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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集中交底会,主讲人:郭伟,前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坚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指导思想,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站经研究决定,对新开工工程参建各方人员集中进行监督交底。,讲课内容,一、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建筑起重机械三、施工用电四、起重吊装五、施工机具,第一部分,现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现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
2、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施行)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年月日施行)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3、施行)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施行)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1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13、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1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发2002223号)15、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
4、号)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8、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1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2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2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
5、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2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412号)25、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26、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7号)27、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济建安2007第9号)28、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第35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第3号),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 J278-2003(实施日期:2003-1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
6、9(1999-05-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J375-2004(2005-03-0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J405-2005(2005-07-0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I3-2002(2002-06-0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2000-12-01)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92-08-01)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1992-01-01)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20
7、05-03-01)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08-12-0l),11、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2008-12-01)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J119-2001(2001-11-01)1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004-05-01)14、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1993-08-01)15、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1998-12-01),1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1988-09-15)17、安全标志GB2894-1996(1996-10-01)1
8、8、安全色 GB2893-82(1987-04-01)19、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1993(1994-07-01),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一)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监理单位4、施工单位5、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6、出租单位,(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1、建设单位,(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
9、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10、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监理单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11、施工单位(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12、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
1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14、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5、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两个以上生
16、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17、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18、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5)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9、,擅自将其投入使用;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16)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按建设
20、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1、,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8)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
22、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23、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出租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
24、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认识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事项三、施工升降机 四、物料提升机,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认识,1、范围 2、型号,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事项,(一)、基础有关问题(二)、安全保护装置的认识(三)、安装过程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四)、使用中的安全事项(五)、几个用电问题,(一)基础有关问题,1、只考虑安装不考虑拆除造成拆卸困难 2、塔机离
25、建筑物过远,造成将来无法进行附着。3、两台以上塔机共同作业应满足多塔作业条件 4、外线距离与防护5、基础地耐力 6、深基坑边沿基础的确定7、基础砼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二)安全保护装置的认识,1、力矩限制器 2、起重量限制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4、变幅限位器 5、回转限位器6、吊钩保险装置 7、卷筒保险装置8、风速仪 9、障碍灯,(三)关于塔机安装的安全技术问题,1、安装前的准备2、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3、升节和降节 4、附着锚固,(四)使用中的安全事项,1、塔机司机持证上岗,并配备相应的信号指挥2、安全装置定期检查,严禁私自调节或拆除3、多塔作业无法满足条件应相互避让 4、经常对塔机
26、垂直度进行测量,垂直超标应及时调整。调整方式按规程进行,(五)两个用电问题,1、塔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42、塔机电气控制系统中的失压保护和零电位保护,三、施工升降机,(一)安全保护装置(二)荷载控制,(一)安全保护装置,1、限速器2、顶盖门开关3、笼门连锁装置4、吊笼上、下限位开关5、吊笼极限限位开关6、防松绳开关(断绳保护开关)7、安全钩8、缓冲器,(二)荷载控制,因施工升降机不设置超重限制器,所以荷载控制实际是人为控制。,四、物料提升机,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2、安全装置 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载重量限制装置上极限限位器下极限
27、限位器:吊笼安全门,第三部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一、基本供配电系统二、基本保护系统,一、基本供配电系统,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当按三级设置,即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原则。1、系统基本结构 2、系统设置原则 3、配电室的设置,1、系统基本结构 三级配电系统结构形式示意图,总配电箱(配电柜)(一级箱)I分配电箱(二级箱)分配电箱I I 开关箱开关箱(三级箱)开关箱开关箱 I I I I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2、系统设置原则,(1)分级分路原则(2)动照分设原则(3)压缩配电距离(4)环境安全,3、配电室的
28、设置,1)配电室建筑应满足如下要求 2)配电室照明,二、基本保护系统,1、接地保护系统2、过载与短路保护系统 3、漏电保护系统4、接电装置5、电缆敷设6、危险环境因素的防护7、用电管理,1、接地保护系统,1)规范要求 2)规范规定实质结论3)PE线,2、过载与短路保护系统,采用三级过载与短路保护系统,一是指在系统中的三级配电装置总配电箱、分箱、开关箱中,均设置熔断器或者断路器。其中断路器允许用兼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取代。多回路配电装置的总路和分路中,均应设置熔断器或断路器,即在总箱、分箱中的总路和各分路中都要设置熔断器或断路器。,3.漏电保护系统,设置要求(1)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总开
29、关箱内设置漏保。(2)实行分级、分段漏电保护原则 总箱漏电保护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4、接地装置,(1)接地装置组成(2)接地装置敷设(3)接地体、接地线最小规格(4)接地线及其连接防潮防腐蚀(5)接地线应采用两根及以上导体(6)接地体周围,5、电缆敷设,(1)埋地(2)在建工程电缆敷设,6、危险环境因素的防护,外电防护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电压等级(KV)1 1-10 35-110 220 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 6 8 10 15,7、用电管理,(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2)、电工(3)、安全技术档案(4)、交底,第四部分,起 重 吊 装,1、施工方案2、起重机械3、钢丝绳与地锚4、吊点5、司机、指挥6、地耐力7、起重作业8、高处作业9、作业平台10、构件堆放11、警戒12、起重工,第五部分,施 工 机 具,施工机具,1、平刨2、圆盘锯3、手持电动工具4、钢筋机械5、电焊机6、搅拌机7、气瓶8、翻斗车9、潜水泵10、打桩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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