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员岗位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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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T386-2006 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net specification of inspec and test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2006-11-03发布 2007-02-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6127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
2、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编的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386-2006,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12月20日,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
3、编制。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规定。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并与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一致。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
4、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 总 则,1.0.1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目的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检测机构、试验室及施工现场试验管理均应执行本规程。范围1.0.3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及施工现场的试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与其他标准的协调,2 术 语,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试验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预拌混
5、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的机构。2.0.3 检测试验机构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总称。2.0.4 检测 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结构实体及施工质量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过程。2.0.5 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材料和材料组合使用后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过程。,2.0.6 检测试验工作检测机构和试验室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与试验工作的总称。2.0.7 技术资料从事检测试验活动的各项记录,包括检测试验委托协议书、原始记录和检测试验报告。2.0.8 电子资料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
6、。2.0.9 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在现场抽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功能的材料或试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测试的过程。,3 基本规定,3.0.1 检测试验工作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3.0.2 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3.0.3 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对其所属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4 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3.0.5 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
7、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3.0.6 检测试验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3.0.7 技术资料的填写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符合有关规定。3.0.8 技术资料的管理应符合本规程及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3.0.9 技术资料应采取适宜的载体形式加以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的要求。3.0.10 检测机构应参加能力验证或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活动。3.0.11 检测机构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诚信自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4 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人员,4.1.1 检测试验机构的人员
8、配置应与其所承接的测试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4.1.2 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90,试验室的人员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80。4.1.3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试验工作。4.1.4 检测试验机构应对测试人员进行必要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并将有关资格、培训和经历等信息记入人员技术档案。,4.2 仪器设备,4.2.1 检测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测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2.2 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
9、案。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定:1 首次使用前;2 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停用后再次投入使用前。4.2.4 仪器设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1 当仪器设备在量程刻度范围内出现裂痕、磨损、破坏、刻度不清或其它影响测量精度问题时:2 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不清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4.2.5 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本规程附录A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检定)。附录A未规定校准(检定)周期仪器设备,检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进行校准(检定),以及校准(检定)方式和周期。4.2.6 自校的仪器设备须编制自校规程。4.2.7 对于使用频次
10、高或易产生漂移的仪器设备,在校准(检定)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4.2.8 仪器设备应由明显的校准(检定)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检定日期及有效期。4.2.9 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4.2.10 用于现场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建立领用和归还台帐,记录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4.3 环 境,4.3.1 检测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测试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满足测试工作的要求。4.3.2 检测试验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区应用明显的标识;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作区。4.3.3
11、检测试验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开展测试工作的需要,并有相应记录。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噪声、电磁场、震动不得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4.3.4 检测试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震动和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4.4 委 托,4.4.1 检测试验机构应与委托方建立书面委托(合同)关系。4.4.2 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试样(件)的真实性负责。4.4.3 检测试验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受委托,验收试样(件),记录试样(件)状态并标识。4.4.4 检测试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现行有效。当委托方有特殊要求时,检测试验机构可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但应在委托书
12、和检测试验报告中注明。4.4.5 当接受委托的检测试验项目须采用非标准方法时,检测试验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试验工作作业指导书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4.4.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试验机构不得接受委托:1 委托书内容与委托样品或现场检测实体不符;2 试样(件)不满足标准规定(另有约定除外);3 单位工程同类试样试件编号相同时。,4.5 见证取样检测,4.5.1 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完成。4.5.2 见证人应向已确立见证委托关系的检测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备案书,见证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4.5.3 见证人应对见证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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