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构成,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 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 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从事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七、域名权,基本概念 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ervice),是一种网络寻址技术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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