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人口计生法律咨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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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服务,2011年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课件系列,目 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其他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第一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一、我国法律体系及层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行政法规、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等,(二)我国法的形式:,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
2、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四)法律优先原则,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框架,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 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
3、赔偿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规章、政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豫发200923号文件,等等,第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地位:重要里程碑,计划生育第一部基本法律,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国策。,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
4、一孩生育审批制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犯法也犯罪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要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免费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依法自由而负责任地生育子女的权利信息权知情选择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隐私权平等权,基本权利含义,健康权:重视生育干预可能给对象带来的生理、心理、
5、社会适应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的损害。财产权: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要限制或剥夺他人物权,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而且,不是所有的不动产、动产都可以强制执行的,特别是住宅、生产和生活资料在被强制执行时要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基本权利含义,生育权:生育权与婚姻的关系,生育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个体生育权还是共同生育权,生育的时间、数量、间隔等。参与权:育龄夫妇是实行计划生育的主体。人格权: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尊严。民主权:法律、规章的制定要有关联方的广泛参与;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要广泛吸收关联方的意见。隐私权:公共决策和活动要公开
6、,私人决策、活动、信息要保密。平等权:夫妻(性别)平等;管理与被管理者平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缴纳社会抚养费。,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
7、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局部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和科学测算。,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国务院其它部门做出规定。上述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全国通用。,兄弟换妻,再婚生育问题;境内居民境外生育问题;更改民族生育问题;变大陆居民为香港居民生育问题;跨省区生育问题;低龄生育问题;婚前生育问题;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问题;社会精英政策外生
8、育问题:深圳大学一法学教授涉嫌计划外生育,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计划外生育。,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1、性质:补偿性行政收费,不是罚款2、目的:调整利益关系,警示教育公民不要违法生育3、对象:违背了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4、标准:根据人均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违法情节等确定5、原则:30日内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分期缴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期限重新计算6、征收主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7、缴纳方式:征收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金融机构缴款、盖章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开具专用票据。征收决定书到乡(镇
9、)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款开专未用票据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缴国库8、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9、法律责任:逾期每月加征应征金额2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11、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一位女干部结婚多年,生育一女孩,丈夫是民企老总家有千万资产,前两年该女领导与丈夫离婚,下嫁当地农村一老汉,领了结婚证办理喜宴,2009年由前夫陪同到医院生了一个儿子,但有人揭发,该女干部离婚后仍然与原丈夫同住一屋,几乎没有看到与再婚的丈夫同住,群众怀疑该孩子是这位
10、妇女与原丈夫所生,离婚和再婚是假,计划外生育是真,要求计划生育部门予以查处。市计划生育委员经过做老汉的工作,老汉最终承认他和这个女干部没有同居。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找当事人谈话,当事人仍然咬定孩子不是前夫所生。单位领导认为计划外生育证据不足,不好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也很难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群众和媒体对这一案件非常关注,希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能够依法查处。请问该案件应该怎样解决?,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特别规定,(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
11、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1991年12月26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年月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
1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点1、适用对象:办法: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条例: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2、管理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共同负责
13、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 3、管理制度措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合法权益制度;4、指导思想:属地管理、市民服务,(二)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权益的规定,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3、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4、条例还规定: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三)
14、便民措施,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
15、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原因,人户分离信息不灵,接触困难,工作成本高。分省制定条例生育政策差异大,征收标准悬殊,执法标准难掌握。法规空隙空隙多,漏洞大,容易发生意规避。,第三部分 其他法律知识,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上户口问题)2、公民权利: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地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公民的基本权利:又称宪法权利。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普通权利的基础和依据。西方许多学都将它称为人权,使人成其为
16、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二、民法有关知识,(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没有统一民法典,民法体系由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和众多民事单行法组成;许多民事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内容上,非常庞杂,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较多。,(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享有的、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利益。特点: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民事权事包括:财产权与非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四)物权物权的概念物权法
17、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具体;可感知;控制;有形体);2.物权为支配权(对物实际控制);3.物权为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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