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国际申请的审查搜集整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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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国家阶段国际申请的审查,进入国家阶段初审和事务处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概述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在中国的效力丧失的,不能进入国家阶段。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一)明确了期限:(细则103)30个月或者32
2、个月。不能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形: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效力丧失。办理进入手续应当满足的要求:(细则104)1、以中文提交进入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2、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时的宽限费。,3、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4、在进入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姓名。5、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6、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
3、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7、必要时缴纳申请附加费。,符合1-3项的,给予申请号,明确进入日(进入手续同一日办理的,该日即为进入日;不同日办理的,最后办理日为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4-7项的,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二)两种情形下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起算日:撤回优先权要求、对专利合作条约作出保留、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自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三)对文件提交地点、方式,费用缴纳适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的规定(同国家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申请文件的审查,国际申请日 除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需要重新确定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外,由受
4、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就是)视为该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发明人和申请人的译名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提供的)填写的发明人/申请人译名不准确的,在(国家)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申请人在国家公布)在专利局作好准备工作之后要求改正发明人/申请人译名的,应当(以改正译文错误的方式提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关于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国际阶段,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
5、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此外,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或者第41条(向每一选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国际阶段的修改的,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修改文件的译文。期满未提交的,对声明中提及的修改将不予考虑,发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译文,国际公布文本中标明是替换页、更正页的内容(应当)一般认为是原始申请的内容。,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并且序列表是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译文时,也应当将其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并且单独
6、编写页码。,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如果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只需要提交进入声明、原始申请中摘要的副本及摘要附图(有摘要附图时)的副本,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的副本。但是,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还需要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7、及附图(有附图时)的副本。,提前处理 要求专利局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所述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手续:()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国际局尚未向(指定)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际申请经过认证的)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该副本是经受理局(认证)确认的“受理本”副本,或者是经国际局(认证)确认的“登记本”副本。,()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2)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或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暂时
8、不作处理 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手续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暂时不作处理。细则111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除办理进入手续外,还要提出请求,提交国际申请副本。,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作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其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
9、第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是以外文作出的,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交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其译文。,其他文件的审查,委托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如果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处理同国家申请的要求)。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声明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
10、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国际局曾经向(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表)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表)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进入时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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