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利与智慧财产权之竞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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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_設計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之競合,3.1 與新式樣專利競合之智慧財產權,新式樣專利的保護對象一方面為人類的文化財產,另一方面還具有提高商品價值的作用;而且新式樣保護制度居於國家產業政策的一環,具有維持商業交易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新式樣專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思想情感表達的著作權;維持商業秩序的商標專用權;保護技術勞動成果的發明新型專利權具有競合關係。以下分別從立法目的、定義及權利客體、其他異同比較等三方面加以說明。,3.1.1 立法目的,專利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已明確規定新式樣專利的立法宗旨或目的。從權利作用的觀點,新式樣專利
2、也有識別商品,維持商業交易秩序的目的。1.發明及新型專利的目的:我國專利法採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專 利三合一立法的方式,上述專利 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亦適用於發明及 新型專利。2.商標的目的:商標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 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 展,特制定本法。3.著作權的目的: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也是人類智慧創造活動 的成果,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 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 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3.1.2 定義及權利客體,新式樣的客體係指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其與同屬工業財產權的新型之客體形狀;商標專用權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
3、著作權的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均具有某種程度的重疊競合關係。詳述如下:1.新型的定義及權利客體: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為 人類智慧創造活動的成果。2.商標的定義及權利客體:使用於商品上的識別標誌、符號,而不是商品本身。3.著作權的定義及權利客體:著作必須為人類於精神上的智慧 創造成果,具有原創性而且達到 足以表現出著作者個性或獨特性 的程度,才能取得著作權保護。,3.2 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之異同,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雖均屬專利法明定的專利類型,但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對象為表現於物品外觀的設計創作,乃異於發明、新型專利保護的對象為創新的技術思想。,3.2.1 專利要件,依專利法規定
4、,比較發明、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之差異:1.產業利用性所稱之產業為工、商、農、林、漁、牧、礦、醫藥等,產業利用性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 利要件。新式樣物品必須是得以工業生產方法 重複大量製造者,故有必要將此要件納入。2.新穎性申請前於國內、外未見於刊物、未公開使用或不為 公眾所知悉者,屬絕對新穎性規定,惟因研究、實 驗而發表或使用、陳列於展覽會者或非出於申請人 本意而洩漏者,有6個月新穎性優惠期。3.進步性運用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而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具進步性,不得 取得專利。新式樣專利類似發明、新型的進步性稱 為創作性,外國設計保護法立法例也有非顯而易知 性(美
5、國)或創作容易性(日本、中國大陸)規 定。,3.2.2 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新式樣6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規定於專利法第27條,新型及新式樣準用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係以具體表現在圖面、照片或色卡上的形狀、花紋、色彩所呈現的整體視覺效果為準,若就各構成部分之創作內容,認定其優先權並不合理,是以原則上複數優先權及部分優先權並不適用於新式樣。另外,國內優先權制度亦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3.2.3 專利權,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於專利範圍的界定、專利權
6、效力、專利權期限、專利權效力的限制、專利權之特許實施等,均有所異同,分述如下。1.專利範圍的界定2.專利權效力3.專利權期限4.專利權效力的限制5.專利權之特許實施,3.2.4 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度,按早期公開制度乃於專利申請後,經過初步審查符合要求者,自申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即公告其申請內容,以避免企業活動不安定及重複投資、重複研究的浪費;並藉早期公開,讓產業界得以儘早獲得新技術資訊,對促進產業科技的提昇大有裨益。若早期公開制度搭配請求實體審查制度,專利專責機關得針對所請求之專利案進行審查,較諸全面實體審查制度,必能節約龐大的人力、物力等行政資源,亦能解決申請案件積壓的問題,完全符合行政經濟
7、原則。就社會大眾的立場,審查速度提升之後,審查期限縮短,儘早獲知審查結果,對產業的經營規劃應有其社會利益。惟新式樣物品具有生命週期短暫、追隨流行及易遭模仿等 特質,且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度之情況下,僅 發明專利適用早期公開及請求實體審查制度。,3.2.5 申請專利範圍之競合,當新式樣物品為功能即形狀的設計創作時,該外觀形狀既屬新式樣保護範圍,又屬新型保護範圍,於現行制度下,一併取得兩種專利的雙重保護並無不可。這種情形在兩專利權屬同一人時並無問題,惟當兩專利權分屬兩人時,由於專利權係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實施該專利之權利,在該排他權的限制下,雙方除非得到對方的同意,否則不得實施自己的專利權。上述新
8、式樣專利與新型專利競合的情形也可能發生於新式樣專利與商標專用權或新式樣專利與著作權之間的競合,情形似無不同。,3.3 新式樣專利與商標權之異同,新式樣專利除與發明、新型專利互有競合外,亦與商標權產生競合關係。以下針對權利的維持、取得權利之要件、構成要素等,分述如下。,3.3.1 權利的維持,在產業活動中,唯有實際使用商標,才能發揮識別作用、吸引顧客、產生向心力,從而發生特定的價值。由於商標係因實際使用才產生價值,故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新式樣專利無類似規定。,3.3.2 取得權利之要件,商標必須為客觀上足以使
9、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的來源,並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誌。是以其取得權利的積極要件僅須具備識別性,無須如新式樣般須具備新穎性及創作性。蓋因新式樣係以物品外觀設計賦予商品價值,據以擴大需要、擴大產品銷售,進而達成新式樣之目的,因此新式樣物品外觀的視覺(美感)設計創作必須具備新穎性及創作性。,3.3.3 構成要素,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商標的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等,包括:視覺及聽覺的標誌,其中的文字包括:世界上所有的文字及其佈局排列,也包括:圖案的文字。表現在新式樣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限於視覺性(美感性或裝飾性)。就新式樣專利而言,通常文字不構成新式樣專
10、利之設計,惟當文字的佈局排列或文字本身裝飾化的程度超越文字意思表示的範疇,而能呈現出視覺(美感)效果時,文字得為構成新式樣專利設計之元素。至於商標所用的圖形、記號和新式樣的花紋皆呈圖案的形式,本質上是相通的。立體化之商標已成為合法的商標申請標的,而新式樣專利的花紋也有平面及立體兩種形式,故商標與新式樣專利的 設計有競合之處。,3.4 新式樣專利與著作權之異同,新式樣專利除與發明、新型專利互有競合外,亦與著作權產生競合關係。以下針對取得權利之要件、權利的發生、文字作品等,分述如下。,3.4.1 取得權利之要件,著作權的客體為表現思想感情具有原創性的具體形式,故其取得權利的唯一要件就是原創性。易言
11、之,如果構想相同、內容相同,只要表達形式不同,均能各自取得著作權,其權利屬於相對的獨佔排他性質。惟就新式樣而言,其專利要件有新穎性及創作性,內容相同的創作只能有一項權利,此為一式樣一專利原則,其權利屬於絕對的獨佔排他性質。,3.4.2 權利的發生,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之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國家之行政處分。新式樣專利權採審查主義,專利申請權人須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3.4.3 文字作品,著作權中的美術著作包括有字型繪畫。字型繪畫,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創意者。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但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因此,
12、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並非指某些少數文字本身之造型,若僅就少數文字予以繪畫成美術字體,尚非屬字型繪畫。惟當字型繪畫文字的佈局能呈現出視覺(美感)效果時,該文字得為新式樣專利設計的構成元素,因而兩者產生競合。,3.5 我國專利制度簡介,我國專利共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專利制度大同小異,為便於比較、說明,本節內容涵蓋三種專利。三種專利有關之申請文件、專利要件等之用語並不完全相同,除另有說明外,以下內容係以發明專利適用之用語為準,新型、新式樣專利之用語,請參照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之相關規定。,3.5.1 專利保護客體,我國專利法(patent law)所規範之專利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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