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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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员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一、法律责任规定二、相关案例思考三、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制度,一、法律责任规定,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统一为一体,“权责统一”;表现为公权力必须行使且不得放弃;、行政执法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且要遵守程序法;、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本质:行政法起因和发展于为制止:公民权利违法行使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两方面都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
2、法行政:对抽象立法活动提出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提出要求;也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调查检查等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系统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层级监督:上级对下级机关;管理者对公务员;行政复议专门监督:依法设置的审计和监察机关政治监督:各党派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通指狭
3、义。特点:违法是承担的根据;的大小、范围、期限等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认定和追究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认定:、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违宪责任。最特殊,主要是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刑事责任。由于刑事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最严重、制裁最严厉的,主要是人身责任。、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较宽泛,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主,还可是公民和其他组
4、织、团体。,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免除:时效免责刑法最高年不诉免责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有些刑事违法)自首、立功免责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补救免责在国家机关归责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协议免责仅适用民事,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分为:违宪制裁撤销同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刑事制裁刑罚主刑和附加刑民事制裁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关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对内部违法失职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刑事法律责任管理相对人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责任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6、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级政府、上级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未依法
7、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2007年7月)第十三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规定,
8、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9、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进行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
10、1月1日施行后,该规定被同时废止。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刑事责任,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国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相
11、关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事责任,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相关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二、相关案例思考,健康报内参第1901期刊登无证黑诊所医死患者 卫生监督官员成被告一文.2006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一家无证诊所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当地法院在对非法行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该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刘科长刑事拘留,并以“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向管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相关案例思考,据查,2006年3月,刘科长等到非法行医者所在村镇检查时,群众指称当时查处的诊所对面还
12、有一家诊所,但当时房门上锁、无任何诊所标志,未再进一步核查,同年7月该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2007年8月,管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刘军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分”;之后区监察部门又对刘科长予以降级处分。,相关案例,*河南省台前县卫生监督员因一无卫生许可摊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被追究玩忽职守罪。*陕西西安灞桥区卫生监督员因无证诊所致人死亡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相关案例,浙江温州龙湾区卫生监督员因职业病防治监管不力、企业尘肺病多发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其他江苏、云南等,起因及问题,相关案件对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在社会上也有反向示范作用。-网上评论*河南省卫生某区监督员
13、考核考试交白卷;*陕西当事卫生监督员信函:希望相关案例引起卫生部重视,并表示愿意为卫生监督工作以后顺利发展做铺路石。,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检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
14、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研究意见,12月21日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高法、高检、河南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以及清华、人大法学院刑法学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卫生执法责任界定、执法现状和刑事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研究意见,总体意见:随着国家
15、对依法行政要求的提高,责任追究的力度也相应加大,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的追究确实有一些问题。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应当以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来进行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正确区分一般玩忽职守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正确对待打击和保护的关系。,研究意见,法学院教授提出: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应当以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来进行界定。典型案件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具体要分析执法职责是否履行,考虑执法现状,不能简单以是否造成人员死亡这一结果论处。,工作思路,严格区分行政执法不力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保护卫生监督员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和技巧研究加强队伍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题联合调
16、研,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查厅:调研通过在卫生系统和检察系统分别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在河南省卫生厅和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座谈上,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介绍了河南省发生的卫生监督员刑事责任案件的情况,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执法现状和难点问题,对如何区分执法不力、工作失职与渎职犯罪的界限进行了热烈讨论。,问题分析,一、非法行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分析: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大,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非法行医存在市场;二是院校无序扩招,毕业生无法进入正规医疗机构;三是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一部分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入城镇
17、范围内行医;四是都市村庄管理难度大,提供了生存土壤和保护;五是药品流通管理存在漏洞,为非法行医者的药物供应提供方便;六是基层卫生执法力量薄弱,行政处罚手段缺乏强制力,在对非法行医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相对较少,非法行医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问题分析,二、卫生监督机构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在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卫生监督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现有卫生监督员16人,负责全区辖区6220户食品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28家医疗机构、3230余户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以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着全区无证诊所和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还承担政府创建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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