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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货币政策、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2,概 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业务,是人民银行“发行的银行”的重要标志。货币发行是否科学、基础货币投放是否合理、货币供应量是否适度,与一国货币发行原则、发行程序和发行制度密切相关。,3,现金管理,则作为货币流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对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实效都具有非常直接的作用。,4,关键词,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发行、发行库、业务库现金管理、坐支、工资基金管理,5,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货币政策法第二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
2、第三节 现金管理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6,第一节 货币政策法,一、货币政策概述二、货币政策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7,一、货币政策概述,(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广义的货币政策是指一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所有有关货币方面的规定和所采取的影响货币供给数量的一切措施。狭义的货币政策则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8,(二)货币政策的特征是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主要采用间接调控的手段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9,(三)货币政策的运行机制1、货币政策目标,这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2、货币政策工具,这是实
3、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3、货币传导机制,这是指一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如何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变化,并最终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的机制;4、货币政策效应,这是指货币政策实施后社会经济运行所作的现实反应。,10,二、货币政策目标,(一)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1、货币政策目标的概念货币政策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金融调控所要达到的目的。2、货币政策目标的种类根据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和影响速度,通常把货币政策目标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控目标。,11,1.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12,2.中介目标:由于最终目标的实现需要
4、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就需要借助一些具有可测性的经济指标来增强货币政策的调控力,这些经济指标就是中介目标,它是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最终目标之间的过度性指标。目前,各国货币政策中的中介目标主要是货币供应量。,13,3.操作目标。操控目标是指受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作用的金融变量指标,一般包括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14,(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1、中国人民银行首要的和直接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这是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2、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不是为了稳定币值而稳定币值,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而稳定币值;3、
5、稳定币值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在货币政策目标序列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15,我国把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把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作为操作目标。,16,三、货币政策工具,(一)货币政策工具概述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有一个传导机制,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影响操作目标,再由操作目标的变量影响中介目标,最后由中介目标的变量来实现最终目标。,17,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调控经济的常规手段,主要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一般利率水平,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1
6、8,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控制商业银行的创造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功能:(1)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清算,保障存款人的利益。(2)影响信贷资金供应能力,调控货币供应量。(3)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19,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率来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外汇或其他金融资产,以此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20,(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还可以选择对某些特定的信贷
7、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加以调控,这些调控手段被称之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21,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进行控制,以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或刺激证券市场的信用扩张。2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贷款方面的控制,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扩张,降低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3消费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之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22,(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1、直接信用控制工具。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以强制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所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1)信用分配,即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
8、的状况和客观经济需要,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额度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的措施。(2)直接干预,即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直接干预,从而对其信用创造能力进行调节、控制的措施。,23,(3)流动性比率,即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对存款的比例。(4)利率最高限额,即规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的最高利率。(5)特种贷款,即在货币供应过多、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的特别存款,以缩减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24,2、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它的各种间接影响以调控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其方法主要有:(1)窗口指导,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
9、况、物价变动趋势及金融市场的动向等,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方针、方式、方法、资金融通计划和其他经营活动所作出的非正式要求,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被控制在中央银行认为适当的范围内。(2)道义劝告。即中央银行利用其声望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口头或书面劝告,以影响其放款的数量和投资方向。,25,(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存款准备金制度1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
10、金,实行按旬考核的办法。,26,(二)基准利率制度 是通过对基准利率的调整来实现紧缩银根或放松银根的目的的活动。主要包括:(1)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时所采用的利率;(2)对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所采用的利率;(3)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人民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4)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利率,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准备金支付的利息。,27,(三)再贴现制度 1.条件:我国的再贴现票据必须是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2.对象: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
11、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3.再贴现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28,(四)再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作用:一是调整货币供应量;二是可以影响人们的预期,产生预告效果。对象应当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从2004年3月25日起,我国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29,(五)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12、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和外汇的活动。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根据货币供应量以及市场汇率等指标的变化,决定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运作。2.工具: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3.对象:主要是银行。4.债券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三种方式。,30,第二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二、人民币发行的涵义与发行机关(一)人民币发行的涵义(二)人民币的发行机关 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一)人民币发行的原则(二)人民币发行的程序,31,四、发行库与业务库(一)发行库(二)业务库(三)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五、人民币的法
13、律保护(一)残损人民币的收兑与销毁(二)危害人民币行为的禁止与惩处,32,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33,二、人民币发行的涵义与发行机关(一)人民币发行的涵义 广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人民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中投放人民币现金的
14、行为。即指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34,(二)人民币的发行机关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35,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一)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2.计划发行原则。3.经济发行原则。,36,(二)人民币发行的程序人民币发行程序是指人民币发行的步骤和方法,是属于人民币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
15、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37,四、发行库与业务库(一)发行库 我国的发行库是“人民币发行库”的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按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四级发行库体制,依次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38,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等。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
16、保安全。,39,(二)业务库 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的货币,处于周转状态。为节约现金使用和减少现金调拨,控制货币发行的额度,在保证业务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人民银行对各银行业务库保留的现金,均确定一个库存限额。业务库库存限额确定后,不能任意突破。库存现金超出限额时,超出部分要缴回发行库;不足限额时,发行库就发行一部分货币补充业务库,使其恢复到正常水平。,40,(三)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发行库与业务库的主要区别是:1、机构的设置不同。发行库是各级人民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垂直领导;业务库则是各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办理现金收付
17、业务而设立的金库。,41,2、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发行库保管的是发行基金,在出发行库之前,它尚属货币准备金性质,不是流通中的货币,不具备货币的职能;业务库保管的是现金,属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42,3、业务对象不同。发行库的业务对象是各普通银行;业务库的对象是全社会。4、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发行库出入库的金额起点是以千元为单位,必须整捆出入库;业务库收付现金则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43,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一)残损人民币的收兑与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与销毁,对于保持人民币的整洁、方便人民币的使用、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有着积极的作用。,4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
18、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发布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12月24日)、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2000年5月26日)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更具体的规定。,45,46,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1.票面残损不超过1/4,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47,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损不超过1/4,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48,二、票面残损1/4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
19、得流通使用;,49,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1.票面残损1/2以上;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不得流通使用。,50,(二)危害人民币行为的禁止与惩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国务院发布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20、31条至37条对与此有关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至第46条和1997年的刑法,还就有关危害人民币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52,案 例,事主陈某到水果摊买水果花了16元,交给摊主李某一张二十元面值人民币,陈某以人民币缺角和脏旧为名让陈某换钱,后陈某换了一张百元人民币给李某,李某将百元人民币放进钱箱,这时李某的妻子徐某称缺角的人民币可以收,让李某将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再收陈某那张缺角的二十元人民币,李某将一张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陈某发现李某还给的是假币,不是交给李某的那张人民币,而后报警。请问:此事如何定性,如何处理。,53,答:如有证据证明李某及其妻子明知是伪
21、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可定性为使用假币,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54,从一则案例看出售与使用假币罪的区别,2006年8月,李某通过某亲戚弄来假币5万元,他让其朋友张某帮助他联系买主,张某经多方联系,告知李某说有人愿意以实物换取假币。10月份,李某在张某的介绍下以8000元假币换取刘某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后李某又以2万元假币换取冯某的一台联想牌电脑,又用剩余的假币换取徐某销售的一辆摩托车。买主刘某在使用换取的假币在人民商
22、场购物时被人识破,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交代将李某抓获。,55,争议焦点,审理中,对卖主李某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56,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理由是:李某在用假币换取实物时,并没有向对方隐瞒使用假币的事实,即双方均知道标的物的性质,从上述行为看,表面上看李某是使用假币,实质上则是在出售假币。故此,李某的行为应构成出售假币罪。,57,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使用假币罪。理由如下:出售假币是把假币当作一般商品出卖给对方,从对方那里获得货币,而使用假币是把假币冒充为真币支付给对方,从对方那里取得商品。因此,李某以假币换取商品的行为应构成使用假币罪。,5
23、8,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理由如下:第一,不能从交易的结果来区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那从本案看,不能仅从李某是否从对方获取的货币还是实物来区分两者的差别。,59,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出售假币是为了从对方那里获得假币,但在对方没有货币或货币不足时,往往也会允许对方将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折价进行交易,这和用假币直接购物使用假币行为的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出售和使用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两者的对象都是假币,而人民币既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出售,又可以冒充货币进行支付使用。因而,从表象上看,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都可以表现为以假币换取实物的的行为。,60,第二,出售假币罪与
24、使用假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售假币是以假币进行的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都知道标的物的性质,使用假币是一种使用方单方面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利益的欺诈行为,使用方以假充真,对方毫不知情。,61,在司法实践中,出售假币常常表现为以低于假币面额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使用假币常常表现为按照假币的面额进行交易。具体从本案来看,买主刘某、冯某、徐某都知道自己的财产换取的是假币,他们自愿用自己的财产和李某交易,李某并没有欺骗他们,双方是完全自愿的,一方愿卖,一方愿买。李某虽然没有获得货币,但是获得了有价值的实物,其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仍是出售假币的行为,故本案应构成出售假币罪。,62,某年5月底,被告人谷春华
25、将自己年初隐藏他人伪造的人民币5000元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张曙华。张于同年8月中旬找到被告人沈光启商淡“作假币生意”,沈表示同意并愿提供资金。8月下旬,沈给张人民币1500元,由张去谷处购得百元票面的假人民币3000元,张、沈即多次在新浦区内以购货为手段,将此3000元使用殆尽。同年9月初,沈又出资800元,张出资200元,由张两次从谷处购得假币2000元。,谷春华等三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案,63,9月13日,沈、张二人携带2000元假币到江苏省灌南县城使用时被抓获。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沈光启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4,案情分析,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适用法律。主要涉及以下三
26、个具体问题:(一)关于实体判决的法律依据问题(二)关于如何定罪和应否数罪并罚的问题(三)关于适用量刑幅度问题,65,(一)关于实体判决的法律依据问题,一审判决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审判决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决定于1995年6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其中有关伪造货币方面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相比,主要作了三方面的修改、补充:,66,一是犯罪对象外延的扩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限于“国家货币”,即人民币;决定去掉了“国家”二字,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27、”。,67,二是罪名的增加,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有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两个罪名;决定增加为6个罪名,即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68,三是法定主刑的提高和财产刑的并处适用,最高主刑由无期徒刑提高为死刑,将财产刑的可以适用修改为必须适用,并且明确规定了罚金的最低数额和最高限额。由上所述,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作了重大修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实际上已经废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发生于决定施行后的本案,理应适用决定作为判决的依据。,69
28、,(二)关于如何定罪和应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本案被告人谷春华先持有伪造的货币尔后出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决定第四条持有伪造的货币罪和第二条第一款出售伪造的货币罪;被告人张曙华、沈光启先购买伪造的货币尔后使用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购买伪造的货币罪和第四条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如何定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70,从理论上讲,三被告人均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对同一犯罪对象都分别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被告人谷春华触犯了持有伪造的货币罪和出售伪造的货币罪,被告人张曙华与沈光启触犯了购买伪造的货币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罪。,71,但是,持有与出售之间、购买与使用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
29、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从法定的最高主刑及罚金刑的上下限比较来看,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犯罪重于第四条的犯罪,即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重于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因而,对被告人谷春华的行为应定出售伪造的货币罪,对被告人张曙华、沈光启的行为应定购买伪造的货币罪。还应说明,持有与出售、购买与使用,都不是同一法条规定的选择性罪名,因此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宜分别定持有、出售伪造的货币罪或购买、使用伪造的货币罪。,72,(三)关于适用量刑幅度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发布的
30、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因决定的颁布已不再适用,目前尚无新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解释发布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以及伪造货币方面犯罪的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解释中的有关数额的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仍具有参考的意义。因而,认定本案犯罪数额5000元为“数额较大”是适宜的。以后如有新的司法解释再按新的司法解释执行。,73,一审法院: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曙华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沈光启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谷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宣
31、判后,沈光启以量刑太重为理由,提出上诉。,74,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春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并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货币罪;被告人张曙华和上诉人沈光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伪造的货币罪。上诉人沈光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准,量刑失当,应予改判。,75,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1995)灌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谷春华犯出售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曙华犯购买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
32、;上诉人沈光启犯购买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二万元。,76,第三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管理概述 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一)现金管理机构(二)现金管理的对象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四、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规定(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77,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清偿力的法定通货,我国人民币现金包括铸币人民币和纸币人民币。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监管,合理控制现金投放,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
33、标。我国自50年代起就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78,人民银行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转变现金管理的重点,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代币券”的查处力度。2003年1月3日人民银行更从反洗钱的目的出发,发布实施了“一规两法”即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79,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 通过以后,人民银行依据该法和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于同年11月14日发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34、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前述“一规两法”,分别自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1日起施行。,80,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一)现金管理机构 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则依据现金管理条例的授权,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81,(二)现金管理的对象 我国现金管理的对象是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82,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一)现
35、金使用范围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83,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84,结算起点为1000元。除上述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
36、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全额支付。,85,(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开户银行根据需要审批,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的现金为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中请,由开户银行核定。,86,(三)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管理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37、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准“坐支”。需要坐支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开户单位在现金使用范围之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87,(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现金管理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到银行开立账户,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
38、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贷款人提出书面中请,经开户银行审批后,可以在贷款余额内支付现金。,88,(五)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和提取的特殊规则(略)(六)坐支控制规定坐支是指有现金收入的单位,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自己所需现金的行为。各单位支付现金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准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对因情况特殊确需坐支的单位,要事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规定的限额内坐支。,89,(七)现金管理禁止规定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须遵守以下禁止规定:1.不准白条抵库;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
39、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90,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9.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10.不准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91,四、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规定 1.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 2.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92,(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天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
40、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93,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一、工资基金管理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工资基金管理的机构和对象 三、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 四、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五、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 六、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94,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一、工资基金管理的概念及其意义 工资基金管理是指银行根据国家的授权,依照统一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和有关规定,对各开户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是现金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95,工资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劳动工资计划支
41、付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工资基金是构成社会现金投放的主要部分,也是构成社会购买力的主要成份。如果工资支付失控,势必会突破现金收支计划,扩张社会购买力,导致货币超经济发行,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因此,我国从1960年起就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96,二、工资基金管理的机构和对象 工资基金管理机构是各开户银行。管理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办法。,97,三、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
42、何,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都属于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接受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支出,不论现金或转账,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账户中列支。,98,四、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国家有关部门逐级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是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的依据。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应在2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各基层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送主管部门备案。,99,五、工资基金计划的执
43、行 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本年度的下个月或下季度使用,但不得将下个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100,六、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规定多发的现金和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1,问题与思考,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要坚持这些发行原则?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机关是谁?人民币发行的程序包括哪几个主要阶段?什么是发行库?发行库如何设置与撤消?其主要职责是什么?何谓发行基金?发行基金如何调拨?发行库与业务库有哪些不同之处?,102,问题与思考,何谓现金管理?步入21世纪以后我国现金管理的重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我国的现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对象是谁?开户单位在哪些范围之内可以使用现金?我国关于现金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内容?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在新的历史时期还需不需要进行工资基金管理?,103,10.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的利弊11.试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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