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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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 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概述,(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在我国,第二审程序又是通常意义上的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第二审程序与其它审判程序一起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框架。第二审程序同时具有审判与监督的双重职能。,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第二审程序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来讲,给予了其继续诉讼的机会,他可以继续采取有关的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而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
2、序,实现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纠正案件审理的错误,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而对诉讼而言,则可以通过二审程序,终结诉讼,在法律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个最终的了断。,(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3、。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
4、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
5、裁判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上诉,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1、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至第149条,对上诉的条件作了规定。依此规定,上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4)上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6、人民法院提出(5)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别注意上诉人与提起上诉的人不是同一概念。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成为二审被上诉人的人包括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比较容易确定: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一审当事人就是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被上诉人。但以下四种情况稍显复杂,
7、应引起注意: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按意见第176条解释,均列为上诉人。我们认为,这样做不科学。,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意见第177条的解释,应按案件的不同情分别处理:a.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
8、上诉人。我们认为,意见的a、b两个解释存在问题。,C.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对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一部分人提起诉讼的,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再参加诉讼。,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按照
9、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可上诉。法律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必须递交上诉状,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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