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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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局负责的外省市人员户口进京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等户口迁移进京审批工作程序按照本规范执行,收养入户工作程序按上级规定仍然按照行政确认事项执行。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基层总队反映。北京市公安局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北
2、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北京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外省市户口迁移进京事项。第三条户口迁移审批的受理条件应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户口迁移,应当向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核查。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不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丁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六)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户口迁移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户口专用章和
4、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八条户口迁移申请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迁移。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迁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期限第九条由派出所审批户口迁移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户口迁移需报上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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